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10767-2010'
| 标准编号 | GB 10767-2010 (GB10767-2010) |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3;X82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00.10 | | 字数估计 | 8,842 | | 发布日期 | 2010-03-26 | | 实施日期 | 2011-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0767-1997; GB 10769-1997; GB 10770-1997 | | 采用标准 | Codex Stan 156-1987, NEQ | | 标准依据 | 卫生部通告 卫通(2010)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安全、满足
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3 必需成分
4.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4.3.2 即食状态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355 kJ (85 kcal)
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
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4.3.3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应符合表2的规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
得超过总脂肪酸的3%。
a RE为视黄醇当量。1 μg RE =1μg全反式视黄醇(维生素A)=3.33 IU 维生素A。维生素A只包括预先形成的视黄醇,在
计算和声称维生素A活性时不包括任何类胡萝卜素组分。
b 钙化醇,1μg维生素D=40 IU维生素D。
c 1 mg α-TE (α-生育酚当量)=1 mg d-α-生育酚。每克多不饱和脂肪酸中至少应含有 0.5mg α-TE,维生素 E 含量的最小值
应根据配方食品中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数量进行调整:0.5mg α-TE/g 亚油酸(18:2n-6);0.75mg α-TE/g α-亚麻酸 (18:3n-3);
1.0mg α-TE/g 花生四烯酸(20:4n-6);1.25mg α-TE/g 二十碳五烯酸(20:5n-3);1.5mg α-TE/g 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
d 烟酸不包括前体形式。
e N.S.为没有特别说明。
4.3.5 矿物质: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4.4 可选择性成分
4.4.1 除了 4.3 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 5 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
含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4.4.2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4.3和4.4.1之外的其它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9.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9.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4.10 脲酶活性: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5 其他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
(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
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2 使用说明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
100cm2 或产品质量小于 100g 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