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5497-2025 (GB/T45497-2025) | | 中文名称 | 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 | 英文名称 | Motor vehicle product recall - Guidelines for manufacture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0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 字数估计 | 22,259 |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 实施日期 | 3/28/2025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5497-2025: 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ICS 43.020
CCST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2025-03-28发布
2025-03-28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原则 3
4.1 基本原则 3
4.2 工作机制 3
4.3 基本流程 3
5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 4
5.1 概述 4
5.2 体系建设 5
6 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 7
6.1 信息收集与分析 7
6.2 疑似缺陷问题识别 7
6.3 调查分析与评估 8
6.4 召回决定 9
6.5 受调查影响的决策过程 9
7 召回实施过程 10
7.1 召回维修用零部件(软件)准备 10
7.2 召回计划报告 10
7.3 召回计划制定 10
7.4 召回信息通知 11
7.5 召回实施过程管理 12
7.6 召回效果评估 12
7.7 回收缺陷零部件处置 13
8 缺陷预防与质量改进 13
8.1 缺陷预防 13
8.2 质量改进 13
参考文献 1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吉
利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国际汽车质量标准化协会、上海机动车检测认
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丰田
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极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
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小鹏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中汽院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艳、王琰、胡文浩、肖凌云、董红磊、康秀瑞、曲现国、陈吉清、贺兴、刘亚辉、
费凡、任毅、徐华、梁宏毅、李文昭、周小红、林烨、蒋治文、王平、李鹏、严旭升、徐良松、聂强、王澎、
艾能明、晏重举、陈向辉、宋言格、黄嵘、张成刚、石岩、刘万里、杨友莉、张德虎、董国华、冯超、方文韬、
徐斌、梁新苗、陈彧、解垭岭、陈理浩、崔光华、金陵。
引 言
《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是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内容涵盖
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生产者召回实施过程、缺陷预防与质量改进,本文件可以作为生产者开展缺
陷汽车产品召回全流程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汽车产品生产者开展召回相关工作的原则,给出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缺陷分析
评估与召回决定、召回实施过程、缺陷预防和质量改进的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产品生产者,相关零部件(软件)生产者和经营者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4402 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
GB/T 3960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
GB/T 39892 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及处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者 manufacturer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从境外
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授权的机构。
3.2
生产或提供零件、部件、软件、系统、算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来源:GB/T 43387-2023,4.2,有修改]
3.3
经营者 operator
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来源:GB/T 43387-2023,4.3]
3.4
生产者(3.1)为开展召回工作建立的部门或机构(可为专设或非专设)。
注: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宜由召回决定人员、召回联络人员、召回实施推进人员等构成。
3.5
根据召回主管部门要求,承担产品召回过程中具体技术工作的单位。
注:本文件中简称技术机构。
[来源:GB/T 43387-2023,4.6]
3.6
风险评估 riskassessment
确定危险事件或情形的严重性与发生可能性的综合水平等级的过程。
[来源:GB/T 34402-2017,2.5]
3.7
缺陷 defect
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来源:GB/T 43387-2023,3.1,有修改]
3.8
排放危害 emissionhazard
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
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或其他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
注:在本文件中,缺陷和排放危害统称为缺陷。
[来源:GB/T 43387-2023,3.2]
3.9
召回 recal
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向召回主管部门报告,将缺陷信息及时有效通知消费者,并按计划对
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来源:GB/T 43387-2023,3.3,有修改]
3.10
召回决定 recaldecision
生产者为是否实施召回做出判断的行为。
[来源:GB/T 43387-2023,5.19]
3.11
召回计划 recalplan
生产者针对召回活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来源:GB/T 43387-2023,5.20]
3.12
召回计划报告 recalplansubmission
生产者针对召回活动,向召回主管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行为。
[来源:GB/T 43387-2023,5.21]
3.13
预计实施召回措施的产品数量占受该召回影响的产品数量的百分比。
[来源:GB/T 43387-2023,6.4]
3.14
缺陷预防 defectprevention
在产品设计、制造等环节,对可能出现的缺陷问题采取的防范措施。
4 原则
4.1 基本原则
生产者开展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至少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合规性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召回主管部门的要求;
b) 独立性原则:召回决定基于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结论作出,避免其他非技术因素影响;
c) 及时性原则:积极开展调查分析与评估,认为存在缺陷时及时实施召回;
d) 协调性原则:有效统筹协调内部、外部资源,形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
4.2 工作机制
生产者开展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至少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a) 召回管理组织工作机制;
b) 零部件(软件)生产者、经营者等外部相关方协同工作机制;
c) 产品设计安全性相关文件保存、记录管理工作机制;
d) 整车、关键零部件及软件追溯机制;
e) 事件、事故快速调查响应机制;
f) 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工作机制;
g) 召回实施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h) 缺陷预防与质量改进工作机制。
4.3 基本流程
生产者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基本流程见图1。
图1 基本流程
生产者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基本流程包括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生产者召回实施过程及缺陷预
防与质量改进三大部分。其中:
a) 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包括:信息收集与分析、疑似缺陷问题识别、调查分析与评估以及召
回决定;
b) 生产者召回实施过程包括:召回计划制定、召回维修零部件或软件准备、召回计划报告、召回信
息通知、召回实施过程管理、召回效果评估以及回收缺陷零部件处置。
5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
5.1 概述
5.1.1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生产者宜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确保召
回管理获得支持和持续改进的资源。
5.1.2 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时,至少宜考虑以下因素:
a) 组织机构;
b) 基本能力;
c) 外部相关方协同;
d) 文件与记录;
e) 培训。
5.2 体系建设
5.2.1 组织机构
生产者宜建立召回管理组织,工作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a) 识别召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测和评估影响汽车产品召回实施的各种外部和内部因素,并
建立内部日常信息备案、召回实施规范及流程。
b) 内部资源、外部资源的协调与培训组织,形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
c) 信息收集、调查分析和处置。
d) 组织风险分析、召回决定,制定召回计划,报告召回计划,组织召回实施和过程管理。
e) 与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沟通。
f) 对产品缺陷预防和质量改进提出建议。
g) 协同配合重大质量事件的应急响应。
h) 设立召回联络人员,经生产者授权,与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进行联络。召回联络人员在国
家汽车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变更时及时更新。
5.2.2 基本能力
基本能力宜包括但不限于:
a) 具备信息收集与分析能力,建立涵盖内部测试分析、投诉、维修、索赔、事故、舆情等产品安全信
息收集机制,建立面向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符合性、安全性的信息分析机制,具备疑似缺陷问
题识别分析的能力;
b) 具备技术分析与评估能力,依据缺陷评估判定准则,分析识别导致故障的原因、故障后果及其
发生的可能性,评估是否构成缺陷;
c) 具备备件保障能力,包括召回维修用零部件或软件准备的综合保障能力;
d) 具备召回决定能力,依据调查分析技术结论进行有效召回决定;
e) 具备召回实施与管理能力,建立相关流程,具备有效实施召回的能力;
f) 具备财务保障能力,建立必要的风险准备金或其他制度,具备启动和实施召回活动的能力;
g) 具备法务支持能力,识别召回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协调处理与召回活动相关的法律纠纷,确保
遵守法律的要求;
h) 具备舆情监控与应急管理能力,开展特定阶段舆情监控、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减轻或消除影响;
i) 具备公共关系支持能力,与召回主管部门、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有效沟通,制定沟通
策略,及时共享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获得相关方的理解和支持。
5.2.3 外部相关方协同
5.2.3.1 零部件(软件)生产者
生产者在与零部件(软件)生产者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宜明确零部件(软件)生产者在缺陷产品召回中
的责任和义务,宜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建立与生产者
相适应的召回管理流程;
b) 建立符合生产者要求的零部件(软件)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c) 开展市场风险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将发现的风险信息及时传递给生产者;
d) 配合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分析和召回活动实施;
e) 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召回损失;
f) 向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报告缺陷;
g) 向其他涉及企业进行信息传递。
5.2.3.2 经营者
生产者在与经营者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宜明确经营者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责任和义务,宜包括但不
限于:
a) 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机动车排放召
回管理规定》,建立与生产者相适应的召回管理流程;
b) 记录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数量、购买者信息、维修、召回
等信息,并将信息传递给生产者;
c) 收集市场风险信息,并及时传递给生产者;
d) 配合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分析、召回维修方案培训、召回通知、召回活动实施和缺陷零部件
处置;
e) 承担因其召回处置不当产生的后果。
5.2.4 文件与记录
生产者宜对召回相关的文件与记录进行管理,文件与记录的管理与保存周期应符合法规和生产者
内部规程。文件与记录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a)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
b) 召回管理程序文件;
c) 培训、评估和授权记录;
d) 消费者投诉、索赔、事故和产品安全事件记录;
e) 风险评估报告;
f) 召回决定及决定形成过程记录;
g) 法规要求的召回计划报告文件;
h) 召回通知、实施过程与召回效果评估记录;
i) 产品改进记录。
5.2.5 培训
生产者宜对召回管理人员、召回联络人员、召回实施推进人员、生产者管理层、经营者、零部件(软
件)生产者等与召回相关的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召回管理人员、召回联络人员、召回实施推进人员经
培训合格后才可被生产者授权。培训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a)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
b) 生产者内部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和规程;
c) 缺陷预防和质量提升的相关措施和方法。
6 缺陷分析评估与召回决定
6.1 信息收集与分析
6.1.1 生产者宜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
6.1.2 信息收集与分析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建立不同的响应机制,为疑似缺陷
问题识别提供信息基础。信息收集与分析宜包括以下内容。
a) 信息收集。生产者收集的信息至少包括表1中规定的内容。
表1 信息来源和具体内容
信息来源 具体内容
市场信息
消费者索赔和维修信息
服务热线、投诉信息和车辆远程报警信息
舆情监测信息
事故类信息
国内外同类车型召回信息
生产者内部信息
测试、验证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排放危害信息
设计、制造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排放危害信息
仓储、流通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排放危害信息
零部件(软件)生产者
报告信息
零部件(软件)测试、验证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排放危害信息
零部件(软件)故障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升级信息
零部件(软件)的召回信息
零部件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排放危害信息
零部件仓储、流通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排放危害信息
同一零部件(软件)的安全风险、排放危害信息
监管信息
监管机构通报的投诉、举报、信访和诉讼等信息
监管机构要求生产者信息核实、调查分析相关信息
监管机构要求生产者日常报告的火灾和事故等信息
其他监管信息(含认证、监督抽查、生产一致性、违规、排放等)
b) 信息分析。生产者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取共性问题,分析内容包括:故障现象、
故障原因、故障后果、故障发生数量、故障率、车辆生产时间、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发生时车辆行
驶里程、故障发生时车辆使用年限、故障发生地域分布、故障零部件维修更换、消费者抱怨与投
诉等。
6.1.3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在进行信息收集与分析时宜留存记录,并宜按照GB/T 39892向召回技术
机构提交相关信息。
6.2 疑似缺陷问题识别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基于信息分析提取的共性问题,综合设计、制造、试验以及追溯信息进行疑似
缺陷问题识别,宜按照GB/T 34402从可能性、严重度等维度进行初步分析。
6.3 调查分析与评估
6.3.1 概述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宜对调查分析过程进行监控与督促,并对调查过程与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客观
性、准确性进行评估。调查分析可采取现场调查、软件仿真、试验验证、理论论证等方式进行。
6.3.2 工作程序
生产者宜建立调查分析与评估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明确调查分析人员或组织,确定调查分析需要的技术资源;
b) 开展故障分析与复现,必要时开展试验验证或现场调查;
c) 开展故障原因分析,包括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原因;
d) 开展故障风险分析,重点考虑故障引发的事故或伤害场景;
e) 预测故障发生的概率,以及追溯可能涉及的零部件批次和车辆范围;
f) 根据故障原因和车辆范围制定对策并对其在多个环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包括设计、制造、售
后等环节;
g) 形成初步调查分析报告,报告包括调查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分析结论以及对策等;
h)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对初步调查分析报告进行评估,如评估不通过,则重新开展调查分析;
i)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对调查分析与评估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保存。
6.3.3 方法与内容
调查分析与评估可选择适宜、有效的分析方法和工具,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调查分析和评估
方法见表2。
表2 调查分析与评估方法
序号 过程 调查分析方法 预期目标
信息深度
分析
针对故障现象、故障严重程度、故障发生数量、故障率、车辆生产时
间、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发生时车辆行驶里程、故障发生时车辆使用
年限、故障发生地域分布、故障零部件维修更换、消费者抱怨与投
诉、舆情等进行多维度分析
分析故障特征,初步确定
危险事件或情形
故障分析
与复现
故障件回收、故障件拆解分析、与非故障件比对分析、台架测试、实
车测试等方法
复现故障,确定危险情形
或事件
故障根本
原因分析
调查整车和零部件或软件设计、试验、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变化点、
变更点,包括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基于三现原则(现场、现
物、现实),采用故障树分析(FTA)、潜在失效模式和后果分析
(FMEA)、正交试验等质量控制(QC)工具分析设计、试验、制造等环
节存在的问题
分析故障发生的根本原
因,并评估危险事件或情
形的严重性
故障发生率
预测
采用统计学方法中的预测分析模型(如威布尔分布预测模型、正态
分布方法等)、工程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法或定性分析法等,预测汽
车产品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发生危险事件或情形的概率
分析 预 测 故 障 发 生 概
率,并评估危险事件或情
形的可能性
5 范围追溯
基于故障根本原因,从软件版本、原材料、零部件、整车等角度进行追
溯。在无法进行精确追溯时,对可能涉及的范围进行合理扩大。除对
已销售车辆进行追溯以外,还需追溯涉及运输途中或库存的车辆
确定故障涉及的车辆及
零部件范围
表2 调查分析与评估方法 (续)
序号 过程 调查分析方法 预期目标
6 风险评估 根据GB/T 34402等技术标准或规范对故障进行风险评估
确定危险事件或情形的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7 制定对策
根据故障根本原因和涉及的车辆范围,在设计、制造、销售、售后等
环节制定对策,并制定详细的对策实施计划
防止故障问题扩大,及时
减少人身财产损失
6.4 召回决定
6.4.1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宜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做出以下召回决定:
a) 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召回,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或排放危害;
b) 认定产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可采取技术服务活动等方式进行自主处置,并根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进行信息备案。
6.4.2 召回决定宜形成记录,记录内容宜包括:
a) 调查分析结论;
b) 风险评估结果;
c)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d) 决策人;
e) 决策日期等信息。
6.5 受调查影响的决策过程
6.5.1 接收调查信息
召回联络人接收到召回主管部门调查函或召回技术机构信息核实时,宜向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报
告,并向相关方通报信息。必要时,召回联络人可与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沟通,进一步明确需要提
交的材料以及调查内容。
6.5.2 开展核实、调查与分析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开展核实、调查与分析,宜落实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a) 组织相关方开展核实工作;
b) 组织相关方确定调查与分析内容及工作计划;
c) 按计划开展调查与分析工作并形成内部调查与评估报告;
d) 组织对调查分析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6.5.3 回复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宜对调查分析结果进行确认,并向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回复,回复信息及
材料宜包括但不限于:
a) 按照调查函或信息核实要求的时间回复材料,并对回复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确认;
b) 对回复的内容持续跟踪,对于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追加的调查分析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
作并补充提交说明材料。
6.5.4 技术验证与交流
生产者召回管理组织宜同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进行沟通和技术交流,满足信息核实、调查、说
明、听证等阶段的要求。对技术验证、鉴定的交流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组织生产者相关部门进行技术交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b) 收到召回主管部门召回通知时,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是否实施召回。如实施召回,宜在收
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召回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确认并进行召回计划报告;如认为不存
在缺陷,宜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召回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c) 收到召回主管部门责令召回通知时,宜组织相关资源实施召回。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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