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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607-2011 (HJ607-2011) | | 中文名称 |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Used Mineral Oil Recovery, Recycle and Reuse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40 | | 字数估计 | 11,152 | | 发布日期 | 2011-02-16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引用标准 | HJ/T 91; HJ/T 55; HJ/T 397; HJ/T 373; HJ/T 176; HJ/T 166; GB/T 17145; GB 8978; GB 18598; GB 18597; GB 18484; GB 16297; GB 13271; GB 13015; GB 1234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 1999年第5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2001年第199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004年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16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 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 |
HJ 607-2011: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07-2011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Used Mineral Oil Recovery, Recycle and Reu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
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7145 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 9号)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 1996年第 10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004年第 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1999年第 5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2001年第 199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 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第 5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总体要求
4.1 废矿物油焚烧、贮存和填埋厂址选择应符合 GB 18484、GB 18597、GB 18598中的有关规定,并
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废矿物油再生利用的厂址选择应参照上述
规定和要求执行。
4.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应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从事相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3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
4.4 废矿物油应按照来源、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4.5 含多氯联苯废矿物油属于多氯(溴)联苯类废物,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按 GB 13015
和相关规定执行。
5 废矿物油的分类及标签要求
5.1 废矿物油分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行,按行业来源分类如下: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涂料、油墨、颜料及相关产品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非特定行业。
5.2 应在废矿物油包装容器的适当位置粘贴废矿物油标签,标签应清晰易读,不应人为遮盖或污染。
标签参考格式见附录 A。
5.3 废柴油、废煤油、废汽油、废分散油、废松香油等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 60℃的废矿物油,应
标明“易燃”。
6 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他能导致其使用效能减弱的缺陷。
6.1.2 废矿物油收集过程产生的废旧容器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可转作他用的,应经过消除污
染的处理。
6.1.3 废矿物油应在产生源收集,不宜在产生源收集的应设置专用设施集中收集。
6.1.4 废矿物油收集过程产生的含油棉、含油毡等含废矿物油废物应一并收集。
6.2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6.2.1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现场宜采取铺设塑料膜等措施防止废矿物油污染场地。
6.2.2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应将开采现场沾染废矿物油的泥、沙、水全部收集。
6.2.3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产生的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清罐油泥等应全部回收,不应排
放或弃置。
6.2.4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中产生的数量较大的废矿物油,可收集在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和 GB 18597的自备临时设施或场所,不应随意堆积。
6.3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6.3.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在可能产生渗漏的位置设置集油容器,进行废矿物油的
收集。
6.3.2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产生的油泥、油渣等应进行有效收集。
6.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产生的具有腐蚀特性的废矿物油,例如废松香油等,宜使用镀锌铁桶等进行防腐
处理的容器收集。
6.5 拆船、修船和造船作业
拆船、修船和造船作业应配备或设置拦油装置、废矿物油收集装置,作业中产生的含油物品不应随
意堆放或抛入水域。
6.6 机动车维修、机械维修
6.6.1 机动车维修、机械维修行业作业现场应做防渗处理,并建设防晒、防淋措施。
6.6.2 机动车维修、机械维修行业作业现场应配备废矿物油专用收集容器或设施,并应建有地面冲洗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7 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1 废矿物油贮存污染控制应符合 GB 18597中的有关规定。
7.2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除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计原则外,还应符合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
存设计规范。
7.3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应远离火源,并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7.4 废矿物油应使用专用设施贮存,贮存前应进行检验,不应与不相容的废物混合,实行分类存放。
7.5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内地面应作防渗处理,并建设废矿物油收集和导流系统,用于收集不慎泄漏的
废矿物油。
7.6 废矿物油容器盛装液体废矿物油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 5%。
7.7 已盛装废矿物油的容器应密封,贮油油罐应设置呼吸孔,防止气体膨胀,并安装防护罩,防止杂
质落入。
8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8.1 废矿物油的运输转移应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水路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8.2 废矿物油的运输转移过程控制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3 废矿物油转运前应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品名、数量和标志等。
8.4 废矿物油转运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5 废矿物油转运前应检查转运设备和盛装容器的稳定性、严密性,确保运输途中不会破裂、倾倒和
溢流。
8.6 废矿物油在转运过程中应设专人看护。
9 利用和处置技术要求
9.1 一般要求
9.1.1 废润滑油的再生利用应符合 GB 17145中的有关规定。
9.1.2 废矿物油不应用做建筑脱模油。
9.1.3 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1.4 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应根据含油率、黏度、倾
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9.1.5 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
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
9.1.6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品应进行主要指标的检测,确保再生产品质量。
9.1.7 废矿物油进行焚烧处置,鼓励进行热能综合利用。
9.1.8 无法再生利用或焚烧处置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焚烧残余物应进行安全处置。
9.2 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9.2.1 含油率大于 5%的含油污泥、油泥沙应进行再生利用。
9.2.2 油泥沙经油沙分离后含油率应小于 2%。
9.2.3 含油岩屑经油屑分离后含油率应小于 5%,分离后的岩屑宜采用焚烧处置。
9.3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9.3.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产生的含油浮渣、含油污泥、油渣及其他含油沉积物等应进行资源回收利用。
9.3.2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生的含油(油脂)白土宜使用蒸汽提取或焙烧分馏处
理。经过焙烧分馏处理后,白土及锅炉灰经鉴别后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可用作建筑材料。
9.4 机械加工
机械切削、珩磨、研磨、打磨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金属屑宜进行油屑分离处理,分离后的废矿物油
宜进行循环使用。
10 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0.1 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应对废矿物油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场地土壤进行定期监
测,监测方法、频次等应符合 HJ/T 55、HJ/T 397、HJ/T 91、HJ/T 373、HJ/T 166等的相关要求。
10.2 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应符合 GB 8978、GB 13271、GB 16297、
GB 12348等的相关要求。
10.3 废矿物油的焚烧应符合 GB 18484中的有关规定。
10.4 废矿物油焚烧工程的建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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