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865-2017 (HJ865-2017) | | 中文名称 |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lfactory laboratory construction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8,867 | | 发布日期 | 2017-11-10 | | 实施日期 | 2017-11-10 | | 引用标准 | GB/T 14675; JGJ 91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6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恶臭嗅觉实验室的选址、布局以及内部设计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恶臭嗅觉实验室的建设。 |
HJ 865-2017: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HJ 865-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lfactory laboratory constr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恶臭嗅觉实验室的选址、布局以及内部设计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恶臭嗅觉实验室的建设。
4 新建实验室的选址
4.1 恶臭嗅觉实验室应远离异味污染源及噪声源,如与其他实验室相邻,
应有效隔离,并设置独立的进出通道。
4.2 恶臭嗅觉实验室选址时,应对拟建恶臭嗅觉实验室室外的空气进行臭气浓度测定,
臭气浓度最大值应小于 10。
5 实验室的布局
5.1 恶臭嗅觉实验室须具备采样准备室、样品配制室、嗅辨室三个功能区,装备嗅觉仪的实
验室须设置嗅觉仪泵房。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增设休息室。各功能区的布局应集中紧凑、划分
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恶臭嗅觉实验室的布局可参考图 1。
5.2 恶臭嗅觉实验室的功能区和主要功能:采样准备室用于采样器材的存放、采样器使用前
的准备、测定后样品的处理、采样器材清洗等;样品配制室用于测定器材存放、样品短期存
放、无臭空气制备、样品配制等;嗅辨室用于嗅辨员对样品嗅辨;休息室为嗅辨员提供空气
清洁的休息环境,缓解嗅觉疲劳。
5.3 采样准备室可与其他实验室共用,但需要满足实验室的内部设计(6)的要求。样品配
制室应与嗅辨室相邻,并设置传递窗。传递窗的长度不小于 0.60 m,
高度不小于 0.40 m,可参考图 2 设计。
6 实验室的内部设计
6.1 建筑与装修
6.1.1 采样准备室、样品配制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8.0 m2,嗅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2 m2,设有
嗅觉仪的嗅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7 m2。室内净高均不小于 2.4 m。
6.1.2 实验室的内墙、门和窗须采用无味、低吸附性的材质,地面铺设无味、低吸附性的地
面材料。嗅觉仪泵房应有效隔音。
6.2 内部设施
6.2.1 采样准备室内部设施包括实验台、置物架、水池、通风橱或机械通风装置,布局可参
考图 3。样品配制室内部设施包括实验台、置物架、物品柜,布局可参考图 4。嗅辨室内部
设施包括嗅辨台、椅子,布局可参考图 5。设有嗅觉仪的实验室还应增加嗅觉仪实验台,布
局可参考图 6。以上设施均采用无味、低吸附性的材质。
图 5 嗅辨室布局示意图 图 6 设置嗅觉仪的嗅辨室布局示意图
6.2.2 实验台宽度不小于 0.75 m,采样准备室实验台总长度不小于 1.5 m,样品配制室实验台
总长度不小于 4.0 m。嗅辨台高度为 0.80 m,通过隔板分隔成 6个独立的嗅辨位,每个嗅辨
位长度不小于 1.0 m,宽度不小于 0.50 m,隔板高度不小于 0.30 m。嗅辨台的设计可参考图7。
6.2.3 采样准备室和样品配制室的实验器材配置参照 GB/T 14675 的相关要求。
6.2.4 嗅辨室室内噪声级应低于 45 dB(A);实验期间室内温度波动应不超过±3℃。
6.3 空气净化及调节
6.3.1 恶臭嗅觉实验室应设置通风及空气净化装置,保证实验室内空气无异味。
6.3.2 恶臭嗅觉实验室内温度范围应在 17~25℃之间,相对湿度范围应在 40~70%之间。
7 安全和防护
7.1 采样瓶等易碎实验器材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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