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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TB 10020-2017 (TB10020-2017) | | 中文名称 |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n rescue engineering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 of railway tunnel | | 行业 | 铁道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P65 | | 字数估计 | 35,354 | | 发布日期 | 2017-02-20 | | 实施日期 | 2017-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TB 10020-2012 | | 标准依据 | 国铁科法(2017)14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铁路局 |
TB 10020-2017: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TB 10020-2017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n rescue engineering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 of railway tunne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 10020- 2017
J 1455- 2017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铁路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和铁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等事故后人员的安全疏散与救援,统一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使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以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
1.0.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疏散、自救为主、方便救援的原则。
1.0.4 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应控制列车驶出隧道进行疏散;当列车不能驶出隧道,应控制列车停靠在紧急救援站进行疏散和救援。
1.0.5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应加强总体方案设计,统筹接口设计,确保使用功能。
1.0.6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应综合考虑线路技术标准、工程分布、工程特征、环境条件、运营管理模式等因素进行总体方案设计。
3.0.2 隧道防灾疏散应以洞外疏散为主,疏散路径和设施应结合隧道线路运输性质、环境条件、辅助坑道条件等设置,并制定相应的疏散预案。
3.0.3 紧急救援站应满足着火列车停车后人员疏散要求;紧急出口、避难所及横通道应满足事故列车人员疏散要求。
3.0.4 隧道内应设置贯通的疏散通道,单线隧道单侧设置,多线隧道双侧设置。
3.0.5 长度20 km及以上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紧急救援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 km。
3.0.6 长度10km及以上的单洞隧道,应在洞身段设置不少于1处紧急出口或避难所。
3.0.7 长度大于等于5km且小于10 km的单洞隧道,宜结合施工辅助坑道,在隧道洞身段设置1处紧急出口或避难所。
3.0.8 互为疏散救援的两条并行隧道,应设置相互联络的横通道。
3.0.9设置紧急救援站的隧道,其紧急出口、避难所、横通道等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6~3.0.8条的规定。
3.0.10疏散救援土建工程设施应按永久工程进行结构及防排水设计。用于疏散的通道,其地面应平整、稳固,无积水。
3.0.11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洞口处宜设置临时待避场地,并具有接受外部救援的条件。
3.0.12 隧道设计火灾规模应按同一隧道或隧道群同一时间段内只有一节旅客列车车厢发生火灾确定。火灾规模应按线路运行的列车类型确定,动车组可采用15 MW,普通旅客列车可采用20 MW。
3.0.13隧道防灾通风设计应遵循人烟分离的原则。
3.0.14人员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大于必需安全疏散时间。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的必需安全疏散时间不宜超过6 min。
3.0.15 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总体方案设计: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置形式、规模和数量。
2土建工程技术参数确定:疏散通道尺寸;横通道的间距、断面净空尺寸;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防护门等相关技术参数。
3相关设施配套:通风、应急照明、供电、应急通信、设备监控、消防等设备系统。
4疏散救援设施及设备的接口设计。
3.0.16防灾疏散救援配套设施及控制系统应纳入运营单位的应急管理系统。
4 土建工程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灾疏散救援土建工程应统筹隧道、通风、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房建、给排水、机械等相关专业进行系统设计。
4.1.2紧急救援站应结合隧道及隧道群特点采用隧道内紧急救援站或隧道口紧急救援站。
4.1.3隧道及隧道群内设有车站时,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应结合车站设施统筹设计。
4.1.4防灾疏散救援工程的机电设备安装处应采用一级防水标准,其他地段不应低于三级防水标准。
4.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
4.2.1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宜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便于利用辅助坑道地段,不宜设置在含有毒有害气体的地段。
4.2.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紧急救援站的位置、型式及规模。
2 紧急救援站站台长度、宽度、高度等。
3 横通道间距、尺寸。
4横通道防护门的类型,通行净宽、净高。
5待避区位置及尺寸。
6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4.2.3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可采用以下型式:
1加密横通道型,适用于双洞单线隧道。
2两侧平导型,适用于单洞双线隧道。
3单侧平导型,适用于单洞单线隧道。
4.2.4紧急救援站的长度应为旅客列车编组长度加一定余量,可按以下长度选取:
1 高速铁路可取450 m。
2客货共线铁路可取550 m。
3城际铁路采用8辆编组时可取230 m。
4.2.5 紧急救援站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线隧道单侧设置,双线隧道双侧设置,站台宽度不宜小
于2.3 m。
2站台面高于轨面的尺寸不宜小于0.3m。3站台边缘距线路中线的距离可取1.8 m。
4.2.6 紧急救援站内的横通道间距不宜大于60 m。
4.2.7 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4.5 m×4.0 m(宽×高)。
4.2.8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2%,防护门开启范围应为平坡。
4.2.9紧急救援站的平行导坑断面净空尺寸应综合疏散、通风、施工等因素确定,并不宜小于4.5 m×5.0 m(宽×高)。
4.2.10 紧急救援站内待避区面积不宜小于0.5 m²/人。
4.3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
4.3.1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宜设置在疏散条件较好、明线段较长的地段。
4.3.2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紧急救援站的位置、型式及规模。
2 疏散设施的设计参数。
3 待避区位置及面积。
4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4.3.3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可采用以下型式:
1 洞口疏散型:适用于明线段长度大于250m的隧道群。
2 洞口辅助坑道型:适用于单、双洞隧道群。
3 洞口横通道加密型:适用于双洞隧道群。
4.3.4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明线段长度小于250m时,宜设置防灾通风系统;大于等于250m时,可不设置防灾通风系统。
4.3.5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长度应包括明线段与两端洞口段长度之和,且明线段与任意一端隧道洞口段长度之和不小于列车长度。
4.3.6隧道口紧急救援站横通道、辅助坑道、防护门、待避区面积
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相关规定。
4.3.7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站台可不予加宽,洞内外站台应顺接,站台与待避区之间应设连接通道。
4.4 紧急出口及避难所
4.4.1 紧急出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选择平行导坑或横洞。
2 当选择斜井作为紧急出口时,其坡度不宜大于12%,水平长度不宜大于500 m。
3 当选择竖井作为紧急出口时,其垂直高度不宜大于30 m,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1.8 m。
4 斜井、横洞式紧急出口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3.0 m×2.2m(宽×高);平行导坑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4.0 m×5.0 m(宽×高),竖井式紧急出口尺寸按照楼梯布置确定。
4.4.2避难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避难所的辅助坑道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4.0 m×5.0 m(宽×高)。2避难所内应设置待避区,待避面积不宜小于0.5 m²/人。
4.4.3紧急出口及避难所内应设置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等设施。
4.5横 通 道
4.5.1并行的两座隧道或隧道与平行导坑之间的横通道间距不宜大于500m,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1000m。
4.5.2横通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净空不宜小于2.0m×2.2m(宽×高)。
2横通道应设防护门。
4.5.3横通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等设施。
4.6 疏散通道
4.6.1 疏散通道宜利用隧道的水沟和电缆槽盖板面设置。
4.6.2疏散通道走行面高度不应低于轨顶面,其宽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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