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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9603-2020 (GB/T39603-2020) | 中文名称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the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defective motor vehicle product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00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12,175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实施日期 | 2021-07-01 | 引用标准 | GB/T 34402-2017 | 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8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3)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提供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评估基本流程、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召回效果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处置的信息。本标准适用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评估主体对生产者安全缺陷召回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汽车替换零部件和除汽车产品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缺陷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 |
GB/T 39603-2020
Guidelines for the recal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defective motor vehicle products
ICS 43.020
T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2020-12-14发布
2021-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估基本流程 2
5 召回效果评估模型 3
5.1 评估指标及其权重值 3
5.2 评估模型 4
6 召回效果评估过程 5
6.1 确定评估对象 5
6.2 信息与材料收集 5
6.3 召回合规性评估 5
6.4 召回活动实施评估 6
6.5 召回措施评估 7
6.6 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 8
6.7 确定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 9
7 评估结果处置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清
华大学、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凌云、董红磊、王琰、巫小波、高亚、兰凤崇、刘亚辉、黄嵘、梁宏毅、周小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
评估的评估基本流程、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召回效果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处置的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评估主体对生产者安全缺陷召回活动实施情
况进行效果评估。汽车替换零部件和除汽车产品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缺陷召回活动效果评估
参照本标准使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活动效果评估参照本标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402-2017 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召回活动 recalactivity
生产者组织零部件生产者、经营者等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全工作过程。
3.2
召回计划 recalplan
生产者针对即将开展的召回活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3.3
召回措施 recalmeasures
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提出的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方式。
3.4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数量、汽车使用时间等因素,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集中开展召回活动实施
的时间期限。
3.5
评估主体对召回活动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注:评估结果是对生产者召回活动实施全过程的客观反映。
3.6
召回总结报告 recalsummaryreport
生产者在召回活动实施周期完成后一定时限内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召回实施情况
报告。
3.7
召回阶段性报告 recalperiodicreport
生产者在召回活动实施周期中定期或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召回实施情况报告。
3.8
已实施召回措施的缺陷汽车产品数量占该召回活动涉及的全部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百分比。
3.9
根据汽车产品使用时间和缺陷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等因素,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在召回活动
实施周期内预计可实施召回措施的缺陷汽车产品数量占该召回活动涉及的全部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
百分比。
3.10
生产者采取的召回措施实施后能有效消除缺陷且不产生其他新的缺陷的程度。
注:措施无效包括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产生其他新的缺陷。
3.11
生产者采取的召回措施实施后使汽车的部分性能或功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但未产生新的缺陷。
4 评估基本流程
4.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的评估主体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回技术机构、生产者或与生产
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等。
4.2 评估主体保存评估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并建立档案是十分必要的。
4.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召回活动满意度R3 是召回效果评估的主观指标,由消费者满意度I8 和召回监督配合度I9 组成。
根据表1中I8 和I9 的权重值,召回活动满意度R3 的评估结果可由式(4)计算得出。
评估结果采用10分制,即REE、R1、R2、R3以及I1~I9 的分值均分别为0~10分,本标准中分值
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 召回效果评估过程
6.1 确定评估对象
召回效果评估对象为生产者组织实施的召回活动,而不是生产者本身。一般情况下,每次召回活动
都需要进行召回效果评估。评估主体一般在生产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后或召回活动实施周期结束6个
月后(两者以先到为准)启动召回效果评估工作。
6.2 信息与材料收集
6.2.1 信息与材料收集是召回效果评估的基础,信息和材料的客观、准确是召回效果评估过程的重要
前提。
6.2.2 评估主体收集的信息与材料包括:召回计划及其他备案资料、召回阶段性报告、召回总结报告、
关于召回实施情况的消费者投诉与舆情信息、召回措施分析与验证报告和召回过程监督报告等。其中,
召回计划及其他备案资料、召回阶段性报告、召回总结报告、关于召回实施情况的消费者投诉与舆情信
息是召回效果评估必需的信息与材料。召回措施分析与验证报告、召回过程监督报告既可以是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试验和召回过程监督形成的报告,也可以是生产者自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形
成的报告。
6.3 召回合规性评估
6.3.1 基于收集的信息与材料对生产者召回活动实施情况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6.3.2 召回合规性评估的主要依据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6.3.3 经召回合规性评估后,如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召回法律法规的情形,进入后续的召回效果评估
程序;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召回法律法规的情形,需基于收集的信息与材料查证生产者是否已经进行了
整改,如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进入后续的召回效果评估程序;如未进行有效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式中:
I2---召回时效性;
t2---实际召回活动实施周期;
t1---召回活动实施周期。
其中,召回活动实施周期t1 和实际召回活动实施周期t2 以月为单位计算。
示例:某生产者在召回计划中制定的召回活动实施周期为12个月(t1),生产者实际实施召回活动周期为13个月
(t2),则I2 计算结果为8.33。
6.4.3 车主通知情况I3
车主通知情况I3 的指标值按式(9)进行计算。
6.4.4 召回范围准确性I4
通过召回过程监督,发现召回活动存在召回范围不准确的情形,I4 计为0;若不存在,I4 计为10。
6.4.5 召回措施实施一致性I5
召回措施实施一致性I5 为经营者召回措施实施与召回措施要求的符合程度,可通过生产者自主抽
查或召回过程监督获得。生产者自主抽查结果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时一并提供。
根据生产者自主抽查结果,I5 按式(10)进行计算。
6.4.6 召回活动实施评估结果R1
将I1~I5 的值代入式(2),计算得出召回活动实施评估结果R1。
6.5 召回措施评估
6.5.1 措施有效性I6
召回活动实施后,若召回过程监督发现存在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产生其他新
的缺陷的情形,I6 计为0;若不存在,I6 计为10。
6.5.2 措施次生影响I7
召回活动实施后,若召回过程监督发现存在汽车的部分性能或功能受到影响,但未产生新的缺陷的
情形,I7 计为0;若不存在,I7 计为10。
6.5.3 召回措施评估结果R2
将I6 和I7 的值代入式(3),计算得出召回措施评估结果R2。
6.6 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
6.6.1 消费者满意度I8
消费者满意度I8 主要基于消费者有效投诉数量及其与缺陷汽车产品总数量的比值(比值用UC 表
示)来确定,可根据舆情监测情况做适当调整:
a) 当消费者有效投诉数量达到50条及以上时,I8 计为0;
b) 当消费者有效投诉数量小于50条时:
1) 未收到消费者有效投诉,即UC=0时,I8 计为10;
6.6.2 召回监督配合度I9
召回监督配合度I9 按式(11)进行计算。
示例:某生产者于2018年3月1日实施召回,首次应提交阶段性报告的日期为6月1日,若生产者于6月20日提
交,此时Ti 为13,则Pi 的计算结果为7。
生产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的及时率S根据生产者提交符合要求的召回总结报告的时间计算,若召
回总结报告在完成召回计划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提交,S值计为10;若超过15个工
作日提交,S值计为0。
在召回过程监督中,如生产者存在不配合召回监督的情况,则I9=0。
6.6.3 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结果R3
将I8 和I9 的值代入式(4),计算得出召回活动满意度评估结果R3。
6.7 确定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
6.7.1 代入评估模型
将R1、R2 和R3 的值代入式(1),计算得出REE值。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与不
合格,其中8.50≤REE≤10视为优秀,6≤REE< 8.50视为合格,REE< 6视为不合格。
6.7.2 评估结果修正
考虑到召回完成率指数I1、召回时效性I2、召回范围准确性I4、召回措施有效性I6 是召回效果评
估的核心指标,当上述指标值较低或为0时,被评估的召回活动将无法达到真正有效消除缺陷的目的,
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修正。即当I1< 6或I2=0或I4=0或I6=0时,如果REE≥6,需将综合评
估结果修正为不合格。
7 评估结果处置
7.1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生产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分别采取或制定相应的处置策略与措施:
a)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可以总结该召回活动的实施经验,结合
经验制定或修订内部管理文件与操作手册,并作为后续其他召回活动实施的依据。
b) 针对召回效果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召回活动,生产者可以整理分析进一步提升的措施,并作
为后续其他召回活动实施的参考。必要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生产者进行整改与
提升。
c) 针对召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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