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39603-202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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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9603-2020 | 205 | GB/T 39603-2020 | 9秒内发货PDF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39603-2020 (GB/T39603-2020) |
| 中文名称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the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Defective Motor Vehicle Produc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0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 字数估计 | 12,14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 实施日期 | 2021-07-01 |
| 引用标准 | GB/T 34402-201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8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提供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评估基本流程、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召回效果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处置的信息。本标准适用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评估主体对生产者安全缺陷召回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汽车替换零部件和除汽车产品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缺陷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 |
GB/T 39603-2020: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GB/T 39603-2020 英文名称: Guidelines for the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defective motor vehicle products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
评估的评估基本流程、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召回效果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处置的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评估主体对生产者安全缺陷召回活动实施情
况进行效果评估。汽车替换零部件和除汽车产品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缺陷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402-2017 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活动
生产者组织零部件生产者、经营者等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全工作过程。
3.2
召回计划
生产者针对即将开展的召回活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3.3
召回措施
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提出的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方式。
3.4
召回活动实施周期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数量、汽车使用时间等因素,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集中开展召回活动实施
的时间期限。
3.5
召回效果评估
评估主体对召回活动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注:评估结果是对生产者召回活动实施全过程的客观反映。
3.6
召回总结报告
生产者在召回活动实施周期完成后一定时限内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召回实施情况
报告。
3.7
召回阶段性报告
生产者在召回活动实施周期中定期或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召回实施情况报告。
3.8
实际召回完成率
已实施召回措施的缺陷汽车产品数量占该召回活动涉及的全部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百分比。
3.9
计划召回完成率
根据汽车产品使用时间和缺陷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等因素,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在召回活动
实施周期内预计可实施召回措施的缺陷汽车产品数量占该召回活动涉及的全部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百分比。
3.10
措施有效性
生产者采取的召回措施实施后能有效消除缺陷且不产生其他新的缺陷的程度。
注:措施无效包括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产生其他新的缺陷。
3.11
措施次生影响
生产者采取的召回措施实施后使汽车的部分性能或功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但未产生新的缺陷。
4 评估基本流程
4.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评估主体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回技术机构、生产者或与生产
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等。
4.2 评估主体保存评估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并建立档案是十分必要的。
5 召回效果评估模型
5.1 评估指标及其权重值
5.1.1 召回效果评估指标由3个一级指标和9个二级指标组成。
5.1.2 一级指标包括召回活动实施、召回措施和召回活动满意度,分别用R1、R2 和R3 表示;二级指标
包括召回完成率指数、召回时效性、车主通知情况、召回范围准确性、召回措施实施一致性、措施有效性、措施次生影响、消费者满意度和召回监督配合度,分别用I1 ~I9 表示。
5.1.3 各级评估指标及其相应的权重值如表1所示。
6 召回效果评估过程
6.1 确定评估对象
召回效果评估对象为生产者组织实施的召回活动,而不是生产者本身。一般情况下,每次召回活动
都需要进行召回效果评估。评估主体一般在生产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后或召回活动实施周期结束6个
月后(两者以先到为准)启动召回效果评估工作。
6.2 信息与材料收集
6.2.1 信息与材料收集是召回效果评估的基础,信息和材料的客观、准确是召回效果评估过程的重要
前提。
6.2.2 评估主体收集的信息与材料包括:召回计划及其他备案资料、召回阶段性报告、召回总结报告、关于召回实施情况的消费者投诉与舆情信息、召回措施分析与验证报告和召回过程监督报告等。其中,召回计划及其他备案资料、召回阶段性报告、召回总结报告、关于召回实施情况的消费者投诉与舆情信息是召回效果评估必需的信息与材料。召回措施分析与验证报告、召回过程监督报告既可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试验和召回过程监督形成的报告,也可以是生产者自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形成的报告。
6.3 召回合规性评估
6.3.1 基于收集的信息与材料对生产者召回活动实施情况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6.3.2 召回合规性评估的主要依据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6.4 召回活动实施评估
6.4.1 召回完成率指数I1
召回完成率指数I1 的指标值按式(5)进行计算。
6.4.3 车主通知情况I3
车主通知情况I3 的指标值按式(9)进行计算。
6.4.4 召回范围准确性I4
通过召回过程监督,发现召回活动存在召回范围不准确的情形,I4 计为0;若不存在,I4 计为10。
6.4.5 召回措施实施一致性I5
召回措施实施一致性I5 为经营者召回措施实施与召回措施要求的符合程度,可通过生产者自主抽
查或召回过程监督获得。生产者自主抽查结果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时一并提供。
根据生产者自主抽查结果,I5 按式(10)进行计算。
其中,生产者抽查经营者的数量c1 一般不少于召回涉及经营者总数量的10%。
根据召回过程监督结果,若发现与生产者自主抽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则I5 值计为0。
6.5 召回措施评估
6.5.1 措施有效性I6
召回活动实施后,若召回过程监督发现存在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产生其他新
的缺陷的情形,I6 计为0;若不存在,I6 计为10。
6.5.2 措施次生影响I7
召回活动实施后,若召回过程监督发现存在汽车的部分性能或功能受到影响,但未产生新的缺陷的
情形,I7 计为0;若不存在,I7 计为10。
6.5.3 召回措施评估结果R2
将I6 和I7 的值代入式(3),计算得出召回措施评估结果R2。
6.6 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
6.6.1 消费者满意度I8
消费者满意度I8 主要基于消费者有效投诉数量及其与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比值(比值用UC 表
示)来确定,可根据舆情监测情况做适当调整:
a) 当消费者有效投诉数量达到50条及以上时,I8 计为0;
b) 当消费者有效投诉数量小于50条时:
6.6.2 召回监督配合度I9
召回监督配合度I9 按式(11)进行计算。
6.6.3 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结果R3
将I8 和I9 的值代入式(4),计算得出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结果R3。
6.7 确定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
6.7.1 代入评估模型
将R1、R2 和R3 的值代入式(1),计算得出REE值。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与不
合格,其中8.50≤REE≤10视为优秀,6≤REE< 8.50视为合格,REE< 6视为不合格。
6.7.2 评估结果修正
考虑到召回完成率指数I1、召回时效性I2、召回范围准确性I4、召回措施有效性I6 是召回效果评
估的核心指标,当上述指标值较低或为0时,被评估的召回活动将无法达到真正有效消除缺陷的目的,
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修正。即当I1< 6或I2=0或I4=0或I6=0时,如果REE≥6,需将综合评估结果修
正为不合格。
7 评估结果处置
7.1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生产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分别采取或制定相应的处置策略与措施:
a)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可以总结该召回活动的实施经验,结合
经验制定或修订内部管理文件与操作手册,并作为后续其他召回活动实施的依据。
b)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可以整理分析进一步提升的措施,并作
为后续其他召回活动实施的参考。必要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生产者进行整改与
提升。
c)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情形,
分别提出处置策略和整改措施:
1) 召回活动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召回法律法规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必要时向社会公开;生产者需立即提出并实施整改措施,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监督;
2) 召回活动存在REE< 6、I1< 6或I2=0的情形,生产者需尽快采取措施并进行备案。如
生产者未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依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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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40501|GB/T 45497|GB/T 43388|GB/T 40501|GB/T 39603-2020|GB/T 3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