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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 11-462299-2018 (CQC 11-462299-2018; CQC 11--462299-2018; CQC11-462299-2018) | | 中文名称 |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 | 英文名称 |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onnector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12,178 |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 实施日期 | 2018-05-28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 11-462299-2018: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CQC 11-462299-2018 英文名称: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onnector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规 则
CQC11-462299-2018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2018 年 05 月 28 日发布 2018 年 05 月 28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电动车内部连接器,其:
--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额定电流不超过 250A;
--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 1500V,额定电流不超过 250A。
注:本规则中的车辆是指可外接充电的电动汽车。
对于额定电流超过 250A的连接器,本规则也可以作为指南和认证依据进行使用, 并在型式试验报告中
加以说明。
这些连接器打算安装到车辆内部且用户接触不到的场所。
这些连接器打算仅与铜或铜合金导体的电缆连接。
本规则不适用于符合 GB/T 20234系列标准中的车辆接口、供电接口及充电组件产品。
2.认证模式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产品的 CQC标志认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
之一或组合。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相同生产厂生产的同系列产品可申请为一个单元。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同规格型号产品
的型式试验可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产品描述(CQC11-462299.01-2018)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其他需要的文件,委托加工协议等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总装图、尺寸图、产品说明书等
b.电参数表
c.关键原材料清单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选送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覆盖样品需送样作补充差异试验。
4.1.2样品数量
按申请的每个单元主检代表性样品送 34套(含 3套触头组件),覆盖的其它型号样品根据差异情况确定
送样数量。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CQC1123-2016《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试验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 4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相同单元型号
过多时检测周期会适当增加)。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任何 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
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
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见 CQC11-462299.01-2018《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原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
试验。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充
电接口)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每个工厂界定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不同制造商的同类产品,应至少查看产品标识。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
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合格评定。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受理认证申请后,型式试验时限见 4.2.4,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
查时间、整改及验证时间)。完成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10 天内颁发
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的下一个年度内应安排年度监督。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
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1)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 根据 CQC/F
001-2009 中《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1《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
制检测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出厂检验和确
认检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以及认证证书和 CQC 标志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的必查内容;另外,前次工厂检
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7.3 监督抽样
必要时,由 CQC 组织,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
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
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 日内向指定的检测机构寄出/送出,检
测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试验,并向 CQC 报告检验结果。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
全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测。
7.4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
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5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证后监督结果进行合格评定,评定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者监
督抽样不合格(如需抽样),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3规定处理相关认证证书。
8.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
8.1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 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
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8.2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项目按照 7.3的要求执行。(也可要求见型式试验)
8.3 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 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发生变更
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提出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
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电动道路车辆用连接器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
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
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
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送
样品供核查或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
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
持有者可以向 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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