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6-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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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76-2017 | 1499 | HJ 76-2017 | [PDF]天数 <=8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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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76-2017 (HJ76-2017) |
| 中文名称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5 |
| 字数估计 | 62,687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实施日期 | 2018-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T 76-2007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7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
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
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
4.1 系统组成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 SO2和(或)NOX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
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如图 1)。系统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 SO2
和(或)NOX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
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
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4.2 系统结构
CEMS 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
输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等。依据 CEMS 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CEMS 由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
4.2.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采
样装置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一般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均具备样品采集和
传输装置,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4.1。
4.2.2 预处理设备
预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样品过滤设备和除湿冷凝设备等;预处理设备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
响仪器测量。部分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具备预处理设备,其具体技术要求见 5.4.2。
4.2.3 分析仪器
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烟气样品进行测量分析。
4.2.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
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 5.4.5。
4.2.5 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
置、稀释零空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
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置和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各种辅助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5.4.3。
5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要求
5.1.1 CEMS 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
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5.1.2 CEMS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
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1.3 CEMS 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1.4 CEMS 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5.2 工作条件
CEMS 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
a) 室内环境温度:(15~35)℃;室外环境温度(-20~50)℃;
b) 相对湿度:≤85%;
c) 大气压:(80~106)kPa;
d) 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5.3 安全要求
5.3.1 绝缘电阻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20MΩ。
5.3.2 绝缘强度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在 1500V(有效值)、50Hz
正弦波实验电压下持续 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5.3.3 系统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等对系统造成损坏。
5.4 功能要求
5.4.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要求
5.4.1.1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在 120℃以上,
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10℃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1.2 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
材料,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5.4.1.3 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
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
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10)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5.4.1.4 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中。当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
其设置加热温度一般在 120℃以上,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10℃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
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1.5 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
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系统校准;CEMS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应具备完成 CEMS 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65.4.1.6 样品传输管线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符合
附录 E 中表 E.1 的技术要求。
5.4.1.7 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5.4.1.8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颗粒物 CEMS,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
调节采样流量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5.4.2 预处理设备要求
5.4.2.1 CEMS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5.4.2.2 CEMS 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 4℃左右(设备出口烟气露点温度应≤4℃),
正常波动在±2℃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2.3 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
符合附录 E 中表 E.2 的技术要求。
5.4.2.4 除湿设备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采用自动方式通过冷凝液收集和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
5.4.2.5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
器;过滤器滤料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疏水材料,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0.5~2)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5.4.3 辅助设备要求
5.4.3.1 CEMS 排气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
5.4.3.2 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 0℃时,CEMS 尾气排放管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放
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或结冰,造成尾气排放管堵塞和排气不畅。
5.4.3.3 CEMS 应配备定期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
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
5.4.3.4 CEMS 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
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
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
5.4.3.5 具备除湿冷凝设备的 CEMS,其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通过冷凝液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
5.4.3.6 具备稀释采样系统的 CEMS,其稀释零空气必须配备完备的气体预处理系统,主要
包括气体的过滤、除水、除油、除烃以及除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环节。
5.4.3.7 CEMS 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
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
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5.4.3.8 CEMS 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
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5.4.4 校准功能要求
5.4.4.1 CEMS 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式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75.4.4.2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 CEMS,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
统校准功能;即能够完成从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和分析仪器的全系统校准。
5.4.4.3 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 CEMS,应具备稳定可靠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流
动等效校准功能;即能够通过内置或外置的校准池,完成对系统的等效校准。等效校准原理
和校准计算过程参见附录 F。
5.4.5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5.4.5.1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 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
点以下和量程以上 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
5.4.5.2 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4.5.3 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
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见附录 A。
5.4.5.4 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5.4.5.5 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见附录 B。
5.4.5.6 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6 性能指标
6.1 实验室检测
6.1.1 气态污染物(含 O2)监测单元
6.1.1.1 仪表响应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分析仪器仪表响应时间:≤120 s。
6.1.1.2 重复性
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2%。
6.1.1.3 线性误差
分析仪器线性误差:不超过±2%满量程。
6.1.1.4 24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分析仪器 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
6.1.1.5 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分析仪器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
6.1.1.6 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环境温度在(15~35)℃范围内变化,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程。
6.1.1.7 进样流量变化的影响
进样流量变化±10%,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1.8 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
供电电压变化±10%,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1.9 干扰成分的影响
依次通入表 1中相应浓度的干扰成分气体,导致分析仪器读数变化的正干扰和负干扰:不超过±5%满量程。
6.1.1.10振动的影响
按照规定的振动条件和频率进行振动实验后,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1.11二氧化氮转换效率
NOX分析仪器或 NO2转换器中 NO2转换为 NO 的效率:≥95%。
6.1.1.12平行性
三台(套)分析仪器测量同一标准样品读数的相对标准偏差≤5%。
6.1.2 颗粒物监测单元
6.1.2.1 重复性
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2%。
6.1.2.2 24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分析仪器 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
6.1.2.3 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分析仪器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
6.1.2.4 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环境温度在(-20~50)℃范围内变化,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程。
6.1.2.5 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
供电电压变化±10%,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2.6 振动的影响
按照规定的振动条件和频率进行振动实验后,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2.7 检出限
分析仪器满量程值≤50mg/m3时,检出限≤1.0mg/m3(满量程值>50mg/m3时不做要求)。
6.2 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6.2.1 气态污染物 CEMS(含 O2)
6.2.1.1 示值误差
6.2.1.2 系统响应时间
9气态污染物 CEMS(含 O2)系统响应时间:≤200s。
6.2.1.3 24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气态污染物 CEMS(含 O2)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5%满量程。
6.2.1.4 准确度
6.2.2 颗粒物 CEMS
6.2.2.1 24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颗粒物 CEMS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
6.2.2.2 相关校准
颗粒物 CEMS 线性相关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a)相关系数:≥0.85(当测量范围上限小于或等于 50mg/m3时,相关系数≥0.75);
b)置信区间:95%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0%
的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