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Z64-2002
| 标准编号 | GBZ 64-2002 (GBZ64-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hallium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6,679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标准依据 | 卫通(2010)6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铊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铊中毒亦可参照本标准。 |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 64-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hallium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16385-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铊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铊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有效的防治急
性铊中毒,曾发布 GB 16385-1996。本标准是修订版本。
本标准突出了铊对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依据其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
毒控制所、江西省上高县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含铊烟尘、蒸气或可溶性铊盐,
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6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职业接触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以及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
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尿铊含量增高,可作为接触指标。
4 观察对象
接触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腹痛、咽部烧灼感等症状,尿铊含量增高。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具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下肢沉重症状外,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 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麻木、痛觉过敏、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分布或跟腱反
射减弱;
b) 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检查方法及判断基准见 GBZ 76。
5.2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备下列一项表现者:
a) 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
b) 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或多发性脑神经损害;
c) 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d) 伴有明显心、肝或肾损害。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6.1.2 观察对象需卧床休息,密切观察至少 48h,并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处理。
6.1.3 对症处理支持疗法
加强营养,使用 B 族维生素。对重度中毒者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经口中毒者,洗胃后使用普鲁士蓝。一般用量 250 mg/(kg·d),分四次口服,每次
需溶入 15%甘露醇 50mL 中。也可采用导泻、利尿促使铊的排出。重度中毒可考虑血液透
析或血液灌流等治疗。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