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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32086-2015 (GB32086-2015) | 中文名称 | 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GB/T 32086-2015] Requirement of vertical flammability characteristic and test method for certain category automobile interior material [Renamed to GB/T 32086-2015]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24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40 | 字数估计 | 11,120 | 发布日期 | 2015-10-09 | 实施日期 | 2016-07-01 | 起草单位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1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运载超过22名乘容的M3类汽车内饰用窗帘、遮阳帘和/或其他内部悬挂材料, 不适用于有站立乘容的城市客车。 |
GB 32086-2015: 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32086-2015 英文名称: [GB/T 32086-2015] Requirement of vertical flammability characteristic and test method for certain category automobile interior material [Renamed to GB/T 32086-201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运载超过22名乘客的 M3 类汽车内饰用窗帘、遮阳帘和/或其他内部悬挂材料,不适
用于有站立乘客的城市客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燃烧速度
燃烧距离与所用时间的比值,单位为毫米每分(mm/min)。
2.2
内饰材料
窗帘、遮阳帘和/或其他内部悬挂材料。
3 技术要求
垂直燃烧速度应不大于100mm/min。
4 试验方法
4.1 原理
将试样垂直固定到矩形框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火焰引燃试样,测定试样燃烧距离和所用时间。
4.2 试验装置及器具
4.2.1 试样固定架
试样固定架应是一个矩形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框架高560mm,由两根间距为150mm的平行
杆连接组成,杆上有固定试样的固定针。固定针直径应不大于2mm,长度至少27mm。将试样固定架
安装在通风橱内相应支架上,保证固定架在试验期间始终处于垂直状态。
为将试样固定在固定针上,并离框架有一段距离,需在固定针附近安装直径为2mm,高度至少为
20mm的定位柱。
4.2.2 压板
使用U形压板保证试样在试样固定架上的垂直平整性。U形压板应平整且具有刚性,用适当材料
制成、尺寸相当于试样固定架尺寸,厚度为1.0mm±0.1mm。在压板的左右两侧钻出直径大约为
4mm的12个圆孔,圆孔位置应保证其圆心间距等于试样固定架上固定针之间的距离(见图1)。
4.2.3 燃气灯
燃气灯提供试验火源,其描述和结构需遵照附录A的规定。
4.2.4 燃气
燃气灯使用的燃气为工业用丙烷气体、丁烷气体或液化石油气。
4.2.5 标记线
白色丝光棉线,线密度最大为50tex。
4.2.6 秒表
测量时间用秒表精度不低于0.5s。
4.2.7 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600mm以上,精度为1mm。
4.2.8 通风橱
试样固定架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试样固定架体积的20倍~110倍,且通风橱的长、
宽、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个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倍。
试验前,在距离试样固定架最终确定位置前后各100mm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
度应在0.10m/s~0.30m/s之间。通风橱可使用自然通风或适当风速通风。
4.3 试样
4.3.1 尺寸
试样尺寸为长560mm±2mm,宽170mm±2mm,厚度为零件厚度。
4.3.2 取样
在经向和纬向分别裁取3块(或更多)试样进行燃烧试验。取样方法如下:
a)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裁取。
b)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成、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
进行试验。
c) 当材料按整个幅宽供货时,需将距边缘100mm的材料裁掉,然后在其余部分等距、均匀取样。
4.3.3 预处理
试样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5%的标准状态下放置至少24h,直到开始试验。
4.4 试验步骤
4.4.1 在温度为10℃~30℃、相对湿度为15%~80%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4.4.2 燃气灯在试样前下方,位于通过试样的垂直中心线与试样表面呈垂直状态的平面内,燃气灯中
心轴向上倾斜,与试样所在平面成30°角,燃气灯顶部和试样下边缘的距离为20mm,示意图如图2所
示。燃气灯垂直放置时点燃燃气灯,调节火焰高度至40mm±2mm,该距离是燃气灯喷嘴口与火焰顶
端距离。在开始第一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稳定燃烧至少2min,然后熄灭。
4.4.3 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固定在试样固定架的固定针上,贴近定位柱,然后压上U形压板,保证固定针
穿过压板上的各个圆孔,试样距离框架至少20mm。将试样固定架安装到燃烧箱顶部支架上,保证试
样垂直。
4.4.4 在图1所示的试样压板前水平放置标记线,标记线距离试样表面的距离分别为1mm和5mm,
为保证标记线相对试样位置,标记线应保持足够张力。
4.4.5 点燃燃气灯,调节火焰高度至40mm±2mm。调节燃气灯放置角度,使燃气灯中心轴倾斜,与
试样所在平面成30°夹角,试样在燃气灯火焰中引燃5s,立即熄灭燃气灯并将其复位。
4.4.6 如果试样能继续燃烧5s,则认为已经点燃。如果试样没有燃烧,则认为未点燃,需重新对另一
个经过预处理的试样进行试验,但试样在燃气灯火焰中引燃时间是15s。
4.4.7 如果任一组3个试样中的任一结果超过最小值的50%,则应取同样方向的另外一组试样再次进
行试验。如果任一组3个试样中1个或2个试样没有燃烧到第三标志线,则取同样方向的另外一组3个试
样再次进行试验。
4.4.8 测量下列时间,单位为秒(s):
a)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一标记线的时间t1;
b)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二标记线的时间t2;
c)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三标记线的时间t3。
4.5 计算
对于燃烧火焰至少到第一标记线的试样,燃烧速度(vi)按下式计算:
4.6 燃烧速度的结果表示
4.6.1 如果试样在火焰中引燃15s后仍不能继续燃烧5s;或者火焰在到达第一标记线前自行熄灭,均认
为燃烧速度符合要求,两者都表示为0mm/min。
4.6.2 如果试样能燃烧,且火焰超过第一标记线,则按4.5项要求进行燃烧速度计算,燃烧速度结果表示
为vi-实测值mm/min,例如v1-50mm/min。
4.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零件名称、型号规格、材质、生产单位、试验单位、试验日期和试验人;
b) 试样数量,试样厚度;
c) 试验结果:点燃时间、燃烧时间、燃烧距离、燃烧速度,以及燃烧过程中的现象。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气灯的描述和结构
A.1 描述
燃气灯提供火焰,其阀门结构应便于控制火焰并调节火焰高度,火焰高度可以在10mm~60mm
之间进行调节。
A.2 结构
燃气灯的结构如图A.1a)所示,由3部分组成。
A.2.1 气体喷嘴
气体喷嘴内径为0.18+0.03 0 mm,结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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