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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886-200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 13886-2007 319 GB 13886-2007 [PDF]天数 <=3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3886-1992 199 GB 13886-1992 [PDF]天数 <=2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3886-2007 (GB13886-2007)
中文名称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Xanthan gum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X41
国际标准分类 67.220.20
字数估计 8,850
发布日期 2007-10-29
实施日期 2008-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3886-1992
引用标准 GB/T 601; GB/T 4789.2; GB/T 4789.3; GB/T 4789.4; GB/T 4789.15; GB/T 5009.4; GB/T 5009.12; GB/T 6682
标准依据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3号(总第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 第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适用于以甘兰黑腐病黄单胞菌为产生菌, 以淀粉质为主要原料, 经特定的生物发酵并经提纯、干燥、粉碎而成的黄原胶产品。

GB 13886-2007: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3886-2007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Xanthan gu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886-2007 代替GB 13886-1992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 委员会(JECFA,1999)的技术规格及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Ⅴ)中的技术规格。 本标准代替GB 13886-1992《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本标准与GB 13886-1992相比,主要技术指标修改如下: ---取消理化指标中粒度、砷和重金属指标,增加了丙酮酸、铅含量及微生物学指标; ---对剪切性能值、干燥失重、灰分、总氮等指标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山东中轩生物有 限公司、斯比凯可(山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淄博嘉吉黄河龙生物工程有限 公司、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鑫合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刘清泉、赵兴春、古立谦、严苏民、范炜宇、郭英熙、苏永明、张禹。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3886-1992。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 质期。 经特定的生物发酵并经提纯、干燥、粉碎而成的黄原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1992,neq ISO 3696: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 二部)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2]第26号令 3 结构式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类白色或浅米黄色粉末。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微生物学指标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5.1 鉴别 5.1.1 溶解性试验 称取1g样品,慢慢倾入装有100mL水的烧杯中,浸泡15min后,小心将搅拌棒浸入水中,慢慢开 启搅拌器至转速200r/min,25min后即可完全溶解。按上述方法将样品加入乙醇、丙酮或乙醚中不 溶解。 5.1.2 凝胶试验 加300mL水于一个500mL烧杯中,预热到80℃,开启搅拌器至转速200r/min,边搅拌边加入干 燥样品和槐豆胶各1.5g,至混合物形成溶液后,继续搅拌30min以上(搅拌过程中水温不低于60℃)。 停止搅拌,在室温下至少冷却2h,当温度降到低于40℃时,形成凝胶状物。按上述方法制备1%的样品 溶液作为对照,不加槐豆胶,无此胶状物出现。 5.2 理化检验 5.2.1 粘度 5.2.1.1 仪器 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或其他同等性能粘度计。 5.2.1.2 测定条件 a) 转子型号:3号转子。 b) 转子转速:60r/min。 c) 测定温度:24℃~25℃。 5.2.1.3 分析步骤 5.2.1.3.1 制备含有1%样品和1%氯化钾的溶液 a) 用洁净、干燥的称量纸分别称取1.5g样品和氯化钾(精确至0.01g),混合均匀; b) 量取300mL蒸馏水倒入400mL烧杯中; c) 将上述盛水的烧杯置于搅拌器下,开启搅拌器,将混合好的试样慢慢向搅拌叶与杯壁之间的水 中加入,并开始计时,800r/min连续搅拌2h,温度保持24℃~25℃; d) 停止搅拌,取出杯子,用搅拌棒或其他类似物上下翻动溶液几下。 5.2.1.3.2 测定 取适量含有1%样品和1%氯化钾的溶液,置于100mL高型烧杯中,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测定。 5.2.2 剪切性能值 5.2.2.1 测定方法 按5.2.1分别测定3号转子在转速6r/min和60r/min时的粘度值。 5.2.2.2 结果计算 5.2.3 干燥失重 5.2.3.1 原理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将试样烘干至恒重,计算失去的物质质量。 5.2.3.2 仪器 a) 玻璃制称量瓶:内径60mm~70mm,高35mm以下。 b) 电热恒温干燥箱。 5.2.3.3 分析步骤 将称量瓶置于105℃±1℃的烘箱干燥30min,恒重。于该称量瓶中准确称取1.0g~2.0g的样品 (精确至0.0001g),加盖,侧摇,使样品在称量瓶中均匀分布,将载物的称量瓶放入烘箱中,打开瓶盖, 将瓶盖留在烘箱内,在105℃±1℃下干燥2.5h,打开烘箱,将带样品的称量瓶立即盖上盖子,放入干燥 器中冷却至室温,恒重,根据减轻的质量和取样量计算干燥失重。 5.2.3.4 结果计算 干燥失重的质量分数按式(2)计算: 5.2.3.5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 5.2.4 灰分 样品先在105℃±1℃下干燥4h,然后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灰分含量。 5.2.5 总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 二部)氮测定法中的“半微量法”测定。 5.2.6 丙酮酸 5.2.6.1 试剂 a) 丙酮酸。 b) 2,4-二硝基苯肼。 c) 乙酸乙酯。 d) 盐酸溶液:1mol/L、2mol/L。 e) 碳酸钠标准溶液:按GB/T 601中的规定配制和标定。 5.2.6.2 标准溶液制备 准确称取45.0mg丙酮酸,移入5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取10.0mL此溶液置 于50mL具塞烧瓶中,吸取20mL1mol/L盐酸加入烧瓶中,称量烧瓶,回流加热3h,采取措施防止水 蒸气损失。冷却至室温,并补充回流过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移取1.0mL2,4-二硝基苯肼的盐酸溶液 (1∶200,盐酸溶液为2mol/L)于30mL分液漏斗中,加入2.0mL具塞烧瓶中经回流处理的溶液,混 匀,置室温下5min,用5mL乙酸乙酯萃取,弃去水层,用5mL碳酸钠标准溶液萃取乙酸乙酯中的腙, 萃取三次,收集萃取液置于50mL容量瓶中,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 5.2.6.3 样品溶液制备 准确称取600.0mg样品,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取10.0mL此溶液置于 50mL具塞烧瓶中,接下来的操作步骤同5.2.6.2,即从“吸取20mL1mol/L盐酸加入烧瓶中”开始至 “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 5.2.6.4 测定 在适宜的分光光度计上用1cm比色皿,在约375nm处的最大吸收峰下,以碳酸钠标准溶液为空 白,测定各溶液的吸光度。样品溶液的吸光度应等于或高于标准溶液的吸光度。 5.2.7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 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 品为一批。 6.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产 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粘度、剪切性能值、干燥失重、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 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