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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H/T 244-2019 (GH/T244-2019) | | 中文名称 | 固态速溶普洱茶 | | 英文名称 | Instant Puer tea in solid form | | 行业 | 供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55 | | 字数估计 | 7,782 | | 发布日期 | 3/21/2019 | | 实施日期 | 10/1/2019 | | 发布机构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GH/T 244-2019: 固态速溶普洱茶
GH/T 244-2019 英文名称: Instant Puer tea in solid form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固态速溶普洱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云南天士力帝泊洱生物茶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省茶资源跨界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俊豪、刘顺航、白晓丽、杨秀芳、左小博、李长文、谭蓉、苏小琴、郭
卫华。
GH/T 1244-2019
固态速溶普洱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速溶普洱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普洱茶为原料,经提取、分离、浓缩、干燥等工序制备而成的具有普洱茶特征
风味的固态速溶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12 茶 咖啡碱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 18798.1 固态速溶茶第1部分:取样
GB/T 18798.2 固态速溶茶 第2部分:总灰分测定
GB/T 22111 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2009﹞第 123 号令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GH/T 1244-2019
3.1.1 原料应符合GB/T 22111的要求,品质正常,无异味、无霉变,不着色,不含非茶类物质,卫
生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加工过程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品质正常,无结块、无异味及其它异常,具体感官品质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4 卫生指标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3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被测样品 4g(精确至 0.01g),均匀摊放在白色背景的器皿上,在自然光线明亮处观察其色
泽和外观形状。称取样品 0.50 g,置于 250mL 烧杯或透明玻璃杯中,用水温为 85℃±5℃的纯净水
150mL 冲泡溶解后,感官评定气味、滋味和汤色,并观察组织状态和杂质。
4.2 理化指标
4.2.1 茶多酚按 GB/T 831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2.2 咖啡碱按 GB/T 831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2.3 水分按 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2.4 总灰分按 GB/T 18798.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 卫生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微生物限量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批次
5.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5.1.2 取样按 GB/T 18798.1 的规定执行。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
品质、净含量、茶多酚、咖啡碱、水分、总灰分。
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 3.2、3.3、3.4、3.5 规定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两次,或当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GH/T 1244-2019
c)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批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为合格,当出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为不合格。
5.5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
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的规定。
6.2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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