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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7822-2019 (GB37822-2019) | | 中文名称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40 | | 字数估计 | 15,146 |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 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
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
总挥发性有机物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3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4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5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6
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7
VOCs物料
本标准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 VOCs物料相同。
3.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 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的有机液体。
3.9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 GB/T 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0
浸液式密封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11
机械式鞋形密封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2
双重密封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13
气相平衡系统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4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 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15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3.16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18
重点地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19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20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执行范围与时间
4.1 新建企业自 2019年 7月 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0年 7月 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
标准的规定执行。
4.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5.2条规定。
5.1.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 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5.2.1 储罐控制要求
5.2.1.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1.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 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
存真实蒸气压≥5.2 kPa但<27.6 kPa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3.1 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5.2.3.2 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3.3 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 5.2.3.1条或 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 90 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6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6.1.2 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6.1.3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 6.2条规定。
6.2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6.2.1 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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