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004-201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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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2004-2010 | 499 | HJ 2004-2010 | [PDF]天数 <=4 |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2004-2010 (HJ2004-2010) |
| 中文名称 |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laughterhouse and meat processing wastewater treatment project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60.30 |
| 字数估计 | 19,134 |
| 发布日期 | 2010-12-17 |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
| 引用标准 | GB 8978; GB 12694; GB 13457; GB 18078; GB 50014; GB 50015; GB 18596; GB 4284; GB 5084; GB 14554; GB 50009; GB 50016; GB 50052; GB 50054; GB 50069; GB 50187; GB 50194; GB 50303; GB 50317; GBJ 22; GB 3096; GB 12348; GBJ 87; GB/T 18883; GB/T 18920; GB/T 4754; HJ/T 15; HJ/T 96; HJ/T 101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4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规范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的废水治理工程, 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
HJ 2004-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4-201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laughterhouse and meat processing wastewater treatment proje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的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划,合理确定近期与远期、处理与利用的关系。
5.1.2 屠宰与肉类加工行业应积极采用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产
生量和排放量,防止环境污染。
5.1.3 出水直接向周边水域排放时,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排放水质应满足国
家、行业、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规定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关要求。
5.1.4 应根据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的类型、建设规模、当地自然地理环境条件、排水去向及排放标准
等因素确定废水处理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力求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可靠、运行稳定。
5.1.5 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应按不少于两格或两组并联设计,主要设备应考虑备用。
5.1.6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设检修排空设施,排空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外排。
5.1.7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处理工艺应包含消毒及除臭单元。
5.1.8 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深度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5.1.9 废水处理厂(站)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备。
5.2 设计规模
5.2.1 设计规模应根据生产工艺类型、产量及最大生产能力条件下的排水量综合考虑后确定。
5.2.2 废水水量、水质应以实测数据为准,缺少实测数据时可参考表 1、表 2、表 3和表 4。
5.3 项目构成
5.3.1 本废水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处理构筑物、工艺设备、配套设施以及运行管理设施。
5.3.2 处理工艺主要包括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恶臭污染处理及污泥处理等。
5.3.3 工艺设备包括机械格柵、污水泵、三相分离器、曝气风机、曝气器、污泥脱水机等。
5.3.4 配套设施包括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检测与控制、绿化等。
5.3.5 运行管理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分析化验室、库房、维修车间等。
5.4 总平面布置
5.4.1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 GB 50187的相关规定。
5.4.2 应根据处理工艺流程和各构筑物的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建构筑物
及各设施相互间平面空间关系等因素,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基础上,确定废水治理工程总体布
置。按远期总处理规模预留场地并注意近远期之间的衔接。
5.4.3 废水治理工程应独立布置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各处理单元平面布置尽量紧凑(中小规模
的废水处理构筑物可采用一体式构建),力求土建施工方便,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捷且便于维护管理。
5.4.4 工艺流程、处理单元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地形,以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等方面要求。
5.4.5 应设置管理及辅助建筑物,其面积应结合处理工程规模及处理工艺等实际情况确定。
5.4.6 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场所,不得露天堆放。
6 工艺设计
6.1 工艺选择原则
6.1.1 工艺选择应以连续稳定达标排放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水处理工艺。
6.1.2 应根据废水的水量、水质特征、排放标准、地域特点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工艺流程及处理目标。
6.1.3 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低运行成本、技术先进的处理工艺。处理工艺过程应尽可能做到自动控制。
6.1.4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处理应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物化处理为辅的组合处理工艺,并按照国家相
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考虑废水深度处理及再用。
6.2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处理工艺
6.3 废水处理主体单元
6.3.1 预处理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工程的预处理部分主要包括:粗(细)格栅、沉砂池、隔油池、集水池、调节池和初沉池等。
6.3.1.1 格栅
a)调节池前应设置粗格栅和细格栅,并按最大时废水量设计。
b)处理废水量较大、漂浮杂物较多时,宜采用具有自动清洗功能的机械格栅。
c)应特别注意禽类与畜类屠宰加工废水处理的细格栅设备选型差异,废水中含有较多羽毛等漂浮
物时必须设置专用的细格栅、水力筛或筛网等。
6.3.1.2 沉砂池
a)沉砂池设在格栅之后,隔油池之前,可与隔油池合建。
b)采用平流式沉砂池时,最大流速应为 0.3 m/s,最小流速为 0.15 m/s,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30~60 s。
c)采用旋流式沉砂池时,旋流速度应为 0.6~0.9 m/s,表面负荷约为 200 m3/(m2·h),
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20~30 s。
6.3.1.3 隔油池
a)隔油池设置在调节池之前,沉砂池之后,对于大中型规模的废水治理工程,隔油池应设有撇油刮渣设施。
b)平流式隔油池停留时间一般为 1.5~2.0 h,斜板隔油池停留时间一般不大于 0.5 h。
c)含油脂较低的肉类加工厂废水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设置隔油池。
6.3.1.4 集水池
a)当车间排水口管道埋深较大时,为减少调节池的埋深,便于施工,应设置集水池。
b)集水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该池最大工作水泵 5 min 的出水量,废水提升水泵宜按最大时水量选
型(无水量变化曲线资料时可按 3~4倍平均流量),每小时启动次数不超过 6次。
c)集水池的其他技术要求按 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6.3.1.5 调节池
a)调节池有效容积宜按照生产排水规律确定,没有相关资料时有效容积宜按水力停留时间 10~
24 h设计,并适当考虑事故应急需要。
b)调节池内应设置搅拌装置,一般可采用液下(潜水)搅拌或空气搅拌。采用液下搅拌时,具体
搅拌功率应结合池体大小进行确定,一般可按 5~10 W/m3;采用空气搅拌时,所需空气量(标
态)为 0.6~0.9 m3/(h·m3)。
c)为减少臭气影响,调节池宜加盖,并设置通风、排风及除臭设施;调节池应设有安全栏杆和检修扶梯。
d)调节池应设置排空集水坑,池底应设计流向集水坑的坡度,坡度设计应不小于 2%。
6.3.1.6 初沉池
a)调节池后宜设置初沉池,可采用竖流式沉淀池。对于规模大于 3 000 t/d的项目可采用辐流式沉淀池。
b)采用竖流式沉淀池时宽(直径)深比一般不大于 3,池体直径(或正方形一边)不宜大于 8 m。
不设置反射板时的中心流速不应大于 30 mm/s,设置反射板时的中心流速可取 100 mm/s。
c)沉淀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应大于 1 h,但不宜大于 3 h;其他设计参见 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3.1.7 气浮
a)气浮可作为调节池后用于去除残留于废水中粒径较小的分散油、乳化油、绒毛、细小悬浮颗粒
等杂物的一种备选技术。对于含有较多油脂和绒毛肉类加工厂废水,宜采用气浮工艺,以保证
后续厌氧等处理单元的稳定运行及处理效果。
b)气浮的设计可参见相关废水气浮处理技术规范进行。
6.3.2 生化处理
生化处理是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核心,主要去除废水中可降解有机污染物及氨氮等营养
型污染物。生化处理部分主要包括厌氧处理和好氧处理。
6.3.2.1 厌氧处理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一般宜采用的厌氧工艺为: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或水解酸化技术。
(1)UASB
a)UASB尤其适用于中高有机负荷、水量水质较稳定、悬浮物浓度较低时的废水处理。
b)UASB 应按容积负荷设计,并按水力停留时间校核,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16~24 h。宜采用常温
或中温厌氧;当水温较低时,宜设置加热装置和隔热保温层。不同温度下的容积负荷率可参考表 5。
6.3.2.2 好氧处理
好氧处理宜采用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序批式活性污泥技术(SBR)或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有条件时
亦可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
(1)SBR工艺
a)SBR工艺尤其适合废水间歇排放、流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
b)本规范中所指的 SBR 工艺包括传统 SBR、改良型 SBR(改良式序列间歇反应器 MSBR、循环
式活性污泥系统 CASS及循环式活性污泥技术(CAST)等工艺。
c)SBR反应池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联交替运行。
d)采用 SBR 工艺处理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废水时,污泥负荷(BOD5/MLVSS)宜取 0.1~
0.4 kg/(kg·d);总运行周期为:6~12 h,其中五个过程的水力停留时间可分别设计为:进水期
1~2 h,反应期 4~8 h,沉淀期 1~2 h,排水期 0.5~1.5 h,闲置期 1~2 h。各工序具体取值按
实际工程废水水质条件确定。
e)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废水的氨氮和水温是设计计算中考虑的重点因素。通常需按最低废水水温
(结合氨氮出水标准)计算硝化反应速率、校核反应器容积。
f)SBR工艺其他设计细节可参照 GB 50014及有关设计手册等有关规定进行。
(2)接触氧化工艺
a)接触氧化工艺广泛适用于不同规模的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废水治理工程,尤其适用于场地面积
小、水量小、有机负荷波动大的情况。
b)接触氧化工艺所使用的填料应采用轻质、高强度、防腐蚀、化学和生物稳定性好的材料,并应
保证其易于挂膜、水力阻力小、比表面积大或孔隙率高。
c)生物接触氧化工艺的水力停留时间一般取 8~12 h,填料容积负荷率(BOD5)应为 1.0~1.5 kg/(m3·d)。
d)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废水处理工程常采用竖流式沉淀池作为二沉池。可根据有关的设计手册及
实际工程经验选取表面负荷、沉淀时间等设计参数。竖流式沉淀池表面负荷一般取值为:0.6~
0.8 m3/(m2·h),斜管沉淀池表面负荷一般取值为:1.0~1.5 m3/(m2·h),沉淀池的水力停留时
间应大于 1 h,但不宜大于 3 h。
e)对于规模大于 3 000 t/d 的项目,可采用辐流式沉淀池。有关设计参考初沉池,按照 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f)其他设计细节可参照 HJ/T 337、GB 50014有关规定进行。
(3)MBR工艺
a)MBR工艺适用于占地面积小且出水水质要求高的废水处理。
b)膜生物反应器分为内置式和外置式两种,宜选用内置式中空纤维膜组件(HF)或平板膜(PF)MBR工艺。
c)膜通量等参数以实验数据或膜组件供应商数据为准。中空纤维膜组件的膜通量一般可设计为
8~15 L/(m2·h),平板膜的膜通量一般可设计为 14~20 L/(m2·h)。
d)MBR反应器主要工艺参数:水力停留时间一般为 8~16 h,MBR其他主要设计运行参数见表6。
6.3.2.3 消毒
(1)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废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2)一般采用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进行消毒,消毒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有效质量浓度不应小于 50 mg/L。
(3)可兼顾考虑废水脱色处理与消毒。
6.4 深度处理
6.4.1 地方环保部门对废水处理及排放有严格要求时应进行深度处理。
6.4.2 达标排放废水的深度处理宜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如曝气生物滤池(BAF)、
生物活性炭、混凝沉淀、过滤等。具体选用何种组合方式及相关工艺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再用水应以
项目场内为主,厂外区域为辅。
6.4.3 其他设计细节可参照 GB 50335 相应规定执行。
6.4.4 再用水用作厂区冲洗地面、冲厕、冲洗车辆、绿化、建筑施工等用途时,其水质应符合GB/T 18920。
6.5 恶臭污染物控制
6.5.1 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的恶臭治理对象主要包括屠宰临时圈养区、屠宰场区及废水处理厂(站)的臭气源。
6.5.2 有恶臭源的废水处理单元(调节池、进水泵站、厌氧、污泥储存、污泥脱水等)宜设计为密闭
式,并配备恶臭集中处理设施,将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6.5.3 常规恶臭控制工艺包括物理脱臭、化学脱臭及生物脱臭等,本类废水治理工程宜选用生物填料
塔型过滤技术、生物洗涤技术、活性炭吸附等脱臭工艺。
6.5.4 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 GB 14554的规定。
6.6 污泥处理单元
6.6.1 污泥包括物化沉淀污泥和生化剩余污泥,其中以生化剩余污泥为主。
6.6.2 生化剩余污泥量根据有机物浓度、污泥产率系数进行计算;物化污泥量根据悬浮物浓度、加药
量等进行计算。不同处理工艺产生的剩余污泥量(DS/BOD5)不同,一般可按 0.3~0.5 kg/kg设计,污
泥含水率 99.3%~99.4%。
6.6.3 宜设置污泥浓缩贮存池。一般可采用重力式污泥浓缩池,污泥浓缩时间宜按 16~24 h 设计,浓
缩后污泥含水率应不大于 98%。
6.6.4 污泥脱水前应进行污泥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性质和干污泥的处理方式选用,投加量
通过试验或参照同类型污泥脱水的数据确定。
6.6.5 污泥脱水机类型应根据污泥性质、污泥产量、脱水要求等进行选择,脱水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80%。
6.6.6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处理中产生的剩余污泥可作农用或与城市污水厂污泥一并处理,作农用时
应符合 GB 4284的规定。当采用卫生填埋处置或单独处置时,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60%。
6.6.7 脱水污泥严禁露天堆放,并应及时外运处理。污泥堆场的大小按污泥产量、运输条件等确定。
污泥堆场地面应有防渗、防漏、防雨水等措施。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 曝气设备
7.1.1 应选用氧利用效率高、混合效果好、质量可靠、阻力损失小、容易安装维修及不易产生堵塞的
产品。适宜于本类废水的主要曝气方式有鼓风曝气、射流曝气等。
7.1.2 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a)中、微孔曝气器应符合 HJ/T 252的规定;
b)射流曝气器应符合 HJ/T 263的规定;
c)散流式曝气器应符合 HJ/T 281的规定;
d)其他新型曝气器宜以实验数据或产品认证材料为准。
7.2 风机
7.2.1 风机应选用高效、节能、使用方便、运行安全,噪声低、易维护管理的机型。由于屠宰与肉类
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常属中小规模,宜选用罗茨鼓风机,并设置降噪措施。
7.2.2 风机选型具体计算应考虑如下因素确定:
a)按废水水质影响系数α取 0.8~0.85,β系数取 0.9~0.97修正供氧量;
b)当废水水温较高或较低时应进行温度系数修正;
c)空气密度和含氧量应根据当地大气压进行修正;
d)采用罗茨风机时,出口风量应根据进口风量及风量影响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