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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8410-2006 (GB8410-2006) | 中文名称 |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 英文名称 | Flammability of automotive interior material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09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40 | 字数估计 | 10,196 | 发布日期 | 2006-01-18 | 实施日期 | 2006-07-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8410-1994 | 采用标准 | FMVSS 571.302, NEQ | 起草单位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2号(总第89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8410-2006 英文名称: Flammability of automotive interior materi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410—2006
代替 GB 8410—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评定。
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况(零件应用部位、布置方法、使用条件、
引火源等)和本标准中规定 的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本标准不适用
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
2术语和定义
3技术要求
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燃烧速度不大于100 mm/min。
4试验方法
4. 1原理
将试样水平地夹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高度火焰点燃
试样的自由端15 s后,确定试样上火焰是否熄灭,或何时熄灭,
以及试样燃烧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
4.2试验装置及器具
4.2. 1燃烧箱
燃烧箱用钢板制成,结构示意图见图1,尺寸见图2。
燃烧箱的前部设有一个耐热玻璃观察窗,该窗可整块盖住前面,也可做成小型观察窗。
燃烧箱底部设10个直径为19 mm的通风孔,四壁靠近顶部四周有宽13 mm的通风槽。
整个燃烧 箱由4只高10 mm的支脚支承着。在燃烧箱顶部设有安插温度计的孔,
此孔设在顶部靠后中央部位, 中心距后面板内侧20mm。
燃烧箱一端设有可封闭的开孔,此处可放入装有试样的支架,另一端则设一个小门,
门上有通燃气 管用的小孔,支撑燃气灯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标志板。
燃烧箱底部设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盘(见图3)。此盘放置在两排通风孔
之间而又不 影响通风孔的通风。
4.2.2试样支架
试样支架由两块U形耐腐蚀金属板制成的框架组成,尺寸见图4。
支架下板装有6只销子,上板相应设有销孔,以保证均匀夹持试样,同时销子也作为
燃烧距离的起 点(第一标线)和终点(第二标线)的标记。
另一种支架的下板不仅设有6只销子,而且支架下板布有距离为25 mm的耐热金属
支承线,线径 0. 25 mm(见图5 ),该种支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安装后的试样底面应在燃烧箱底板之上178 mm。试样支架前端距燃烧箱的内表面
距离应为 22 mm,试验支架两纵外侧离燃烧箱内表面距离为50 mm(见图2和图4)。
4. 2. 3 燃气灯
燃气灯是试验用火源,燃气灯喷嘴内径为9.5 mm,其阀门结构应易于控制火焰高度,
并易于调整 火焰高度。
当燃气灯置于燃烧箱内时,其喷嘴口部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 mm处(见图2)。
4.2.4燃气
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比性,供给燃气灯试验用可燃性气体最好使用液化气,也可采用
燃烧后热值约 为35 MJ/m3~38 MJ/m3的其他可燃气体,例如天然气、城市煤气等。
当进行仲裁试验时,推荐使用液化气。
4.2.5 金属梳
金属梳的长度至少为110 mm,每25 mm内有7 — 8个光滑圆齿。
4. 2. 6秒表
测量时间所用秒表准确度不低于0.5 s。
4.2.7 温度计
温度计量程应为150℃以上,准确度为1℃ 。
4. 2. 8 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400 mm以上,准确度1 mm。
4. 2. 9 通风橱
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倍〜110倍,而且通风橱
的长、宽、高 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在燃烧箱最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 mm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
应在0. 10 m/s〜 0.30 m/s 之间。
4.3试样 4. 3. 1 形状和尺寸
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见图6。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 mm。
以不同种类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比较时,试样必须具有相同尺寸(长、宽、厚)。
通常取样时必须使试 样沿全长有相同的横截面。
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
但要记录:
a)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 mm〜60 mm,长度应至少为356 mm。在这种情况下
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宽度。
b)如果零件宽度大于60 mm,长度应至少为138 mm。此时,可能的燃烧距离
相当于从第一标线 到火焰熄灭时的距离或从第一条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
c)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 mm〜60 mm,且长度小于356 mm或零件宽度大于
60 mm,长度小于 138 mm,则不能按本标准试验;宽度小于3 mm的试样也不能按
本标准进行试验。
4. 3. 2 取样
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
不同方向截 取试样,并且要将5块(或更多)试样在燃烧箱中分别试验。取样方法
如下:
a)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500 mm的样品,
并将距边缘 100 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匀取样。
b)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c)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又必须按本标准进行试验,可用同材料同
工艺制作结构 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 mmx100 mm),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
且不得超过13 mm进行 试验。此试验结果不能用于鉴定、认证等情况,且必须在
试验报告中注明制样情况。
d)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 mm,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
的试样厚度为 13 mm。
e)若零件厚度不均匀一致,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统一为最小
部分厚度。
f)若零件弯曲无法制得平整试样时,应尽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试样拱高不超过
13 mm;若试样拱 高超过13 mm,则需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
试样(356 mmX 100 mm),厚 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 mm进行试验。
g)层积复合材料应视为单一材料进行试验,取样方法同上。
h)若材料是由若干层叠合而成,但又不属于层积复合材料,则应由暴露面起13 mm
厚之内所有 各层单一材料分别取样进行试验,取样示例见图7。
如图7所示,材料A与材料B之间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单独进行试验。材料B在厚度
13 mm以 内,且与材料C紧密结合,所以材料B、C应作为层积复合材料,切取
13 mm进行试验。
4.3.3 预处理
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23℃±2 ℃ 和相对湿度45%〜55%的标准状态下状态调节至少
24 h,但不超 过 168 h。
4. 4试验步骤
4.4.1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符合
4.2.5规定的 金属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
4.4.2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
使火焰高度为 38 mm。在开始第一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
1 min,然后熄灭。
4.4.3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
自由端与U形 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
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 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带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
燃烧试验。
4.4.4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中央,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气灯空气
进口关闭状态下 点燃燃气灯,并使火焰高度为38 mm,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
15 s,然后熄掉火焰(关闭燃气灯阀 门)。
4.4.5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第一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
注意观察燃烧 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
4.4.6当火焰达到第二标线或者火焰达到第二标线前熄灭时,同时停止计时,计时也
以火焰传播较快 的一面为准。若火焰在达到第二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第一标线起
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 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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