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LY/T 3137-2019, LY/T3137-2019, LYT 3137-2019, LYT3137-2019
| 标准编号 | LY/T 3137-2019 (LY/T3137-2019) | | 中文名称 | 沉香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garwood products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69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80 | | 字数估计 | 10,195 |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引用标准 | GB 26386-2011; GB/T 26393-2011; GB/T 26516-2011; LY/T 2904-2017; QB/T 16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沉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沉香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
LY/T 3137-2019: 沉香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LY/T 3137-2019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garwood product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沉香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2019 - 10 - 23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林业大学、北京沉香协会、北京三香三沉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俗学
会(中国香文化研究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茂名市电白区香使棋楠种养专业合作
社、广东沉香山沉香发展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仲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伊松林、孙山、孙亮、贾东宇、汪金利、何刚、王长江、王小萍、郑刚、汪科
元、苏六河、许庭赫、尹丰田、芦涛、陈鳌、王霜岩、刘亚东、张钊宇、谢福有、曹婕、胡勇、张丹阳、
母军、李晓玲、王晓旭、何正斌、钱京、金月华。
沉香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沉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沉香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386-2011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393-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GB/T 26516-2011 按摩精油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LY/T 2904-2017 沉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 四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4.1 按产品用途分:
a) 原态沉香产品;
b) 沉香精油产品;
c) 沉香燃香产品。
4.2 按产区分:
a) 国香系沉香产品;
b) 惠安系沉香产品;
c) 星洲系沉香产品。
5 要求
5.1 技术要求
沉香产品应符合表 1要求。
5.2 命名要求
沉香产品应注明产区或产国、乙醇提取物含量、产品名称等信息,命名应由表 2中规定的几部分组
成。
表 2 沉香产品的命名
产区或产国 乙醇提取物含量(仅原态沉香产品标注) 产品名称
示例 1:惠安系 ES20 沉香雕件
2:星洲系燃香
注: 1、产区包括:国香系、惠安系、星洲系。若不能确认产区或产国分类,则不予标注。
2、原态沉香产品应注明乙醇提取物含量,以“ES**”表示。如 20%,表示为 ES20。
6 检验方法
6.1 原态沉香产品的木质部构造、显色反应、薄层色谱、高效液相特征图谱、乙醇提取物检验方法按
LY/T 2904-2017中 5的规定进行。
6.2 产区或产国检验方法按附录 A的规定进行。
6.3 沉香精油产品的卫生检验方法按 GB/T 26516-2011的规定进行。
6.4 沉香燃香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方法按 GB/T 26393-2011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原态沉香产品:产区或产国检验、乙醇提取物含量;
沉香精油产品:产区或产国检验;
沉香燃香产品:产区或产国检验。
7.1.3 型式检验除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原态沉香产品增加木质部构造、显色反应、薄层色谱
和高效液相特征图谱检验;沉香精油产品增加卫生指标;沉香燃香产品增加有害物质限量。
7.1.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c)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
7.2.1 原态沉香产品
同一产地、同一树种来源、同一分类作为一个检验批。抽样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
四部[其他通则 0211]的规定执行。
7.2.2 沉香精油产品
产区或产国检验抽样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其他通则 0211]的规定执行,卫生
指标抽样规则按 QB/T 1684 执行。
7.2.3 沉香燃香产品
产区或产国检验抽样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四部[其他通则 0211]的规定执行,有害
物质限量抽样规则按 GB 26386-2011 执行。
7.3 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
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记
产品应标记: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分类;产品主辅用材;安全提示;产品交付方信息(生
产企业或经销商信息)等。
8.1.2 质量明示卡
产品质量明示卡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主辅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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