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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1862-2011 (QB/T1862-2011) | | 中文名称 | 发油 | | 英文名称 | Hair oil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2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70 | | 字数估计 | 7,777 | | 发布日期 | 2011-12-20 | | 实施日期 | 2012-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QB/T 1862-1993 | | 引用标准 | GB 5296.3; GB/T 22731; GB/T 13531.1; GB/T 13531.4; GB/T 14449-2008; BB 0005; QB 2549-2002; QB/T 1684; QB/T 1685; JJF 107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43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发油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矿油、有机硅氧烷、动植物油脂、合成油脂及其他保湿成分等配制而成的具有滋润、保护和美化头发的发用产品。 |
QB/T 1862-2011: 发油
QB/T 1862-2011 英文名称: Hair oi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 1862-2011
发 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T1862-1993《发油》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86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增加了GB/T14449-2008《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的引用;
——引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替代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对产品分类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使用原料的要求;
——增加了气雾罐装发油安全灌装量和内压力要求;
——“透明度”指标名称改为“清晰度”;
——增加了双相发油水相pH指标;
——指标中“密度”改为“相对密度”,单相发油相对密度范围调整为0.810~0.980;双相发油油
相相对密度调整为0.810~0.980,水相相对密度调整为0.880~1.100;
——耐寒指标由-5℃8h调整为(-5~-10)℃24h;
——增加了卫生指标中的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指标;
——增加了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增加了净含量检验规则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
——包装标志增加了符合BB 0005、QB 2549-2002的要求;
——包装要求增加了QB 2549-2002中6.2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劲波、张杰、沈敏、康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QB/T1862-1993。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Y 42002-1986;
——QB/T 1862-199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油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矿油、有机硅氧烷、动植物油脂、合成油脂及其他保湿成分等配制而成的具有滋润、保护和美化头发的发用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 13531.4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14449-2008 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
BB 0005气雾剂产品标示
QB2549-2002一般气雾剂产品的安全规定
QB/T 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
3分类
按产品形态分为单相发油和双相发油。
4要求
4.1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 22731的规定。
4.2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气雾罐装发油除应符合表1规定外,安全灌装量应符合QB2549-2002的要求。
4.3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4.4包装外观要求应符合QB/T 1685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 安全灌装量
按QB 2549-2002中5.5测定。
5.2感官指标
5.2.1 清晰度
原瓶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2色泽
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3 香气
用嗅觉进行鉴别。
5.3理化指标
5.3.1 pH
取试样加入到50mL分液漏斗中,静置分层后取下清液按GB/T 13531.1的方法进行(直测法)。
5.3.2相对密度按GB/T 13531.4的方法进行。
5.3.3耐寒
5.3.3.1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5.3.3.2操作
将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5℃~-10℃的冰箱内,经24h后取出,瓶装发油待恢复室温后观察;气雾罐装发油恢复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5.3.4喷出率
按GB/T/14449-2008中5.10的方法进行。
5.3.5起喷次数
将泵式发油按动,至开始喷出液体止,计算按动次数。
5.3.6 内压力
按GB/T 14449-2008中5.1内压的测试方法测定。
5.4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
5.5净含量
5.5.1 净含量标注毫升的气雾罐产品
5.5.1.1 仪器
a)电子天平:精度0.01g;
b)耐压玻璃气雾剂试管、防护装置及连接装置一套。
5.5.1.2操作程序
在(20±2)℃的条件下,任取试样一罐称其质量(m₁),将试样充分摇匀,转移其中一部分至已预先称量洁净的耐压玻璃气雾剂试管(m₂),并称取总质量(m₃),待试管中内容物液面稳定后,记取液面的刻度,然后将原先气雾罐中的内容物排放干净,称取空罐质量(m₄)。
放空耐压玻璃气雾剂试管中内容物,试管经洗净晾干后,用纯水注入至以上所记下的刻度,测出所注入纯水的质量(ms)。
按公式(1)计算试样的净含量X(mL)。
5.5.2 净含量标注质量的产品或标注体积的非气雾罐产品按JJF 1070的方法测定。
5.6 包装外观要求
按QB/T1685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分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为表1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净含量、包装外观要求。其余为非常规检验项目。
6.2 检验分类按QB/T 1684执行。
6.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按QB/T 1684执行。
6.4抽样方法按QB/T 1684执行。
6.5判定和复检规则按QB/T1684执行。
6.6 转移规则按QB/T1684执行。
6.7 检验的暂停和恢复按QB/T 1684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 5296.3的规定执行并标注产品使用说明,气雾罐装产品同时应符合BB 0005的规定。
产品大包装标志应符合QB 2549-2002中6.1.2的规定。
7.2包装
按OB/T1685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QB 2549-2002中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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