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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67-2018 (HJ967-2018)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attery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HJ | | 字数估计 | 96,988 | | 发布日期 | 2018-09-23 | | 实施日期 | 2018-09-23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67-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
HJ 967-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attery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的排污许可管理。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
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池工
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
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
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
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生产 12 个月排放的污
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
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
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应许可年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铅蓄电池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镉镍电池排
污单位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许可重金属镉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单独进入城镇集中污
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5.2.3规定
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
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
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
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GB 30484确定电池工业各废气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准确定。
5.2.2.2 废水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30484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
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电池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电池产品,可
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
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对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集聚地等)废水处理厂等,按照 GB 30484 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
对于执行特排限值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按照 GB 30484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确定。
5.2.3 允许排放量
5.2.3.1 废气
a) 铅及其化合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铅蓄电池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b)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
根据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
量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特殊时段产量或排放量消减比例核
算,核算方法见式(2):
5.2.3.2 废水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设计产能进行核算。
铅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中总铅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年许可
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年许可排放量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镉镍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中总镉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年许可
5.2.3.3 工业固体废物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许可排放量。
工业固体废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与年新增贮存量、自行综合利用
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理量之差,采用公式(4)计算。
6 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
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采取的污
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
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
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对于废水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
待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从其规定。
6.1.1 废气
电池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见表 19。
6.1.2 废水
电池工业废水处理推荐可行技术如表 20 所示。
6.1.3 工业固体废物
电池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推荐可行技术如表 21 所示。
6.2 运行管理要求
6.2.1 废气
6.2.1.1 有组织排放
1.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
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布
袋除尘器及滤袋除尘器应及时更换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
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湿式除尘器应安装自动补液装置,定期检查喷淋头、循环
水泵及塔体液位,及时更换喷淋液与填料。
3.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6.2.1.2 无组织排放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环节及控制要求见表 22-26。
6.2.2 废水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
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电池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
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
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
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6.2.3 工业固体废物
1.生产车间产生的边角料、废金属、浓硫酸等应进行综合利用。
2.生产车间产生含重金属废弃物、废旧劳保、废滤筒、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树脂、厂
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废旧电池等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
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4.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
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5.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6.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
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
待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电池工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
他管理要求的应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
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
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
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
频次;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还应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7.3 自行监测要求
7.3.1 一般原则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
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
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2 监测内容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
废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应包括 GB 30484 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物。此外,锂亚
硫酰氯电池排污单位还应监测废水中的总铜,废气中的氯化物、硫酸雾;薄膜太阳电池排污
单位还应监测废水中总镉、砷化物,废气中的氟化氮、磷化氢、硼化氢、硅烷、甲烷等。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固体废物属性。
7.3.3 监测点位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周边环
境影响监测点等。
7.3.3.1 废水排放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
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 91 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在相应的
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
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
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边界位置采样。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
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
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
口有流量的前提下进行采样。
7.3.3.2 废气排放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
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HJ 75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
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
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 76、HJ/T 397 等的要求,同时监测
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3.3 无组织排放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7.3.3.4 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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