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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38-2020 (HJ1138-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12,17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HJ 1138-2020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
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
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
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5581、GB 26131、GB 26132、GB 3157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
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
铬、总镍、总铊、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银、氯化物、活性氯
的,还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频次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
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
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
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
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
布情况和周边敏感点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监测,有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
次昼、夜间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
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2.3、HJ 442 及受纳水体
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164、HJ/T 166、HJ 610 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次可参照表 5 执行。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
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
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
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正常工况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
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
息。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排放去向、
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
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等信息;按照危险废物
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生产周期记录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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