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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8395-202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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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395-2026 英文版 289 GB/T 8395-2026 [PDF]天数 >=3 吊环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8395-2026 (GB/T8395-2026)
中文名称 吊环
英文名称 Ring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55
国际标准分类 97.220.30
字数估计 14,133
发布日期 2026-04-30
实施日期 2027-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8395-2007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8395-2026: 吊环 GB/T 8395-2026 英文版: Rings ICS 97.220.30 CCSY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8395-2007 吊 环 2026-04-30发布 2027-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吊环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吊环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描 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体操吊环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4 分类 根据应用场景吊环分为竞赛型吊环和普通型吊环。 5 要求 5.1 外观和结构 5.1.1 环圈材料应是木质或非金属合成材料,表面除打磨外不做任何其他处理,保持材料的天然颜色。 5.1.2 环带表面应平整,缝纫线线距均匀,不应划伤皮肤。 5.1.3 吊环可接触表面不应有尖角、锐边与毛刺,棱边与尖角应圆滑过渡或加以防护。 5.1.4 金属件防护层应无漏涂、漆绺、起泡、气孔、露底、划伤等缺陷。 5.1.5 焊接处应无气孔、夹渣、虚焊等缺陷。 5.1.6 吊环环架的高度应可调整,升降灵活,定位锁紧可靠。 5.1.7 横梁应有可悬挂两个环圈的悬挂装置,悬挂装置的吊索应有光滑的合成材料包裹。 5.1.8 立柱底部应有增加面积的底盘。 5.2 基本尺寸 基本尺寸参数应符合图1、图2和表1中的规定。 5.3 性能 5.3.1 悬挂装置 悬挂装置应能自由摆动,顶端与水平横梁的连接部分和吊索在环圈受力时应能旋转自如。 5.3.2 静载荷 经6.3.3试验后,竞赛型吊环测量环圈内径的最大变形应≤5mm,去除外力后,环圈不应变形,吊索 和环带不应损坏。普通型吊环去除外力后,环圈不应变形,吊索和环带不应损坏。 5.3.3 拉绳系统极限载荷 经6.3.4试验后,拉绳系统不应脱扣、脱焊、断裂,紧绳器使用灵活,取消外力后不应有可见的残余 变形。 5.3.4 电镀层抗腐蚀性 经6.3.5试验后,电镀件不应出现锈蚀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结构检验 在正常采光条件下,感官检验。 6.2 基本尺寸检验 用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5mm的钢卷尺进行测量。 6.3 性能 6.3.1 试验条件 6.3.1.1 被测吊环应在相对湿度30%~70%、温度20℃±5℃的环境下放置24h后,在相同的环境下 进行测试。 6.3.1.2 吊环安装稳固,环圈内径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为2900mm±5mm。 6.3.2 悬挂装置 在正常采光条件下,目视检验。 6.3.3 静载荷 通过宽度为35mm±1mm的绳带,在环圈上施加静载荷力,在竞赛型吊环上1min~2min内匀 速施加4000N±40N的静载荷力,在普通型吊环上1min~2min内匀速施加3000N±40N的静载 荷力(F),见图3,测量最大变形,去掉载荷后检查环圈、吊索和环带情况,应符合5.3.2的规定。 6.3.4 拉绳系统极限载荷 分别取长度为500mm±30mm两端组装有索具的钢丝绳、长度为600mm±50mm的链条、长度 为380mm±30mm的紧绳器和连接件三组试样,固定在精度为0.5级的拉力试验机上,以10mm/min 的速度施加载荷至8000N,并保持5min,三组试样均应符合5.3.3的规定。 6.3.5 电镀层抗腐蚀性 取待测零件或与待测零件同材质的试件,按GB/T 10125进行中性盐雾试验,试验周期:144h。观 察样品变化。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数量 每个吊环产品出厂时都应进行检验。 7.2.2 检验项目 按表2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2.3 判定规则 吊环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吊环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吊环出 厂检验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新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 设计、工艺、材料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正常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7.3.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1副吊环样品,按表2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要 求、试验方法等进行检验。 7.3.3 所有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允许加倍取样 后重新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若复检符合要求,仍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 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品交付订货方。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在器械显著位置应标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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