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HJ 1117-2020, HJ1117-2020
| 标准号码 | 内文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详情 | 状态 |
| HJ 1117-2020 |
英文版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12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
|
HJ 1117-2020
|
有效
|
| 标准编号 | HJ 1117-2020 (HJ1117-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Ferroalloy and electrolytic manganese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115,18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 实施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1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
HJ 1117-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Ferroalloy and electrolytic manganes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合金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铁合金排
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烧结机、球
团焙烧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铁合金
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4.1.1 一般原则
铁合金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
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
时选择铁合金冶炼 C314 下铁合金)、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
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
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1.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
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
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1.5.2 废气
a)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
报内容见表 2。电炉法冶炼废气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8666 确定;高炉法冶炼废气污染物项
目依据 GB 28662、GB 28663 确定;转炉法冶炼废气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8664 确定;炉外
法冶炼废气污染物项目依据GB 9078确定;其它污染源废气污染物项目依据GB 28666确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
编号并填报。
c)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
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
从其规定。
d)排放类型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电
炉法冶炼原料系统焙烧烟气排放口、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排放口(生产硅铁除外)、高炉法
冶炼高炉矿槽废气排放口、高炉法冶炼高炉出铁场废气排放口、转炉法冶炼转炉烟气排放口。
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均为一般排放口。
4.1.5.3 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3。高
炉法冶炼的废水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3456 确定,其他冶炼的废水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8666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铁合金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向外环境排放的方式。
直接排放指经厂内处理达标后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
市下水道(再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
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
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废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 521。
c)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
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
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主要排放口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
废气按照厂界或生产车间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所有废水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对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
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
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
程。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4.2.2.2 许可排放浓度
a)废气
以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铁合金排污单位电炉法废气许
可排放浓度时,烧结(球团)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依据 GB 28662 确定,其
他废气颗粒物应依据 GB 28666 确定;高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应依据 GB 28662、GB 28663 确定;转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转炉废气颗粒物应
依据 GB 28664 确定;炉外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金属热法熔炼炉废气颗粒物应依据 GB
9078 确定;其他污染源废气颗粒物应依据 GB 28666 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
方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
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
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
度。
b)废水
铁合金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 GB 28666、GB 13456 确定;许可浓
度排放为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
准确定。
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
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
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2.2.3 许可排放量
应明确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需求可参考附录 A 对焙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
4.4.1 一般原则
铁合金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填报。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 HJ 819 等标准规范执行,铁合金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
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土壤及地下水自
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之后,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从其规定。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
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自动监测系统
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
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时生产
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审批意见中有其他自
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同步完善其自行监测方案。
4.4.2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
源(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包括铁合金工业排
放标准和相关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物。
4.4.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中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不含生产硅铁)、焙烧废气(包括干
燥工序使用焙烧废气作为热源的)、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和转炉烟气主要排放口应安装颗
粒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此外,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
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铁合金排
污单位排放烟囱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4.4.5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 HJ 75 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
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最低频次见表 6~表 8。对于表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
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
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 1 次/年。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4.5.2.1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4.5.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矿热炉、
精炼炉、回转窑、烘干设施、烧结机、高炉、转炉和金属热法熔炼炉还需记录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