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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296.5-2006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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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5-2006 英文版 70 GB 5296.5-200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296.5-2006 (GB5296.5-2006)
中文名称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英文名称 [GB/T 5296.5-2006] Instructions for use for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 Part 5: Toy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A12
国际标准分类 03.080.30; 97.200.50
字数估计 6,679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7-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296.5-1996
引用标准 GB 5296.1; GB 6675
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玩具协会、上海方圆玩具检验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国家轻工业玩具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归口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9号(总第96号)
提出机构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形式、安放位置及字体、字号的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

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 5296.5-2006 英文名称: [GB/T 5296.5-2006] Instructions for use for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 Part 5: Toy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5296.5—2006 代替GB 5296.5—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部分4.1、4.4、第5章、6.2、6.3、8.2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GB 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第3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第4部分:化妆品; ——第5部分:玩具; ——第6部分:家具。 本部分为GB 5296 的第5部分。 本部分代替GB 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本部分与GB 5296.5-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1996年版的章、条结构由6章调整为8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修改了1996年版第4章“使用说明的内容”,由条文12条调整为10条(见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年龄范围"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4;本版的5.4); ——修改了"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5.4;本版的5.5); ——修改了"主要成分或材质"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3;本版的5.6); ——修改了"使用方法"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7;本版的5.7); ——修改了"维护和保养"的标注要求(1996年版的4.9;本版的5.8); ——增加了"耐久性标签"的规定(见6.2); ——增加了第7章"安放位置"的规定(见第7章); ——修改了“基本要求”的规定(1996年版的第6章;本版的第8章); ----删除了1996年版的附录 A “玩具使用说明有关内容的表述”。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玩具协会、上海方圆玩具检验所、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国家轻工业玩具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佩兰、张艳芬、俞庆云、刘唐书、杨颖梅、谢凤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296.5— 1996。 1 范围 GB 5296 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形式、安放位置及字体、字号的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5296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 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 基本原则 4.1 玩具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使用说明。 4.2 使用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玩具,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4.3 使用说明应真实说明产品的使用效果,不应借用使用说明掩盖设计上的缺陷. 4.4 对使用中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应有安全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4.5 使用说明的编制、安全警示、使用说明耐久性的要求应符合 GB5296.1 的规定。 5 标注内容 5.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且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5.2 产品型号 使用说明上需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上型号相一致。 5.3 产品标准编号 在包装、使用说明或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5.4 年龄范围 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 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标注要求应符合 GB 6675 的规定。 5.5 安全警示 对需要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及表述方法应符合 GB 6675 的规定。 5.6 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毛绒布制玩具应标明产品所用面料以及填充材料的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 5.7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 结构及使用方法较复杂、不易安装的产品,拼插、组装玩具应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按正确使用程序, 分步骤标明详细的使用方法或组装图。 5.8 维护和保养 对影响安全使用或健康卫生的玩具应标明维护和保养的方法。 5.9 安全使用期限 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5.10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6 形式 6.1 根据玩具产品的特点,使用说明可采用以下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 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6.2 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 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 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 6.3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7 安放位置 7.1 产品上或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