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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036-2013 (HJ2036-2013) | | 中文名称 |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yeing indus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30 | | 字数估计 | 23,256 | | 引用标准 | GB 150.1; GB 150.2; GB 150.3; GB 150.4; GB 3096; GB 7251.1; GB 7251.2; GB 7251.3; GB 7251.4; GB 7251.5; GB 12348; GB/T 12801; GB 14554; GB 18484; GB 18597; GB 18599; GB 50014; GB 50736; GB 50033; GB 50037; GB 50046; GB 50052; GB 50053; GB 50054; GB 50055;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0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 可作为染料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HJ 2036-2013: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36-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yeing indus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染料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染料工业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企业应对废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进行全过程控制,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能
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5.1.2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遵循“三同时”制
度,并以企业生产情况及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废水分类处理和集中处理、现有工程和新(扩、
改)建工程的关系。
5.1.3 染料生产企业应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
5.1.4 染料生产企业宜采用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采用分类处理和集
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宜将含特征污染物废水进行预处理后再与其它废水混合处理。
5.1.5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工程设计中,还应考虑发生操作失误、非正常
工况、停电等情况时的应急防治措施。
5.1.6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应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恶臭和固体废
物的处理处置应分别符合 GB 14554 和 GB 18599 的规定,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定。
5.1.7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周边的声环境应符合 GB 3096 和 GB 12348 的规定,对建筑物
内部设施噪声源控制应符合 GB J 87 中的有关规定。
5.2 建设规模
5.2.1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废水治理工程服务范围的水量、水质和预期
变化情况综合确定。
5.2.2 综合废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废水调节池的容积按最大日流量计算,工艺废水在调节池内贮存时间不宜少于 2 天,
非工艺废水在调节池内贮存时间不宜少于 12 小时;
b) 调节池后的废水处理构筑物容积按最大日流量计算;
c) 污泥处理与处置单元按平均日流量计算。
5.3 工程构成
5.3.1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设施构成。
5.3.2 主体工程包括预处理工程、综合废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理与处置工程:
a) 预处理工程包括重金属废水处理、废水脱色和中间体废水处理系统。
b) 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包括废水一级、二级、三级处理系统;
c) 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包括污泥减量处理和最终处置系统。
5.3.3 配套工程包括辅助工程包括电气、供排水和消防、采暖通风与空调等。
5.3.4 生产管理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室等。
5.4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5.4.1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纳入染料生产企业总体规划,符合 GB 50014、GB 50187 和
现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
5.4.2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厂区内各建筑物和处理单元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
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满足施工与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洁、维修管理方
便等要求,并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
b)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和高差,尽可能做到土方平衡、重力排放、降低能耗;
c) 应合理布置超越管线和维修放空设施;
d) 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不宜露天堆放,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应
进行防渗处理,并应根据物质性质不同分别满足 GB 18597 和 GB 18599 中的相关要求。
5.4.3 当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分期建设时,其占地面积应按总体处理规模预留场地,并进
行总体布置。管网和地下构筑物宜一次建成。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在工艺设计前,应对废水水质、水量及变化规律进行全面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试验。
6.1.2 染料工业废水处理应采用生物处理为主、物化处理为辅的综合处理工艺。
6.1.3 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的水质特征及处理后的排水去向确定
废水处理工艺路线,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4 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废水处理工艺。环境温度低的北方地区,不宜采用生物滤
池或生物转盘等生物膜技术;地下水位高、地质条件差的场所,不宜选用构筑物深度较大、
施工难度较高的工艺。
6.1.5 应强化预处理工艺,优先回收有用物质。
6.1.6 鼓励回用部分生产用水,加强重复利用。
6.2 工艺选择
6.2.1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可选用如下处理工艺。
6.2.2 染料工业废水的处理效率应通过分析试验或同类企业相关资料比较确定。当无相关参
考资料时,废水脱色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废水重金属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中间体治理单
元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废水处理效率可分别参照表 4、表 5、表 6 和表 7。
6.3 染料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及技术要求
6.3.1 染料废水重金属处理工艺
6.3.1.1 染料废水重金属处理可采用混凝、化学吸附、溶剂萃取、液膜萃取或树脂吸附等单
元处理工艺中的一种,也可采用组合工艺。
6.3.1.2 混凝工艺技术要求
a) 混凝法包括絮凝和沉淀2个单元,其工艺设计应参照HJ/T 2006;
b) 混凝时间宜为10 min~15 min;
c) 沉淀时间宜为3 h~5 h,表面负荷宜为0.8 m3/m2·h~1.5 m3/m2·h。
6.3.1.3 溶剂萃取工艺技术要求
a) 络合萃取反应过程设备的搅拌速率需满足液-液传质的要求,反应时间宜大于1 h,
废水水量小于100 m3/d时可采取间歇操作,静置分层时间不小于3 h;
b) 当废水水量大于100 m3/d时,可采用连续萃取工艺;
c) 反萃液应尽可能进行回用,不能回用时,应进行焚烧处理并符合GB 18484的规定。
6.3.1.4 液膜萃取工艺技术要求
a) 采用油包水型表面活性剂、煤油作为膜溶剂,酸或碱溶液为内水相;
b) 反应过程中废水pH值宜维持在4以下或10以上,反应时间宜大于1 h,静置分层时间不小于3h;
c) 当废水水量大于100 m3/d 可采用连续萃取工艺。同时,为避免返混,萃取设备宜采
用连续萃取装置,且搅拌速率需满足液-液传质要求。当废水水量小于100 m3/d时,可采取间歇萃取操作;
d) 宜采用静电破乳技术,破乳后油相pH值控制在6~7,油水分离时间不小于3 h;
e) 反萃液尽可能进行回用,不能回用时,应进行焚烧处理并符合GB 18484的规定。
6.3.1.5 树脂吸附工艺技术要求
a) 宜采用超高交联树脂、复合功能树脂等孔径密集的吸附材料作为吸附剂,树脂比表
面积应大于500 m2/g;
b) 不同的废水树脂吸附工艺参数应依据实际废水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吸附反应器一
般采用固定床形式,材质宜按照脱附条件进行选用;
c) 进水SS一般宜低于20 mg/L,在较为寒冷的北方地区,应设置树脂吸附装置保温措施;
d) 脱附液占废水的比例宜低于1/10,脱附剂应尽量选择环境友好型物质;
e) 宜对脱附液中的溶剂等有用物质进行回收,不能回收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f) 树脂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4~6年,废弃的树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6.3.1.6 其它处理工艺要求
过滤和吸附工艺参照 GB 50335 的相关规定。
6.3.2 染料工业废水脱色处理工艺
6.3.2.1 染料工业废水脱色可采用混凝、吸附或溶剂萃取等工艺,也可采用组合工艺。
6.3.2.2 混凝工艺技术要求
同6.3.1.2。
6.3.2.3 溶剂萃取工艺技术要求
a) 除有机溶剂外,也可采用有机胺类为萃取剂,溶剂油或醇类作为稀释剂;
b) 络合萃取反应过程设备的搅拌速率需满足液-液传质的要求,废水pH值应维持在5
以下,反应时间宜大于1 h,废水水量小于100 m3/d时可采取间歇操作,静置分层时间不小于3 h;
c) 萃取剂投加量宜为4 kg萃取剂/kgCODcr ;
d) 当废水水量大于100 m³/d 时,可采用连续萃取工艺;
e) 在反萃取过程中,应采用碱性溶液作为反萃剂,反应时间宜大于1 h,油相pH值宜
为6~7,间歇操作时,油水静置分离时间不宜小于3 h;
f) 反萃液应尽可能进行回用,不能回用时,应进行焚烧处理并符合GB 18484的规定。
6.3.2.4 其它处理工艺要求
澄清、气浮、过滤和活性炭吸附参照 GB 50335 的相关规定。
6.3.3 染料中间体废水处理工艺
6.3.3.1 染料中间体废水处理可采用湿式氧化法、溶剂萃取法、液膜萃取法、大孔树脂吸附
法、浓缩焚烧法等工艺。
6.3.3.2 湿式氧化工艺技术要求
a) 反应过程中,废水pH值维持在7以上,反应温度为170℃~300℃,反应压强为0.8 MPa
~8.5 MPa,反应时间不小于2 h;
b) 反应器宜采用钛材制造。
6.3.3.3 溶剂萃取工艺技术要求
同 6.3.1.3。
6.3.3.4 液膜萃取工艺技术要求
a) 采用油包水型表面活性剂、煤油作为膜溶剂,酸或碱溶液为内水相;
b) 反应过程中废水pH值宜维持在4以下或10以上,反应时间宜大于1 h,静置分层时间不少于3 h;
c) 乳化液投加量约为0.3 kg/kgCODcr~0.5 kg/kgCODcr;
d) 当废水水量大于100 m3/d可采用连续萃取工艺。同时,为避免返混,萃取设备宜采
用连续萃取装置,且搅拌速率需满足液-液传质要求。当废水水量小于100 m3/d时,宜采取间歇萃取操作;
e) 宜采用静电破乳技术,破乳后油相pH值控制在6~7,油水分离时间不小于3 h;
f) 反萃液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回用时,应进行焚烧处理,焚烧应符合GB 18484。
6.3.3.5 树脂吸附工艺技术要求
同6.3.2.5。
6.3.3.6 浓缩焚烧工艺技术要求
a) 宜采用蒸汽加热的两效或三效浓缩装置,浓缩装置应保证盐的及时排出;
b) 宜采用两段炉焚烧方式,一段炉温度550℃~650℃,二段炉温度不低于1100℃;
c) 焚烧过程中,二段炉停留时间不小于3 s;
d) 为保证焚烧效果,有机废液应在分散状态下进入焚烧炉;
e) 焚烧系统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f) 焚烧后产生的残余物应按工业垃圾进行安全处置。
6.3.4 综合废水一级处理
6.3.4.1 一级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格栅渠、提升泵房、沉砂池/初沉池/混凝沉淀池和调节池等。
6.3.4.2 应设置格栅渠,格栅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a) 中格栅宜采用机械清污格栅,格栅间隙应为 10 mm~20 mm,过栅流速宜为 0.6 m/s~1.0m/s;
b) 细格栅宜选用具有自清能力的机械格栅,格栅间隙应为 3 mm~5 mm;
c) 格栅渠上部应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 0.5 m,工作平台上
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6.3.4.3 当来水高程无法满足自流进入后续处理构筑物时,应设置废水提升泵站,泵站包括
水泵间、集水池和出水设施,其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a)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水力停留时
间宜采用 10 min~30 min;
b) 集水池池底应设集水坑,倾向坑的坡度不宜小于 0.01,池壁因设置爬梯;
c) 集水池宜设置事故溢出口,将事故排水排入事故池;
d) 集水池应设冲洗装置,宜设清泥装置;
e) 集水池应设置液位控制和报警装置;
f)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
6.3.4.4 宜设置沉砂池/初沉池,也可根据进水水质情况设置混凝沉淀池,其工艺技术要求如下:
a) 沉砂池宜选用平流式沉砂池,池面应设置浮渣或浮油的刮除设备;
b) 初沉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0 min~120 min,有效水深宜为2.0 m~3.0 m,池面应设
置浮渣或浮油的刮除设备;
c) 沉砂池及初沉池宜采用机械排除泥砂方式,池底应设置防淤设施,排砂管和排泥管
应设置防堵措施。
6.3.4.5调节池的工艺技术要求如下:
a) 调节池容积应根据实际生产水量调查结果确定,一般不应小于一个生产周期排出的
总水量。染料加工企业的工艺废水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大于48 h,非工艺废水调节池水力
停留时间宜大于12 h,工业园调节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大于24 h。当染料废水的二级处理采
用SBR法时,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工艺流程适当减小调节池容积;
b) 当初期雨水需要处理时,调节池应考虑存储初期雨水所需的容量,雨水量的确定应
符合GB 50014的规定。初期雨水的存储时间应根据雨水收集系统的设置状况、路面材料、
污染物性质和降雨等情况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存储时间可取10 min~15 min;
c) 调节池底部应设置排空集水坑和排水管,池底坡向集水坑,坡度不小于0.01;
d) 调节池宜设置液位显示和控制系统。
6.3.5 综合废水二级处理
6.3.5.1 二级处理宜选用有机负荷低、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具有脱氮功能的工艺,如推流式
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SBR法、MBR法和生物接触氧化法等。,技术要求分别如下:
a) 好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可参照HJ 576、HJ 577和HJ 578的相关规定;
b) 生物处理单元设计应考虑生物脱氮功能,还应充分考虑冬季水温较低对有机物去除
和生物脱氮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或保温措施;
c) 好氧区(池)pH值宜维持在7~8,如进水碱度不能满足要求,可采取增加碱度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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