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21-200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T 1221-2007 | 145 | GB/T 1221-2007 | 3秒自动 | 耐热钢棒 |
| GB/T 1221-1992 | 799 | GB/T 1221-1992 | [PDF]天数 <=5 | 耐热钢棒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221-2007 (GB/T1221-2007) |
| 中文名称 | 耐热钢棒 |
| 英文名称 | Heat-Resistant Steel Ba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20 |
| 字数估计 | 24,266 |
| 实施日期 | 2007-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221-1992 |
| 引用标准 | GB/T 222; GB/T 223.3; GB/T 223.4; GB/T 223.5; GB/T 223.8; GB/T 223.9; GB/T 223.11; GB/T 223.14; GB/T 223.16; GB/T 223.17; GB/T 223.18; GB/T 223.23; GB/T 223.25; GB/T 223.26; GB/T 223.28; GB/T 223.36; GB/T 223.37; GB/T 223.40; GB/T 223.43; GB/T 223.58; GB/T 223.59; GB/T 223.60 |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第5号(总第105号)(《中国标准化》)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耐热钢棒(圆钢、方钢、扁钢和六角钢的总称, 以下简称钢棒)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尺寸(直径、边长、厚度或对边距离, 以下简称尺寸)不大于250mm的热轧、锻制钢棒或尺寸不大于120mm的冷加工钢棒。经供需双方协商, 也可供应尺寸大于250mm的热轧、锻制钢棒, 或尺寸大于120mm的冷加工钢棒。 |
GB/T 1221-2007: 耐热钢棒
GB/T 1221-2007 英文名称: Heat-resistant steel bar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221—2007
代替GB/T 1221—1992
耐 热 钢 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热钢棒(圆钢、方钢、扁钢和六角钢的总称,以下简称钢棒)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尺寸(直径、边长、厚度或对边距离,以下简称尺寸)不大于250 mm 的热轧、锻制钢棒 或尺寸不大于120 mm 的冷加工钢棒。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尺寸大于250 mm 的热轧、锻制钢 棒,或尺寸大于120 mm 的冷加工钢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GB/T 20878 和 GB/T 15574 标准中确立的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 截面形状(圆、方、扁、六角等);
e) 尺寸与外形(见第6章);
f) 重量(或数量);
g) 使用加工方法(见5.2);
h) 交货状态(见7.3);
i) 特殊要求(见7.8)。
5 分类
5.1 钢棒按组织特征分为奥氏体型、铁素体型、马氏体型和沉淀硬化型等四种类型。
5.2 钢棒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下列两类。钢棒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切削 加工用钢供货。
a) 压力加工用钢 UP
1) 热压力加工 UHP
2) 热顶锻用钢 UHF
3) 冷拔坯料 UCD
b) 切削加工用钢 UC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6.1 热轧圆、方钢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热轧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2—2004 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
明。未注明时按GB/T 702—2004 标准的2组执行。
6.2 热轧扁钢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热轧扁钢的尺寸、外形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704—1988 中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
明。未注明时按 GB/T 704—1988 标准的普通级执行。
6.3 热轧六角钢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热轧六角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705—1985 中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
明。未注明按GB/T 705—1985标准2组执行。
6.4 锻制圆、方钢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908—1987 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
明。未注明时按 GB/T 908—1987 标准2组执行。
6.5 锻制扁钢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锻制扁钢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 GB/16761—1997 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未注明时按GB/T 16761—1997标准2组执行。
6.6 冷加工钢棒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6.6.1 尺寸及允许偏差
6.6.1.1 冷加工钢棒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允许偏差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 则按 h11 级执行。冷加工钢棒允许偏差级别的适用范围可按表2选用。
6.6.1.冷加工后进行热处理、酸洗的钢棒,其允许偏差应为表2所列的较松偏差的2倍。
6.6.2 外形及允许偏差
冷加工钢棒弯曲度和不圆(方)度或边长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供自动切削钢应在合同中注明。
6.7 重量
钢棒一般按实际重量交货。
7 技术要求
7.1 牌号及化学成分
7.1.1 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表7的规定。
7.1.2 钢棒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 一般应采用初炼钢(水)加炉外精炼等工艺。
7.3 交货状态
钢棒可以热处理或不热处理状态交货,订货时可参照7.3.1~7.3.5条选择交货状态,并在合同中
注明。未注明者按不热处理交货。各类型钢棒的热处理制度见附录 A 中表A.1~ 表 A.4。
7.3.1 切削加工用奥氏体型钢棒应进行固溶处理或退火处理,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不处理。热压力 加工用钢棒不进行固溶处理或退火处理。
7.3.2 铁素体型钢棒应进行退火处理,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不进行处理。
7.3.3 马氏体型钢棒应进行退火处理。
7.3.4 沉淀硬化型钢棒应根据钢的组织选择固溶处理或退火处理,退火制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无 协议时,退火温度一般为650℃~680℃。经供需双方协商,沉淀硬化型钢棒(除05Cr17Ni4Cu4Nb 外) 可不进行处理
7.3.5 经冷拉、磨光、切削或者由这些方法组合制成的冷加工钢棒,根据需方要求可经热处理、酸洗后
交货。
7.4 力学性能
7.4.1 各类型钢棒或试样的热处理制度参照附录A 中表 A.1~ 表A.4 的规定。热处理用试样毛坯的 尺寸一般为25 mm。 当钢棒尺寸小于25 mm 时,用原尺寸钢棒进行热处理。冷拉后不进行热处理钢棒 的力学性能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4.2 经热处理的钢棒(除马氏体钢退火外),试样不再进行热处理,其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8~表 11的规定。
7.4.3 不经热处理的钢棒,试样毛坯经热处理后,其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8~表11的规定。
7.4.4 沉淀硬化型钢棒的力学性能应在合同中注明热处理组别,未注明时,按1组执行。
7.4.5 若供方能保证力学性能合格,可省去部分或全部力学性能试验。
7.5 低倍组织
7.5.1 钢棒的横截面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及白点。对切 削加工用的钢棒允许有深度不大于公称尺寸公差之半的皮下夹杂等缺陷。
7.5.2 酸浸低倍组织合格级别应符合表12的规定。当需方要求1组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尺寸大于
200 mm钢棒,其低倍组织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5.3 供方若能保证,允许采用超声波探伤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低倍检验。
7.6 热顶锻
7.6.1 热顶锻用钢(在合同中注明)应作热顶锻试验,热顶锻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度的三分之一。 顶锻后的试样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缝。
7.6.2 尺寸大于80 mm 的钢棒,供方若能保证顶锻试验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7.7 表面质量
7.7.1 压力加工用钢棒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应 符合表13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5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除深度不得多于一处,允许有从实 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公称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0.20 mm 的小裂纹存 在。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压力加工用圆钢棒,表面可以车削或剥皮。
7.7.3冷加工钢棒表面应洁净、光滑,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夹杂、拉裂和氧化皮。热处理状态交 货的钢棒允许有氧化色。在无特殊要求时,钢棒表面允许有个别从实际尺寸算起深度不超过该公称尺寸公差的轻微的个别划痕、拉痕、黑斑、麻点等缺陷。
7.7.4 经车削或剥皮、磨光和抛光的钢棒表面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陷存在。
7.7.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规定采用酸洗、车削等方法去除热处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