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0767-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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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67-2010 70 GB 10767-2010 9秒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0767-2010 (GB10767-2010)
中文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53;X82
国际标准分类 67.100.10
字数估计 8,842
发布日期 2010-03-26
实施日期 2011-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0767-1997; GB 10769-1997; GB 10770-1997
采用标准 Codex Stan 156-1987, NEQ
标准依据 卫生部通告 卫通(2010)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安全、满足 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3 必需成分 4.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4.3.2 即食状态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355 kJ (85 kcal) 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 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4.3.3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应符合表2的规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 得超过总脂肪酸的3%。 a RE为视黄醇当量。1 μg RE =1μg全反式视黄醇(维生素A)=3.33 IU 维生素A。维生素A只包括预先形成的视黄醇,在 计算和声称维生素A活性时不包括任何类胡萝卜素组分。 b 钙化醇,1μg维生素D=40 IU维生素D。 c 1 mg α-TE (α-生育酚当量)=1 mg d-α-生育酚。每克多不饱和脂肪酸中至少应含有 0.5mg α-TE,维生素 E 含量的最小值 应根据配方食品中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数量进行调整:0.5mg α-TE/g 亚油酸(18:2n-6);0.75mg α-TE/g α-亚麻酸 (18:3n-3); 1.0mg α-TE/g 花生四烯酸(20:4n-6);1.25mg α-TE/g 二十碳五烯酸(20:5n-3);1.5mg α-TE/g 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 d 烟酸不包括前体形式。 e N.S.为没有特别说明。 4.3.5 矿物质: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4.4 可选择性成分 4.4.1 除了 4.3 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 5 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 含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4.4.2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4.3和4.4.1之外的其它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9.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9.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4.10 脲酶活性: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5 其他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 (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 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2 使用说明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 100cm2 或产品质量小于 100g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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