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794-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10794-2009 | 399 | GB 10794-2009 | [PDF]天数 <=3 | 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
| GB 10794-1989 | 439 | GB 10794-1989 | [PDF]天数 <=4 | 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0794-2009 (GB10794-2009)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2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20.20 |
| 字数估计 | 10,115 |
| 发布日期 | 2009-01-19 |
| 实施日期 | 2009-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0794-1989 |
| 引用标准 | GB/T 601; GB/T 5009.11-2003; GB/T 5009.12; GB/T 668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2号(总第14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L-赖氨酸盐酸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由淀粉质或糖质原料, 经发酵提纯制得的L-赖氨酸盐酸盐产品。 |
GB 10794-2009: 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GB 10794-2009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ICS 67.220.20
X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794-2009
代替GB 10794-1989
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赖氨酸盐酸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由淀粉质或糖质原料,经发酵提纯制得的L-赖氨酸盐酸盐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本品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易溶于水,极微溶于乙醇,不溶于乙醚;无肉眼可见杂质。
4.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符合GB/T 6682中的要求。
本标准中所用的试剂,在未注明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若有特殊要求另作明确规定。
本标准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5.1 感官检查
将样品撒在白色滤纸上,肉眼观察、嗅闻,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
5.2 比旋光度
5.2.1 仪器
自动旋光仪。
5.2.2 试剂
盐酸溶液(6mol/L)。
5.2.3 分析步骤
称取于105℃烘干至恒重的试样5g(精确至0.0001g),用6mol/L盐酸溶液溶解,并转入50mL
容量瓶中,加6mol/L盐酸溶液至接近刻度,将溶液温度调至20℃,用6mol/L盐酸溶液定容至
50mL,混匀。用长2dm的旋光管测定其旋光度。同时记录样液温度。
5.2.4 计算
若采用钠光谱D线,2dm旋光管,在样液温度20℃测定时,按式(1)计算样品的比旋度
5.2.5 允许差
同一样品测定结果,相对平均偏差不得超过0.3%。
5.3 含量
5.3.1 试剂和溶液
5.3.1.1 甲酸。
GB 10794-2009
5.3.1.2 冰乙酸。
5.3.1.3 乙酸汞-乙酸溶液(6%):称取6.0g乙酸汞,加100mL乙酸溶解,混匀。
5.3.1.4 α-萘酚苯基甲醇指示液(0.2%):称取α-萘酚苯基甲醇0.2g,加100mL冰乙酸溶解,混匀,备用。
5.3.1.5 高氯酸标准溶液(0.1mol/L):按GB/T 601配制与标定。
5.3.2 分析步骤
称取于105℃烘干至恒重的试样0.2g(精确至0.0001g),加甲酸3mL,溶解后,加冰乙酸50mL,
乙酸汞-乙酸溶液(5.3.1.3)5mL,再加入10滴指示液(5.3.1.4),用标定好的高氯酸标准溶液
(5.3.1.5)滴定至溶液显绿色,记录消耗的高氯酸标准溶液的体积,同时做空白滴定试验。
注:若滴定样品与标定高氯酸溶液时的温度差超过10℃,则须重新标定高氯酸溶液的浓度,若滴定样品与标定高
氯酸溶液时的温度差不超过10℃,按式(4)校正高氯酸溶液的浓度。
5.3.3 计算
L-赖氨酸盐酸盐的含量按式(5)计算
5.3.4 允许差
同一试样两次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0.2%。
5.4 透光率
5.4.1 仪器
5.4.1.1 容量瓶:100mL。
5.4.1.2 分光光度计。
5.4.2 分析步骤
称取5g试样(精确至0.01g),加水溶解,定容至100mL,摇匀;用1cm比色皿,以水为空白对照,
在波长430nm下测定样液的透光率,记录读数。
5.4.3 允许差
同一试样两次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0.2%。
5.5 干燥失重
5.5.1 仪器
5.5.1.1 电热干燥箱。
5.5.1.2 分析天平:感量0.1mg。
5.5.1.3 称量瓶:50mm×30mm。
5.5.1.4 干燥器:用变色硅胶作干燥剂。
5.5.2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2g(精确至0.0002g)于已烘至恒重的称量瓶中,放入105℃±2℃电热干燥箱内烘干
3h,取出加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
5.5.3 计算
5.5.4 允许差
同一试样两次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
5.6.1 仪器
酸度计(pH计)。
5.6.2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5g(精确至0.02g),加50mL水溶解,用酸度计测定溶液pH。
5.6.3 允许差
同一试样两次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超过0.02pH。
5.7 灰分
5.7.1 仪器
5.7.1.1 马福炉:550℃±25℃。
5.7.1.2 瓷坩埚。
5.7.1.3 干燥器:用变色硅胶作干燥剂。
5.7.2 分析步骤
用灼烧至恒重的坩埚称取试样1g(精确至0.0001g),置于电炉上缓缓加热,小心炭化,冷却。加
1mL~2mL浓硫酸,加热直至无烟,再移入马福炉内,于550℃±25℃灼烧2h,待炉温降至300℃左
右,取出坩埚,加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再移入马福炉内灼烧1h,取出,冷却,称量,重
复上述操作,直至恒重。
5.7.3 计算
5.7.4 允许差
同一试样两次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
5.8 铅
称取样品1g(精确至0.01g),加水溶解并定容至50mL,摇匀,不经消化,作为试液。以下按GB/T 5009.12测定。
5.9 砷
按GB/T 5009.11-2003中第二法测定。
5.10 铵盐
5.10.1 试剂和溶液
5.10.1.1 标准氯化铵溶液:称取氯化铵31.5mg,置1000mL量瓶中,加水适量使溶解并稀释至刻
度,摇匀,即得每1mL相当于10μg的NH4
+溶液。
5.10.1.2 氢氧化钠溶液(1mol/L)。
5.10.1.3 氧化镁。
5.10.1.4 盐酸溶液:量取23.41mL的浓盐酸,加水稀释至100mL。
5.10.1.5 碱性碘化汞钾试液:取碘化钾10g,加水10mL溶解后,缓慢加入二氯化汞的饱和水溶液,
随加随搅拌,至生成的红色沉淀不再溶解,加氢氧化钾30g,溶解后,再加二氯化汞的饱和溶液和水溶液
1mL或1mL以上,并用适量的水稀释使成200mL,静置,使沉淀,即得。用时倾取上层的清液应用。
5.10.2 仪器
5.10.2.1 蒸馏瓶:500mL。
5.10.2.2 纳氏比色管:50mL。
5.10.3 分析步骤
称取样品0.10g,置蒸馏瓶中,加无氨蒸馏水200mL,加氧化镁1g,加热蒸馏,馏出液导入加有盐
酸溶液1滴与无氨蒸馏水5mL的50mL纳氏比色管中,馏出液达40mL时,停止蒸馏,加氢氧化钠试
液5滴,加无氨蒸馏水至50mL,加碱性碘化汞钾试液2mL,摇匀,放置15min,如显色,与标准氯化铵
溶液2mL按上述方法制成的对照液比较,颜色不得更深。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工艺、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连续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6.2 取样
6.2.1 按表2抽取样本。
6.2.2 将取样钎插入每个样本5/6处,抽取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样品量不少于1kg。将抽
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后,分别装入两个干燥、洁净的容器中,贴上标签。1份进行理化分析,另1份留存备查。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6.3.2 出厂检验项目:比旋光度、含量、透光率、干燥失重、pH、灰分、铵盐。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除出厂检验项目外,还有鉴别试验、砷、铅。
6.4.2 产品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半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
---正常生产时,如原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长期停产,又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进行复验,以复
验结果为准。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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