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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083-2020 (HJ1083-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Wastewater treatmen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20 | | 字数估计 | 10,153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83-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HJ 1083-2020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Wastewater treat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发 布生 态 环 境 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
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
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 500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8918、 HJ 97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水处理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
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进水监测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
行。
表 1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进水总管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总氮 日
注: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
5.1.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进水总管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总氮 日
工业废水混合前
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废水总排放
口确定,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 HJ819
中废水总排放口要求确定。
注 1: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
注 2:工业废水混合前废水监测结果可采用废水排放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或自行开展监测。
5.2 废水排放监测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
照表 3 执行。
接纳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参照表 4
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频次。
若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 3 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5.2.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按照纳入排污许可管控的污染物
指标确定,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若排污单位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 4 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5.3.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水处理排污单位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自建除臭装置排气筒的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
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5.3.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 执行。
表 6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a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半年
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 b 甲烷 c 年
a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通常位于靠近污泥脱水机房附近。
b通常位于格栅、初沉池、污泥消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选取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测点位。
c执行 GB 18918 的排污单位执行。
注: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
5.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点位布设时应考虑表 7噪声源在厂
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
测频次。
5.5 污泥监测
污泥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8 执行。对于污泥出厂后有其他用途的,则应按照相关标准要
求开展监测。
5.6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6.1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6.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和海水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
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
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9 执行。
5.7.1 除表 1~表 9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
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9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7.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
高监测频次。
5.7.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7.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采用水处理排污单位运行情况日报表和月报表记录水量信息,应包括污水总进水量、
排水量、处理量和再生利用量等。
6.1.3 采用水处理排污单位运行情况日报表和月报表记录耗电信息,应包括用电量、鼓风机
组耗电量。
6.1.4 采用水处理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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