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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F/T 0059-2019 (SF/T0059-2019) | | 中文名称 |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rbitr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67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40.01 | | 字数估计 | 21,295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59-2019: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SF/T 0059-2019 英文名称: (Nation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rbitr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施汉生、宋洪流、姜晶、石海、刘世虎、奚军庆、王晶。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要求、业务流程、数据采集结构、代码表、数据交换
和系统安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 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4658 学历代码
GB/T 4762 政治面貌代码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A/T 517 常用证件代码
4 基本要求
4.1 系统建设要求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按部省两级组建,要求如下:
a) 部级信息系统管理全国仲裁机构信息、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信息、仲裁案件信息及仲裁员信息,
形成全国仲裁管理信息库,支持我国仲裁发展动态,发挥司法部对仲裁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能;
b) 省级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各省内各仲裁机构信息、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信息、仲裁案件信息及仲裁
员信息,形成仲裁管理信息库。
4.2 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
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如下:
a) 仲裁机构管理:应有仲裁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登记审批流程和登记备案管理,及机构基本
信息的功能;
b) 仲裁机构委员会信息管理:应有委员会成员信息和成员信息变更等功能;
c) 分支机构管理:应有分支机构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等备案信息管理功能;
d) 仲裁案件统计数据信息管理:应有案件分类、案件标的、案件数量和案件收费等信息管理功能;
e) 仲裁员信息管理:应有仲裁员信息的新增、变更和删除等功能;
f) 公告信息管理:应有查看历史、发布、修改和删除等功能;
g) 法律法规信息管理:应有查看历史、发布、修改和删除等功能;
h) 公函往来管理:应有查看历史、发布、修改、转发和删除等功能;
i) 账号管理:应有账号实名绑定、审核、密码找回、密码重置、密码修改和个人信息修改等功能;
j) 舆情信息管理:应有发布、修改、转发和删除等功能。
5 业务流程
5.1 新增仲裁机构审批流程
新增仲裁机构审批流程见图1,要求如下:
a) 仲裁委员会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提交相关材料;
c)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相关有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颁
发登记证书;
d)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e) 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
5.2 分支机构报备流程
分支机构报备流程要求如下:
a)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在其他地方设立
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并分别向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
b) 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应登记注册为任何形式的独立法人。不应再设立分支机构
和派出机构;
c) 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应由本机构名称和设立地地域名称或者专业名称组成。
6 数据采集结构
6.1 数据采集结构描述
6.1.1 基本描述属性
本标准数据采集结构用内部标识、中文名称、数据类型和格式、约束/条件以及说明5个基本属性描
述,描述属性和定义及说明见表1。
6.1.2 数据类型和格式
数据类型和格式见表2。
6.1.3 约束/条件
表示数据项是必备的或可选的,要求如下:
a) M:表示该数据项是必备的;
b) O:表示该数据项根据实际应用是可选的。
6.2 仲裁委员会信息集
仲裁委员会信息集见表3。
6.3 分支机构信息集
分支机构信息集见表4。
6.4 仲裁委员会委员信息集
仲裁委员会委员信息集见表5。
6.5 仲裁秘书信息集
仲裁秘书信息集见表6。
6.6 公函信息集
公函信息集见表7。
6.7 法律法规公告信息集
法律法规公告信息集见表8。
6.8 舆情信息集
舆情信息集见表9。
6.9 仲裁员信息集
仲裁员信息集见表10。
6.10 案件数据上报信息集
案件数据上报信息集见表11。
6.11 案件信息表
案件信息表见表12
8 数据交换
8.1 数据内容交换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8.2 数据交换方式
8.2.1 概述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采用提供接口或主动获取的方式。
8.2.2 数据安全
为保证数据安全,所有接口统一使用 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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