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50009-2012 (GB50009-2012) | | 中文名称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Load code for the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2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 | | 字数估计 | 263,26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009-2001 | | 引用标准 | GB 50038; GB 50153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0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 |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09-2012 英文名称: Load code for the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 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
1.0.3 本规范依据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2008规定的基本准则制订。
1.0.4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应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 间接作用。本规范仅对荷载和温度作用作
出规定,有关可变荷载 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温度作用。
1.0.5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荷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荷载分类和荷载组合
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1.1 建筑结构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
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等。
3 偶然荷载,包括爆炸力、撞击力等。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 代表值:
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
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3.1.4 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 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的
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的组合值或标 准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
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 的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
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 应采用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频遇值,
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频遇值系数。可变荷载准永久值, 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 载 组 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 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 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 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
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 设计:
3.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a, 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 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
1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2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
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标准值大于4kN/m²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其他情况,应取1.4。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 足有关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3.2.5 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Y.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Y 应按 表3.2.5采用。
3.2.6 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a 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 行计算:
2 用于偶然事件发生后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的效应设 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 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
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 式进行设计:
3.2.8 荷载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a 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2.9 荷载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a 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2.10 荷载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a 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4 永 久 荷 载
4.0.1 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 定设备、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
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 久荷载考虑的荷载。
4.0.2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 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
4.0.3 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对于自重变 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自重的标
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或有利 状态,分别取上限值或下限值。常用材料和构件单位体积的自重
可按本规范附录 A 采用。
4.0.4 固定隔墙的自重可按永久荷载考虑,位置可灵活布置的 隔墙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
5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
5.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
不应小于表5 . 1 . 1 的 规定。
5.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本规范表5.1.1 中楼面 活荷载标准值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应
小于下列规定:
1 设计楼面梁时:
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² 时,应 取0.9;
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² 时,应取0.9;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 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对双向板楼盖的
梁应取0.8;
4) 第9~13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
1)第1(1)项应按表5.1.2规定采用;
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项的客车,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对双向板楼
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
4)第9~13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 实际面积确定。
5.1.3 设计墙、柱时,本规范表5.1.1中第8项的消防车活荷 载可按实际情况考虑;设计基础时可
不考虑消防车荷载。常用板 跨的消防车活荷载按覆土厚度的折减系数可按附录B 规定采用。
5.1.4 楼面结构上的局部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换算为等效均布活荷载。
5.2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
5.2.1 工业建筑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
运输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考 虑,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
对设备位置固定的情况,可直 接按固定位置对结构进行计算,但应考虑因设备安装和维修过程 中的
位置变化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效应。工业建筑楼面堆放原料或 成品较多、较重的区域,应按实际情况
考虑; 一般的堆放情况可 按均布活荷载或等效均布活荷载考虑。
注:1 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包括计算次梁、主梁和基础时的楼面活 荷载,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确定;
2 对于一般金工车间、仪器仪表生产车间、半导体器件车间、棉 纺织车间、轮胎准备车间和粮食加
工车间,当缺乏资料时,可 按本规范附录 D 采用。
5.2.2 工业建筑楼面(包括工作平台)上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 包括操作人员、 一般工具、
零星原料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 载2.0kN/m² 考虑。在设备所占区域内可不考虑操作荷载
和堆料荷 载。生产车间的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宜小于 3.5kN/m²。 生产车间的
参观走廊活荷载,可采用3.5kN/m²。
5.2.3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 久值系数除本规范附录D 中给出的
以外,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准永久值 系数不应
小于0.6。
5.3 屋面活荷载
5.3.1 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的 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
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 应小于表5.3.1的规定。
5.3.2 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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