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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5490-2010 (GB/T5490-2010) | | 中文名称 |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 | 英文名称 | Inspection of grain and oils - General ru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40 | | 字数估计 | 12,161 | | 发布日期 | 2010-06-30 | | 实施日期 | 2011-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5490-1985 | | 引用标准 | GB/T 601; GB/T 602; GB/T 603; GB/T 817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2号(总第15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油料及制品的质量检验相关术语和定义、样品登记、样品要求、检验方法选择、试剂要求、仪器设备要求、检验要求、原始记录和检验单以及结果计算与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油料及制品的质量检验. |
GB/T 5490-201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0-2010 英文名称: Inspection of grain and oils -- General ru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490-2010
代替GB/T 5490-1985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5490-1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本标准与GB/T 5490-1985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粮油检验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检验方法选择、仪器设备要求、检验要求;
---对仲裁方法进行了补充;
---对检验结果计算作了修改与补充;
---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替代了原标准中的附录A“误差和数据处理”、附录B“几种标准溶液的配
制和标定”;
---修改了粮油检验的一般流程,将粮食、油料及其制品的检验程序按粮食种类和检验项目分别进
行表述,并改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河南工业大学、四川省工业贸易学校、南京财经大学、
黑龙江省粮油质量检测站、湖北省粮油质量检测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成都粮食储藏
科学研究所、北京粮食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张玉荣、周显青、周子诚、袁建、宋秀娟、熊宁、顾祥明、邴永晋、杨正尧、
高艳娜、杨浩然、郑家丰、周展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490-1985。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油料及制品的质量检验相关术语和定义、样品登记、样品要求、检验方法选择、
试剂要求、仪器设备要求、检验要求、原始记录和检验单以及结果计算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油料及制品的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样品登记
样品必须登记。登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种类、品种)、产地、代表数量、生产
年度、储存时间、扦样地点(车、船、仓库、堆垛)、包装或散装、扦样单位及人员姓名、扦样日期等。
5 样品要求
5.1 扦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送检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原则上不少于2kg。
5.3 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容器和包装运送和保存样品。
5.4 运送、保存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当措施(如密封、低温等),防止样品损坏、丢失,避免可能发生的霉
变、生虫、氧化、挥发成分的逸散及污染等。
5.5 检验后的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妥善保存至少一个月,以备复检。对易发生变化的检验项目不予复
检。对检验项目易发生变化的样品和易变质的样品不予保存,但事前应对送检方声明。
6 检验方法选择
6.1 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标准检验方法时,可根据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实验室的条件选择使用。
6.2 委托检验按委托方指定的检验方法或双方协商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6.3 仲裁检验时,以标准中规定的仲裁方法进行检验;没有规定仲裁方法时,一个检验项目只有一个方
法标准,则以该方法标准标明的第一法为仲裁方法;未标明第一法或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方法标准时,
则由有关方协商确定仲裁方法。
7 试剂要求
7.1 检验用水,未注明其他要求时,系指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未指明溶液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为水
溶液。
7.2 检验中需用的试剂,除基准物质和特别注明试剂纯度要求外,均为分析纯;未指明具体浓度的硫
酸、硝酸、盐酸、氨水,均指市售试剂规格的浓度。
7.3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按GB/T 601执行,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按GB/T 602执行,实验中
所使用的制剂及制品的制备按GB/T 603执行。
7.4 液体的滴:指蒸馏水自标准滴管流下一滴的量,在20℃时,20滴约1mL。
8 仪器设备要求
8.1 所选仪器设备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量程、精度和性能要求。
8.2 对涉及计量的仪器设备及量具(包括玻璃量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8.3 玻璃量具和玻璃器皿应按有关要求洗净后使用。
8.4 检验方法中所列仪器为主要仪器,实验室常用仪器可不列入。
9 检验要求
9.1 按照标准方法中规定的分析步骤进行检验。
9.1.1 称取: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准确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如“称取20.0g”指称
量准确至±0.1g;“称取20.00g”指称量准确至±0.01g。
9.1.2 准确称取: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准确度为±0.0001g。
9.1.3 恒量:在规定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的质量差不超过规定的范围。
9.1.4 量取:用量筒或量杯取液体物质的操作。
9.1.5 吸取:用移液管、刻度吸量管取液体物质的操作。
9.2 为减少随机误差的影响,测试应进行平行试验,以获得相互独立的测定值,由相互独立的测定值得
到可靠的最终测试结果。
9.3 对测试存在本底以及需要计算检验方法的检出限时,应进行空白试验。
9.4 判断分析过程是否存在系统误差,以及验证测试方法的可靠性、准确性时,应进行回收试验。
9.5 对检验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中毒、爆炸、腐蚀、燃烧等)应有防护措施。
9.6 主要粮食、油料质量检验程序参见附录A。
10 原始记录和检验单
10.1 试样检验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10.2 原始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种类、品种)、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
法、环境温度、湿度、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测试数据、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检测人及校核
人、检验日期。
10.3 检验人员应按照原始记录正确填写质量检验单。
11 结果计算与处理
11.1 测定值的运算和有效数字的修约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11.2 最终测试结果
较,如果两个测试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允许差,以两个独立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为最终测试结果。
11.2.2 如果两个独立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大于允许差,则必须再进行2次独立测试,共获得4个独立测
试结果。若4个独立测试结果的极差(Xmax-Xmin)等于或小于允许差的1.3倍[或重复性临界极差
的中位数作为最终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参照11.2.1和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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