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038-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CEL 038-2020 | 285 | CEL 038-2020 | 3秒自动 |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EL 038-2020 (CEL038-2020) |
| 中文名称 |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英文名称 |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Permanent Magnet Synchronous Motor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字数估计 | 24,281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具体包括:(1)1140 V及以下的电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375 kW,极数为2极、4极、6极、8极、10极、12极和1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S1)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2)1000 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110 kW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3)1000 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90 kW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4)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1)与其它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曳引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2)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
CEL 038-2020: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38-2020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Permanent Magnet Synchronous Motors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具体包括:
(1)1140 V 及以下的电压,50 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
率为 0.55 kW~375 kW,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8 极、10 极、12
极和 1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S1)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
(2)1000 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
kW~110 kW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
(3)1000 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
kW~90 kW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4)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
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它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曳引机和减速箱等完
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
(2)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额定转速(r/min);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253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下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30253 的
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25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
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
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