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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235-2020 (LY/T3235-2020) | | 中文名称 | 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negative air ion inducing wood-based panels and their finishing products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60.01 | | 字数估计 | 8,88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235-2020: 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LY/T 3235-2020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negative air ion inducing wood-based panels and their finishing product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8)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禹城福
润德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
公司、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优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市美康三杉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佳饰家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金牌厨
柜股份有限公司、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新芳、毕海明、彭力争、刘萌萌、安鑫、沈卫民、刘元强、彭友、李创、
李晓玲、金国君、张冉、雷响、周围、徐贵学、詹雄光、叶昌海、刘建文、贾伟强、潘孝贞、张立新。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负离子发生材料要求、产
品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5102-2017 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和刨花板
GB/T 18102-20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负离子发生材料要求
负离子发生材料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 6566-2010中A类装饰装修材料规定,生产企业应要
求负离子发生材料供应商提供该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
5 产品要求
5.1 放射性核素限量
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 6566-2010中A类装饰装修材料规定。
5.2 负离子发生量
在符合GB 6566-2010标准中A类装饰装修材料要求的前提下,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的负离
子发生量不小于400 个/cm3。
5.3 其他要求
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和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8580-2017与相应类别产品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放射性核素限量
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按GB 6566-2010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负离子发生量
负离子发生量测试方法按附录A要求进行。
6.3 甲醛释放限量和产品其他性能
甲醛释放限量按照GB 18580-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产品的其他性能指标按照相应产品的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根据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林业行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的指标如外观质量、规格尺寸
及其偏差、密度偏差、含水率、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等。
7.1.3 型式检验包括第 6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案
7.2.1 放射性核素限量抽样方案
试样应从出厂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两份,每份不少于2 kg。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封存,用于复
检。
7.2.2 负离子发生量抽样方案
试样应从出厂产品中随机抽样取样品两份,每份样品尺寸为 50cm×50cm(地板类产品按拼接后尺
寸)的试样两块,一份作为检验用试样,另一份密封保存,用于复检。
7.2.3 其他性能抽样方案
负离子人造板产品类的抽样方案参照GB/T 15102-2017执行,负离子地板类产品的抽样参照GB/T
18102-2007执行。
7.2.4 复检规则
本文件的6.1放射性核素限量和6.2 负离子发生量允许复检一次;本文件6.3的甲醛释放限量和产品其
他性能的复检,允许复检一次,复检时抽检数量翻倍。
7.3 判定规则
产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和负离子发生量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其他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应类别产品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
7.4 结果判定
7.4.1 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文件产品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甲醛释放限量检验
结果未达到本文件产品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甲醛释放限量检验结果符
合本文件产品要求,负离子发生量指标未达到本文件产品要求,允许进行一次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
产品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合格判定结果应按照表1执行。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产品应标明制造厂商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标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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