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Z55-2002
| 标准编号 | GBZ 55-2002 (GBZ55-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n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5,523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引用标准 | GBZ 18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痤疮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痤疮的诊断及处理。 |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
GBZ 55-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16375-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痤疮是常见的职业性皮肤病,其发病率仅次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为保护职业接触者
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
职业性痤疮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矿物油类或某些卤代烃类引起的皮肤毛囊、皮脂腺系统的
慢性炎症损害。由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称为油痤疮;
由某些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称为氯痤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痤疮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痤疮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特有的临床表现及发病部位;参考工龄、发病年龄、作业环境调查
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结合对病情的动态观察,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寻常痤疮及非职业性外源性
痤疮,方可诊断。
4 诊断标准
4.1 油痤疮
接触部位发生多数毛囊性损害,表现为毛孔扩张、毛囊口角化、毳毛折断及黑头粉刺。常有
炎性丘疹、毛囊炎、结节及囊肿。较大的黑头粉刺挤出黑头脂质栓塞物后,常留有凹陷性疤痕。
皮损一般无自觉症状或有轻度痒感或刺痛。多发生于眼睑、耳廓、四肢伸侧,特别是与油类浸渍
的衣服摩擦的部位,而不限于面颈、胸、背、肩等寻常痤疮的好发部位。
4.2 氯痤疮
接触部位发生成片的毛囊性皮损,表现以黑头粉刺为主。初发时常在眼外下方及颧部出现密
集的针尖大的小黑点,日久则于耳廓周围、腹部、臀部及阴囊等处出现较大的黑头粉刺,伴有毛
囊口角化,间有粟丘疹样皮损,炎性丘疹较少见。耳廓周围及阴囊等处常有草黄色囊肿。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参照寻常痤疮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注意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囊肿较大者可考
虑手术切除。
5.2 其他处理
职业性痤疮一般不影响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可继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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