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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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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1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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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51188-2016 (GB/T51188-2016) | | 中文名称 |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 and industry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42 | | 字数估计 | 263,28 | | 发布日期 | 2016-08-18 | | 实施日期 | 2017-04-01 | | 引用标准 | GB 50009; GB 50013; GB 50014;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25; GB 50032; GB 50038; GB 50050; GB 50052; GB 50058; GB/T 50087; GB/T 50102; GB/T 50109; GB 50112; GB 50118; GB/T 50121; GBJ 122; GB 50136; GB 50141; GB 50160; GB 50184; GB 50208; GB 50235; GB 50242 | | 标准依据 |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1252 of 2016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
GB/T 51188-2016: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GB/T 51188-2016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 and industry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加强系统安全的监督管理,实现安全评价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水质安全、生产安全和商业连续性,保护生命、卫生、财产和环境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1.0.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系统运行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对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潜在风险应制定治理方案,并应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已发生事故的系统及关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找出事故隐患,并应制定整改方案,且应立即进行整改。
1.0.4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安全性 safety
不发生事故的能力。
2.1.2 系统失效 system application function failure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单元丢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后果。
2.1.3 事故 mishap/fault/malfunction
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管道和设备损坏与失效、系统或局部失效、工作环境的破坏、商业连续性中断,以及危害水质、水体、土壤、自然环境和生态的一个或一系列意外的情况或事件。
2.1.4 危险 hazard
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处理、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或事故组合的潜在危害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由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等三个要素构成。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危险是指不能满足基础安全、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的潜在危害和有害因素。
2.1.5 危险可能性 hazardous probability
某种危险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频率。
2.1.6 危险严重性 hazardous ponderance
某种危险可能引发事故后果可信的最严重程度的估值。
2.1.7 风险 risk
某种危险的危险可能性与危险严重性的乘积,表示事故发生的综合度量。
2.1.8 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造成生产、使用功能、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作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评价可针对某一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单元等,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的厂区和小区的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单元等。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等三类。
2.1.9 安全预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阶段或施工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1.10 安全验收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生产试运行之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1.11 安全现状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针对既有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运行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1.12 单元 element/units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子系统分成有限或确定的范围。
2.1.13 定性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qualification
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其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和认识,科学分析、确定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4 定量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quantification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库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5 半定量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semi quantification
根据一定的原则,对系统的评价项目和评价指标给予适当的分值,并根据危害因素的危险性给予危险容量指数,然后通过数学方法,得到子系统或系统的安全分值,再根据安全分值确定其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6 综合安全评价 comprehensive safety assessment
采用定性与半定量或定量相接结合,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
2.1.17 仪器仪表测量法 instrument and meter measurement
采用仪器仪表测量相关数据,并通过数据分析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潜在危险性和安全可靠性的方法。
2.1.18 系统可靠性分析法 system reliability analysis
根据系统运行统计数据,经过科学分析,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方法。
2.1.19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safety checklist analysis
依据相关标准,对工程、系统中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偏差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的方法。
2.1.20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hazard and operability analy-sis
以系统工程为基础,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辨析系统设计及操作和维修程序的设计缺陷,分析偏离设计工艺条件的偏差,识别出潜在危险的偏差、偏差原因、后果和已有安全保护等,同时提出改进和处理措施,以提高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为制定基本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的分析方法。
2.1.21 故障树分析法 fault tree analysis
将系统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事故(称为顶事件)作为分析起点,将导致事故原因的事件按因果逻辑关系逐层列出,用树形图表示,构成一种逻辑模型,然后定性或定量地分析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途径及发生的概率,找出避免事故发生的各种方案并优选出最佳安全对策的方法。
2.1.22 人员可靠性分析法 human reliability analysis
根据运行统计数据分析操作工作人员可靠性的方法。
2.1.23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job hazard analysis
人员在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
2.1.24 基础安全 basic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满足其功能运行所必需的基础安全性要求。
2.1.25 使用功能安全 application function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流量、压力(水位、水封)、水质、水温等危险,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安全需求。
2.1.26 水质安全 water quality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等过程中,消除潜在的水质危险的安全需求。
2.1.27 卫生安全 hygiene and sanitation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对人产生的卫生危险的安全需求。
2.1.28 环境安全 environment and surroundings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对周围和环境危险的安全需求。
2.1.29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process units and equipments safety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工艺单元和设备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以及维修等过程中潜在危险的安全需求。
2.1.30 管道安全 pipeline safety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管道产品的设计、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地质条件、环境条件、自然灾害、缺陷,以及维护管理等过程中潜在危险的安全需求。
2.1.31 操作安全 operation safety
确定操作者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施工、运行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合理布置设备、管道上直接由人操作或使用的部件,以及创造良好的与人的劳动姿势有关的工作空间、作业面、视野等条件,防止产生疲劳、中毒和发生事故等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需求。
2.1.32 无形损失 invisible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包括政治、社会、军事等方面的损失。
2.1.33 商业连续性 business continuity
通过高级管理和资金支持,以确保其潜在损失影响因素的辨析,维持其可行的恢复战略和计划,并通过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维护管理等措施,以保证其业务的可持续性。
2.1.34 商业连续性损失 business continuous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业主业务不可持续性的经济损失。
2.1.35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事故所造成的业主及下游用户的不包括停工损失等间接损失的经济损失,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不考虑由于该事故所引起的次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1.36 事故后果 mishap/fault/malfunction consequence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可能引起的系统失效、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商业连续性损失和无形损失等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2.2 符 号
A——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
fi——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
gi——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K1——评价项目控制项的权重值;
K2——评价项目一般项的权重值;
ki——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m1——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
m2——子系统数量;
n——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1——评价项目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2——评价项目一般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qi——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1i——评价项目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评价项目一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i——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对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2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宜通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产品、生产工艺和工法等。
3.1.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过程中应以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资料,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和维修等统计数据、报表作为评价依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3.1.4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宜划分为工业给水、循环冷却水、工业排水、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管道直饮水、生活排水、雨水排水及回收利用、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等9个子系统。
3.1.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宜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等级表
安全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评价得分 <60 60~80 81~95 >95
评价结论 不安全 基本安全 较安全 安全
2 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Ⅰ级时,宜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析系统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评估。
3 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Ⅱ级和Ⅲ级时,宜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析系统风险值较高的且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Ⅱ级整改后宜重新评估。
3.1.6 下列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污染空气、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和土壤,并应对采取的措施和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所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2 工业企业生产和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3 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试验室;
4 本条第1、2、3款所描述的场所,当其用地性质改变时,应对土地和地下水进行安全评价。
3.1.7 下列场所应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场所;
2 占地面积大于20hm2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工业项目。
3.1.8 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等应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其他场所可采用自评。当采用第三方评价时,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报告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自我评价应给出评价结论,并应提出有潜在风险的评价指标和改进措施。工程不同阶段的安全评价应满足本阶段的技术要求。
3.2 评价方法
3.2.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子系统的评价项目宜包括基础安全、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除基础安全评价项目外,其他评价项目宜分为控制项和一般项两个子评价项目,子评价项目中的条和款应作为评价指标。
3.2.2 评价项目、事故的安全评价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宜采用如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的定性安全评价。
2 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评价项目宜采用半定量安全评价。当有运行统计数据、类似项目运行统计数据库时,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
3 操作安全评价项目的事故等宜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人员可靠性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方法评价。
4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等其他评价项目的事故宜采用故障树分析法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法等定量方法评价。
3.2.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方法应根据评价阶段、评价范围、基础资料和数据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和子系统评价宜采用综合安全评价。
2 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宜采用综合安全评价。
3 安全现状评价宜根据运行和检测数据采用故障树分析法、系统可靠性分析法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4 当既有系统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应根据故障和事故类型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当不确定时,宜采用故障树分析法、系统可靠性分析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
3.2.4 当需评价方提供的各类文件无法支持系统安全评价要求时,系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3.2.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应首先进行基础安全评价,其他项目的评价应在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合格后进行。在子系统评价过程中,有任意一条基础安全评价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该子系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3.2.6 评价指标的危险程度等级应分为安全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根据评价指标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和符合本标准的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宜符合表3.2.6的有关规定。
表3.2.6 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3.2.7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应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工程阶段、具体情况和本标准相应子系统的评价指标等综合确定。
2 本标准第14章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评价项目中。
3 本标准第15章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管道安全评价项目中。
4 当被评价系统在特殊地区或有加药和消毒内容时,本标准第13章和第16章中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的评价项目中。
5 不同工程阶段评价时,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评价指标可由评审专家根据被评价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研究,以及依据工程原则和工程经验提出。
6 同一子评价项目里的每一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宜相等,每一评价指标的给定平均评价分值宜按式(3.2.7-1)计算。当某评价指标特别重要或有其特殊性时,宜由评审专家提出评价分值的增加值,且每个子评价项目应符合的规定:
式中:Qi——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100——子评价项目的给定评价总分值;
n——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的数量。
7 当子评价项目里某一条有若干款时,每一款宜作为一个评价指标,或由评审专家确定该条的评价指标数量。
8 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i——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i——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由评审专家根据工程经验和事故统计数据等确定。
3.2.8 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q1i——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一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1——控制项的权重值,宜取0.85~1;当该评价项目无一般项时,权重值应取1;
K2——一般项的权重值,宜取0.15~0,且应满足K1+K2=1的要求;
n1——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数量;
n2——一般项的评价指标数量。
3.2.9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gi——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专家根据评价项目的重要性确定,可按表3.2.9确定,且应满足的要求;
m1——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一般取7。
表3.2.9 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3.2.10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
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fi——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专家根据子系统的重要性确定,且应满足的要求;
m2——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的数量。
4 工业给水
4.1 基础安全
4.1.1 工业给水水源应安全可靠,其供水保证率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当开采地下水和地表水水源时,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4.1.2 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和用水水质确定,工业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蒸馏水等的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85的有关规定。生产给水系统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得产生浸出物的污染。
4.1.3 工业给水系统的工艺单元、设备和管道应能运行正常,且应满足系统所服务的功能要求。
4.1.4 工业给水系统应能持续满足用户对于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使用要求,不应因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使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利影响。
4.1.5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给食品生产供水的给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4.1.6 工业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直接供水,且生产需要必须不间断供水时,应采用市政可靠的两路供水或其他能保证连续供水的措施。
2 工业企业自备给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市政给水系统直接连接。当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应采取空气隔断等可靠的措施防止生产水回流污染。
3 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向有毒有害生产设备供水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给水管道。
4.1.7 直接或间接用于制药、食品加工、工艺用水加热的蒸汽制备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1.8 食品、制药、试验动物等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制备的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纯水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 当生产工艺对纯水和超纯水的供应有严格的细菌控制指标要求时,应采用循环供水管网系统,且循环水泵不应设置备用泵;
4 当超纯水供水系统有严格细菌控制要求时,管道流速不应低于1.5m/s,管材内壁应采用抛光镜面管,过流部件内壁应光滑无死角;
5 管道系统应采取定期清洗和消毒的措施;
6 纯水和超纯水调节储存设备的通气管不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应设置可靠的隔断微生物的技术装置。
4.1.9 电子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制备工艺应充分考虑原水水质因季节波动对出水水质造成的影响。
2 针对原水及用水水质的不同,纯水制备工艺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 纯水和超纯水系统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宜采用单管式循环供水系统或设有独立回水管的双管式循环供水系统,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8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4 管道材质的选用应满足纯水水质指标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管道内壁应为镜面,且不得有渗气现象。
5 阀门和附件应选择与管道相同的材质,且应选用密封好、结构合理、无渗气现象的阀门。对纯水水质要求严格的系统应采用隔膜阀。
4.1.10 生产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根据生产用途和工艺要求确定,冲洗用水的末端供水温度不应低于60℃,医药注射用水循环供水末端温度不应低于70℃。
4.1.1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蓄水池、给水泵房应采取防止被洪水淹没的措施,设计洪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且应进行安全复核计算。
4.1.12 生产用蓄水池和自备水源等不应受到潜在污染源的污染。
4.1.13 工业给水系统的供电安全要求、供电负荷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生产工艺对供电和供水安全性的要求;
2 当有不间断供水要求时,供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设计,且应配置自备柴油发电机。
4.1.14 生产给水系统应有确保水质不被污染的措施。
4.1.15 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和蓄水设施不得布置在下列场所和部位:
1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的上方;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的原料、产品的上方;
3 工艺设备的上方;
4 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有特殊要求的洁净车间,以及变配电室、控制室或机柜间内等。
4.1.16 严寒、寒冷地区以及可能结冰的场所应对水处理设施、蓄水设施、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非结冰地区室外露天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4.1.17 水处理单元、设备、清水池和泵房不应有被雨水淹没的潜在风险。
4.1.18 工业企业应有设计和统计单位产品新鲜水耗指标,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 18916的有关规定。
4.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4.2.1 工业给水系统设备和管道应配置合理,且应能满足不同生产工况所要求的流量、压力、水质和温度的变化要求。
4.2.2 当采用天然河水、水库等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对取水河道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应根据河流的条件,结合取水形式对河道在设计保证率最小流量和最低水位时,对可取水量及排水回流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4.2.3 当采用海水作为水源时,应对滨海水文、地质和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对取水水质、取水对海产资源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与物理模型试验。
4.2.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该地区既有必须保证的和规划的工业与农业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取水量,且取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4.2.5 城市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城市再生水可作为循环冷却水和生产杂用水的供水水源,且应保证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2 采用城市再生水作为工业循环水补充水时,再生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规定的一级A的要求;
3 城市再生水作为生产工艺用水水源时,应论证其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水处理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必要时应首先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经自然水塘、水库等停留15d以上后,再经处理回用。
4.2.6 工业给水系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4.2.7 当采用矿区排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水方式,以矿区可供使用的稳定的最小排水量作为水源设计流量的上限值。
4.2.8 原水处理或预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后续处理工艺或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处理水量和试验资料,以及类似水处理工程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复核。
4.2.9 工艺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蒸馏水等的制备工艺应满足工艺生产对水质的使用功能要求,且水处理规模、蓄水容量应与工艺用水量变化曲线相匹配。
4.2.10 当给水系统或用水点压力过大影响使用功能和正常的安全运行时,应采取可靠的减压措施。
Ⅱ 一般项
4.2.11 地表取水建筑物和取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建(构)筑物应采取防洪、防浪、防冰、防沙、防漂浮物和防水生物的措施;
2 当有结冰及流冰情况时,宜在取水口前设置拦冰设施或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取水口处水温;
3 当地表水漂浮物较多时,取水口进口流速宜小于该区域的天然流速,并应设置清污设备。
4.2.12 当水源水质和水量受季节变化影响生产用水水质时,宜设置备用水源、修建蓄水池和增设季节性水处理单元。
4.2.13 取水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备用条件,取水泵备用泵数量宜为1台~2台。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应以设计流量计,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10%~20%,且不得少于1眼井。当采用直流冷却系统时,根据工艺要求可不设置备用泵。
4.2.14 工业企业市政给水引入给水管的数量,应根据工业项目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确定,引入管的数量不宜少于2条。当有备用水源或适当容量的蓄水池与水泵机组成的备用水源时,可采用1条引入管。
4.2.15 工业给水系统应分质、分压供水。下列情况可不采用分质、分压供水:
1 当低水质标准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可与高水质标准系统合并;
2 当低压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低压用水可采用高压给水经减压供水。
4.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4.3.1 分质供水时,严禁不同水质供水管道系统存在相互连接的潜在风险,当生产要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4.3.2 当直接向下列有毒有害、高度污染的工艺设备供水,且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时,应采用空气隔断的非直接连接供水,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 石油化工工艺;
2 电解等重金属溶液槽;
3 印染车间工艺;
4 制革车间工艺;
5 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6 冷却塔补水;
7 其他有水质安全风险的场所。
4.3.3 当采用空气隔断供水仍然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时,下列场所应采用断流水箱和水泵加压的独立供水系统,且断流水箱补水管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 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2 有剧毒风险的场所;
3 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危险的场所。
4.3.4 工业给水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避免采用能产生浸出物的输送管材和储存设施,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储存和输送过程中细菌和病原体增加的潜在危险。
4.3.5 除本标准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外,以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的蓄水池和水泵加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视为自备水源,且不得与市政给水管直接连接。
4.3.6 当生产工艺用水采用串联供水和上道工序的排水作为下道工序的用水时,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用水水质的要求,并应采取水质监控措施。
4.3.7 市政给水向自备蓄水池和水箱补水时,补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关于空气隔断和防水质污染的有关规定。
4.3.8 埋地给水管道与污废水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低于给水管道管底标高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75m。当必须小于0.75m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Ⅱ 一般项
4.3.9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业给水对生产工艺系统产生的堵塞、腐蚀、结垢在可控范围内。
4.3.10 当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3.11 当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工艺要求和规定标准时,应设置专用处理设施。
4.3.12 市政给水直接向普通工业企业供水时,引入管处宜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当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厂区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换热器等密闭容器供水的进水管上应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
4.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4.4.1 非饮用水管道上不得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当必须接出时,应采用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水嘴,且应有明显的避免误饮误用的标识。
4.4.2 制药、食品、饮料企业工艺用水制备间的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对卫生洁净的要求,注射用水制备间的洁净等级应与注射生产车间洁净等级一致。
4.4.3 蓄水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易滋生细菌的场所;
2 呼吸管、溢流水管应采取防止生物和细菌侵入的措施;
3 排水管和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 应采取防止被淹没的措施。
4.4.4 当洁净场所有空气吹淋和强制淋浴要求时,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开关淋浴器和水龙头,且水温应恒定。
4.4.5 下列有毒有害或有洁净卫生要求的场所,卫生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水嘴和给水设施:
1 制药、电子等洁净厂房;
2 食品加工车间;
3 实验动物养殖车间;
4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 有毒有害车间;
6 其他有潜在严重危险的场所。
4.4.6 地下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和生活垃圾堆场,地下水井与医疗垃圾、工业废渣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Ⅱ 一般项
4.4.7 当地表水水生物较多时,宜采用定期投加次氯酸钠消毒剂进行处理。
4.4.8 在海湾取水时,应采取防止海生物附着且便于清理的措施。
4.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4.5.1 工业水源地取水设施不应对当地城市水源、渔业、水利、水运及农业灌溉造成不利影响。
4.5.2 当给水管道敷设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1.15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防水套管、防水地面和检漏等措施。
Ⅱ 一般项
4.5.3 给水处理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5.4 水泵等机电设施运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振、隔声、防噪措施。
4.5.5 当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外表面有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4.6.1 给水处理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设计使用环境、工况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能达到设计流量运行和满足工艺用水的要求;
2 过流部分和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且浸出物应满足工艺用水要求;
3 石英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处理用天然锰砂滤料》CJ/T 3041的有关规定;
4 硅藻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硅藻土》GB 14936的有关规定。
4.6.2 工业给水处理在任一水处理单元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时,系统应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4.6.3 工业给水系统的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确保水质和卫生安全。
4.6.4 水处理单元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管等设施。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不应接入泵房内。当必须接入时,水池进水管应采取双控的可靠措施,防止泵房被淹没。
4.6.5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均匀回流,并应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工艺处理后回用。
4.6.6 水泵的选择及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类型应根据吸水条件、压力、流量、效率等综合确定;
2 给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其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 给水泵的流量、扬程应经计算确定,且水泵供水曲线应与其管路特征曲线有交点,并应满足系统供水的需求;
4 水泵机组应匹配合理,应能满足不同工况合理运行的要求;流量和压力曲线应平滑,且同时最大水泵运行台数不应超过3台,并应校核机组运行的流量和压力;
5 水泵小流量运行或空转时,水泵轴的升温不应有造成水泵损坏的潜在危险。
4.6.7 严寒、寒冷地区的水处理构筑物的防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 50662和《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
4.6.8 工业自备岸边水泵房应采取防洪和防浪措施,其入口地面设计标高应结合洪水位或潮位、浪高及超高因素综合确定。
4.6.9 取水建筑物和岸边水泵房的布置应与供水保证率下的低水位相适应。
4.6.10 与海水直接接触的设备及部件,应采用耐海水腐蚀的材料、涂料。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4.6.11 工业给水系统宜设置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及水质在线监测仪表。
4.6.12 工业给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4.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4.7.1 管道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压力、环境、气候、土壤和敷设方式等综合确定,且连接方式应与管材相适应。
4.7.2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和《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地面荷载和土壤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综合确定。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7m,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且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2 埋地管道应根据管道材质、地质条件确定管道基础形式,并应在管道转弯和三通处设置支墩。
3 当露天敷设时,管道应设有调节管道伸缩、支架以及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和防冻隔热保温的措施。
4 室内管道宜明装敷设,并应设置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的支吊托架。
5 当输送介质温度超过40℃时,应设补偿管道伸缩的设施和隔热措施。当管段计算伸缩量大于40mm且不宜采用自然补偿时,应设置伸缩节。
6 室内外架空管道及附件的设置位置当存在被撞击的潜在隐患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撞击措施。给水管道不得设置在妨碍工艺生产、交通和门窗的开启处。
7 给水管道不得穿过烟道和风道。
8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9 给水立管的底部宜设置排渣口,顶部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10 管道穿越水池壁、地下室外墙和屋面板等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当有沉降或振动时,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 管道的防腐蚀和结垢性能应根据水质全分析数据计算碳酸钙、磷酸钙和雷兹纳稳定指数确定。
12 给水埋地管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当必须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时,应采用套管保护。
13 给水塑料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管与热源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且净距不得小于0.4m。
14 阀门井盖应有定位和防止脱落的装置。
15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预留发展用地。
16 室内管道井空间尺寸和管道布置,以及架空管道的布置和敷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17 室内架空管道应有标识和着色,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4.7.3 给水管道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大于该处市政管道最大可能的静压值,且不应小于0.60MPa;
2 当采用水塔或高位水箱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以水塔或高位水箱的最高水位确定;
3 当采用水泵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以水泵机组最大扬程与吸水池的最高水位折合的压力之和确定。
4.7.4 阀门的选择和应用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的产品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给水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
2 埋地阀门应采用暗杆闸阀,室内阀门应宜采用明杆阀门。
3 阀门的设置应满足设备、管道和用水器具的维修要求。
4 阀门的设置应满足给水系统局部维修时,系统运行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5 阀门的布置位置应满足其操作和阀杆启闭所需空间的要求。当室内空间受限时宜采用蝶阀和有启闭指示的暗杆闸阀。
6 止回阀应采用消声止回阀或缓闭止回阀。当仍无法消除水锤噪声时,应设置水锤吸纳器和小型气压水罐。
7 立管顶端或长距离水平管高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4.7.5 工业给水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4.7.6 工业给水管网漏损率不应大于7%,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
4.7.7 下列情况应设置管道过滤器或膜过滤,过流有效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横截面的4倍,孔径宜为过流缝隙的80%。当无数据时孔径宜为40目,且不应限制系统的设计过流量:
1 当有减压阀、浮球阀、液位阀等有狭小缝隙过流部件时;
2 当用户有细菌和颗粒物限制要求时;
3 系统维修频繁,颗粒物较多时。
4.7.8 当给水管道直径大于DN800时,且管道环刚度不足可能造成管道压扁或负压吸扁时,应增加构造筋肋提高管道的环刚度。
Ⅱ 一般项
4.7.9 输水管道系统应根据管道布置、地形条件及泵站的重要性程度等因素设置,且宜进行水锤计算。当输水距离大于500m、供水高差大于24m或大流量时,宜进行水泵水锤复核计算。
4.7.10 当工业建筑物内采用塑料给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4.7.11 水泵房内的管道和阀门应设置伸缩节、支座或支架。
4.7.12 给水管穿越道路、铁路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保护钢套管等防护措施。当穿越排水井时,不应影响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且应有保护套管。
4.7.13 管道穿越河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单水源供水时,穿越河底的管道在过河处应敷设2条,且当一条停止运行时,另一条应能通过设计流量。
2 穿越河底管道宜避开锚地,其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河床冲刷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0.5m。在航运范围内不应小于1.0m,且应有防止冲刷的措施。
3 应有当地航运、水利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并应在两岸设置明显的标志。
4.7.14 在盐碱地、海水或有浸蚀的土壤场所宜采用塑料排水管道。当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压力管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其柔性接头的圆形止水橡胶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现浇地下沟道和管道的伸缩缝橡胶止水带和塑料止水带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4.7.15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管沟敷设。
4.7.16 海水给水管道的过流部件应采用耐海水腐蚀的管材和涂料。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4.7.17 室外地面设置的给水管道及附件不应设置在易发生碰撞的地方。当有可能发生碰撞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7.18 管道的设计和运行流速不宜大于2.5m/s。当大于2.5m/s时,宜采用厚壁管道。
4.7.19 管道流速不得大于7m/s。当必须大于7m/s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系统造成潜在的风险。
4.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4.8.1 工业给水的处理单元、设备、供水应有操作和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及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的规定编制。
4.8.2 维护管理和操作的工作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业人员应经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
2 当企业有食品卫生安全要求时,从业人员应有卫生体检合格证明;
3 设备和管道维修应符合操作管理规定,不应将尘土沙子等物带入管道中;
4 设备和管道等系统维修应有记录,且应详细说明故障发生原因和解决措施。
4.8.3 生产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的有关规定。系统管道和设备维修过程中不应对水质造成潜在危险和影响。
4.8.4 工程和设备的技术资料归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4.8.5 工艺单元及设备、管道及附件应满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对空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的人员巡视通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7m。维修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且应根据设备的尺寸确定。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当有设备运输要求时,应满足设备吊装或输运需要高度的要求。设备维修场地的要求应根据设备尺寸和维修周边要求确定。
2 当工艺单元和设备运行操作工作需要在2.0m及以上高度滞留时,应配置相应的操作平台和防护性栏杆。
3 高空处的设备、阀门应有安全可靠的维修条件。
4 安装和维修时,人体易触及的管道和设备表面不应有飞边及毛刺。
4.8.6 维护管理应有台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接班记录;
2 工艺单元、设备,以及系统运行巡视和数据的记录;
3 应有流量、压力、水质、水温等系统运行数据;
4 运行发生故障、事故的记录,以及处置的记录;
5 设备、管道跑冒滴漏的记录;
6 设备、阀门、管道维修的记录;
7 设备、阀门、管道等维修原因和解决措施的记录。
4.8.7 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设备应每周巡视检查,在线检测维护每年不应少于2次,并应记录检测数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设备的给水隔断装置应每周巡视检查其安全可靠性,并应有检查和检测记录。
4.8.8 需人员值守的水泵房、水处理间应设置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隔声、通风良好,便于观察,必要时应设置生活设施。
4.8.9 下列场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提醒标志:
1 安全阀、蒸汽放气阀等卸放装置的设置应保证不对人员造成伤害,必要时应加引导管引至安全处;
2 重锤式止回阀的回旋地点;
3 给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设备和阀门部件易造成潜在危险处;
4 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危险部位。
Ⅱ 一般项
4.8.10 开口水池的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4m。当设置巡检通道时,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7m;当设置检修通道时,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且应满足被检修设备的空间要求。
4.8.11 设备、管道及阀门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且不应对其他设施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4.8.12 供水温度超过50℃的热水管,在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应设置防烫伤措施。
4.8.13 水泵房和集中补给水泵房与厂区之间道路路面高程的衔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洪水时应有保证人行交通的措施。
4.8.14 非淹没式岸边取水建筑物应设置路堤或栈桥与岸边连接。
4.8.15 取水建筑物的进水间以及滤网间等应分隔成若干单间,并应设置冲洗、清淤、排污等设施。格栅、滤网、闸门等应根据规模设置电动或手动的起吊装置。
4.8.16 取水、储水、输送各个环节的建筑,均应采取设置防护罩、安全距离、防护栏杆、防护盖板、警告报警设施等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措施。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
4.8.17 需要人员进入进行维修的密闭设备及构筑物,其进出水管应有可靠的切断措施,并应易于在维修时拆除。
4.8.18 水处理设备或构筑物当有大量沉淀物需清理或有大量填料和滤料需定期更换时,宜采用机械化输送的清理方式。
4.8.19 大型泵水泵房应设有通到大型水泵轴封的爬梯和平台。装有立式水泵的水泵房,应设有通到立式水泵与电动机各中间轴承、导向轴承、联轴器的爬梯和平台。
4.8.20 水泵房起重机吊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钩平面起吊范围的裕度宜为0.30m~0.50m,且不应影响其安全运行;
2 在安装好的机组上空或侧面运送设备时,最小净空应为0.30m~0.50m,且不应影响安全运行;
3 应保证在进入泵房±0.00m层的运输工具可以起卸设备。
4.8.21 操作人员应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及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的有关规定。
5 循环冷却水
5.1 基础安全
5.1.1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流量、压力、温度和水质,以及补水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5.1.2 当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循环冷却水供应,或中断冷却水将发生重大危险事故时,应设置备用应急供水设施或其他安全供水保障措施。
5.1.3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塔下集水池及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及其他用途。当火力发电厂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且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水池必需兼作消防水源时,应能同时满足循环冷却水和消防用水的要求。
5.1.4 工业企业使用综合利用水库或水利工程设施直流冷却时,应取得水利工程单位的供水协议。表面温升超过0.5℃的水域范围应进行水温监控,且应采取防止热污染和防止影响水生物的措施。
5.1.5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供电安全要求、供电负荷级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的要求。
5.1.6 严寒、寒冷地区循环冷却水设施在冬季仍然运行时,应有抗冰防冻措施。冷却塔的整体结构防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 50662的有关规定。
5.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5.2.1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不同工况和不同季节对流量、压力、水质和水温的要求,且应分质供水;
2 同一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
5.2.2 敞开式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石油化工循环水场设计规范》GB/T 50746的有关规定。
5.2.3 民用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2.4 成品冷却塔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冷却水量不应超过冷却塔的额定水量;
2 当设计冷却水量小于冷却塔的额定水量的80%时,应对冷却塔的配水系统进行校核;
3 逆流冷却塔的最低运行流量应满足其配水管旋转启动和均匀布水的要求。
5.2.5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建筑物和冷却塔的通风要求和噪声防护要求。
5.2.6 机械通风冷却塔位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环境中或位于防爆区时,其机械通风冷却塔的电气设备、仪表选型、安装和塔顶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环境》GB 3836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的有关规定。
5.2.7 当冷却塔的填料、除水器和风筒等采用难燃材料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淋水填料应采用热成型加工工艺。
5.2.8 当循环水泵从多台冷却塔集水盘直接吸水时,冷却塔进出水管道应设置电动阀,且系统运行应采用连锁控制。当不采用连锁控制时,应计算不同工况下的水力平衡和供水安全性,且应避免吸水管进气和集水盘溢水等潜在风险的发生。
Ⅱ 一般项
5.2.9 冷却塔的塔型应根据循环水的水量、水温、水质和循环水系统的运行方式,并应结合下列因素及具体工程条件确定:
1 当地的气象、地形和地质等自然条件;
2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情况;
3 场地布置和施工条件;
4 冷却塔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5.2.10 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不应超过生产工艺允许的最高值,计算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的气象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计算的频率应为5%~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
2 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的气象资料,每年可采用3个月夏季最热时期的日平均值;
3 当产品或设备对冷却水温的要求极为严格或要求不高时,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气象条件标准。
5.2.11 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石油化工循环水场设计规范》GB/T 5074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工艺用水单元和用水点且通风条件良好的场所;
2 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的附近和全面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远离露天煤场等灰尘产生的构筑物和工艺装置区,且不应布置在该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不应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5 严寒、寒冷地区当附近有露天变电所时,应布置在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 单侧进风冷却塔的进风面宜垂直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双侧进风冷却塔的进风面宜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平行。
5.2.12 冷却塔下集水池与吸水池间过水廊道的过水流量应满足水泵机组最大小时吸水量。
5.2.13 地表径流补水的冷却池,应有排泄洪水的设施。人工补水的冷却池,应设置溢流和放水设施。
5.2.14 利用海水作为直排冷却水时,应考虑海域内海流流向和温跃层的影响。当取水口海域有温跃层时,宜采用深层取水方式。温跃层的温度不应影响海洋生物的生长,且不宜升高0.5℃以上。
5.2.15 露天布置水泵的基础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标高,并应高于可能的洪水位、浪高,且再加0.5m的保护高度。
5.2.16 当采用水面冷却时,排水口宜设在取水口下游。当排水口设在上游时,应采取减少进入取水口热水量的措施。
5.2.17 无化冰要求的环抱式港池内不宜同时设置循环冷却水的取、排水口。
5.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5.3.1 冷却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指标应根据换热设备的材质、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浓缩倍数和系统运行水质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5.3.2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冷却塔的补充水时,补水管的液位控制阀的出水口应高出集水池溢流口边缘2.5倍管径,且与集水盘或集水池最高水位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5.3.3 间冷开式系统的循环冷却水水质指标应根据换热设备的材质确定。当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5.3.4 当循环冷却水回水含有易燃、可燃工艺介质时,重力流循环冷却回水管、回水渠在生产工艺装置区的回水口处应设水封。
Ⅱ 一般项
5.3.5 当被冷却设备对水质要求较高时,应采用间冷闭式系统。
5.3.6 闭式循环系统补水管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独立补水系统可采用止回阀。
5.3.7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旁路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5.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5.4.1 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消毒措施或采取防止军团菌滋生和传播的其他措施。
5.4.2 民用建筑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应采用以生活污废水为原水的再生水,可采用雨水回收利用水源作补充水的水源。当必须采用以生活污废水为原水的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时,应在一级A出水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混凝沉淀过滤的深度处理后,方可应用。
Ⅱ 一般项
5.4.3 民用建筑循环冷却水系统消毒宜采用次氯酸钠、紫外线消毒器等成品消毒剂和消毒设施。
5.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5.5.1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塔、水泵等设施运行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的有关规定。
5.5.2 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废水不应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应排入厂区污水系统。
Ⅱ 一般项
5.5.3 符合本标准第5.2.13条的冷却池应采取防止池岸和堤坝冲刷及崩坍的措施,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冷却池附近地下水位升高对农田和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
5.5.4 冷却塔的排热、飘水不宜影响周围环境。
5.5.5 民用建筑冷却塔和循环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和循环水泵的设置位置宜远离对噪声和振动敏感的区域;
2 冷却塔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循环水泵进水管、出水管应设置隔振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
5 泵房应设置隔声吸声屏障。
5.5.6 民用建筑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废水不宜排入雨水管道。当系统采用缓蚀阻垢剂时,不应排入雨水系统。
5.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5.6.1 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循环水泵工作泵台数不应小于2台,同时运行的台数不宜多于3台,并应复核并联运行时水泵的流量和扬程。
2 当工艺生产装置不能间断运行或不具备自身调节功能时,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备用循环水泵或备用水源。
3 民用建筑冷冻机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宜设置备用泵。当全年有超过2/3的天数要运行时,应设置备用泵。
4 循环水泵的供水曲线与其管路的特征曲线在不同工况下应均有交点,且交点处的供水流量应大于系统冷却水量的要求。
5.6.2 当工业循环水泵设计流量不小于9000m3/h时,进水流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和《发电厂循环水系统进水流道水力模型试验规程》DL/T 286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水流道受条件限制,难以利用现有试验成果和已建类似进水流道的实际资料进行设计时,应进行水力模型试验,且应包括流速分布、漩涡产生、水泵振动及性能效率影响等。
2 进水流道的形状和几何尺寸应合理确定,并应避免进气漩涡和水中漩涡。其布置应使水泵进水流道内的水流顺直稳定均衡。
5.6.3 除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冷却塔单塔设计流量不小于3000m3/h的大型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其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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