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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017.9-2004 (SN/T1017.9-2004)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粮谷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检验方法 | | 英文名称 | Determination of haloxyfop residues in cereals for import and expor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22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60 | | 字数估计 | 16,154 | | 发布日期 | 2004-06-01 | | 实施日期 | 2004-12-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粮谷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的检验的抽样、制样和气相色谱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大米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的检验。 |
SN/T 1017.9-2004
Determination of haloxyfop residues in cereals for import and export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017.9-2004
进出口粮谷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检验方法
2004-06-01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莹、黄志强、李拥军、戴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017.9-2004
进出口粮谷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粮谷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检验的抽样、制样和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大米中吡氟乙草灵残留量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2.1 检验批
以不超过4000袋(200t)为一检验批。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2 抽样数量
按式(1)计算抽样袋数:
犪= 槡N (1)
式中:
N---全批袋数;
犪---抽样袋数。
注:犪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向前进位为整数。
2.3 抽样工具
2.3.1 金属单管取样器
全长55cm(包括手柄),直径1.5cm~2.0cm,沟槽长度应超过袋对角长度的一半。
2.3.2 取样铲。
2.3.3 分样板。
2.3.4 样品筒(袋):可密封。
2.3.5 分样布或适用铺垫物。
2.4 抽样方法
2.4.1 倒包抽样
从堆垛的各部位随机抽取2.2规定的应抽样件数的10%(每批一般不少于三袋),将袋口缝线全部
拆开,平置于分样布或其他洁净的铺垫物上,双手紧握袋底两角,提起约呈45℃倾角,倒拖1m以上,使
袋内货物全部倒出。查看袋内和袋间品质是否均匀。确认情况后,用取样铲随机在各部位抽取样品,立
即将样品倒入盛样容器内。每袋抽取样品数量应基本一致。
2.4.2 袋内抽样
按2.2规定的应抽样袋数的90%,在堆垛四周的上、中、下各层以曲线形走向随机抽取。将取样器
(2.3.1)管槽朝下,从每袋一角依斜对角方向插入袋内,然后将管槽旋转朝上,抽出取样器,立即将样品
倒入盛样容器内。每袋抽取样品数量应与2.4.1基本一致。
每批样品总量应不少于4kg。
2.4.3 大样缩分
集中袋内和倒包抽样所取全部样品,倒于分样布上,用分样板按四分法缩分出样品不少于2kg,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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