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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JJF 1022-2014 (JJF1022-2014) | 中文名称 |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 英文名称 | Desig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Code for Measurement Standard | 行业 | 计量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A50 | 国际标准分类 | 17.020 | 字数估计 | 57,594 | 发布日期 | 2014/1/23 | 实施日期 | 2014/7/23 | 旧标准 (被替代) | JJF 1022-1991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 发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计量标准(含工作基准)的命名与分类编码。 |
JJF 1022-2014
Desig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Code for Measurement Standa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2014-01-23发布
2014-07-23实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代替JJF1022-1991
归 口 单 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 草 单 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本规范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起草人:
郑春蓉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石 红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邓媛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吴建英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于秀英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目 录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1)
3 计量标准命名 (1)
3.1 标准装置的命名 (1)
3.2 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命名 (1)
3.3 工作基准装置的命名 (1)
3.4 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 (2)
4 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 (2)
4.1 分类 (2)
4.2 编码原则 (2)
4.3 范例 (2)
5 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3)
附录A 计量标准名称与分类代码 (4)
引 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实现计量标准规范化管理,特制定 《计量标
准命名与分类编码》规范。
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工
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工作基准装置是指准确度等同或仅低于计量基准,用于将计量
基准量值传递到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标准装置是指以 “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检定装置是指以被检定或被校准 “计量器具”
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是指以被校准 “计量器
具”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的计量标准。
本规范参照JJF1002-2010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及JJF1071-2010 《国
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对JJF1022-1991 《计量标准命名规范》进行
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本规范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中增加 “工作基准装置”类型;
---计量标准命名原则中增加校准用计量标准的命名原则;
---计量标准命名原则中增加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作为命名基本原则的补
充,以完善命名原则;
---增加计量标准分类及编码原则;
---增加计量标准命名及编码的有关范例;
---对计量标准分类目录进行了补充修改;
---规范名称由原 《计量标准命名规范》变更为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本规范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F1022-1991。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计量标准 (含工作基准)的命名与分类编码。
2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分为如下四类:(1)标准装置;(2)检定装置;(3)校准
装置;(4)工作基准装置。
3 计量标准命名
3.1 标准装置的命名
3.1.1 以计量标准中的 “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1.1.1 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场合;
3.1.1.2 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计量标准器与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一致
的场合。
3.1.2 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 “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后
面加后缀 “标准装置”,如:贝克曼温度计标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
为单一实物量具,则在 “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 “标准
器”,如:显微标尺标准器。当计量标准器为一组实物量具,则在计量标准器的名称或
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 “标准器组”,如:高频电容标准器组。
3.2 检定装置、校准装置的命名
3.2.1 以被检定或被校准 “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3.2.1.1 该原则用于同一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需要多种计量标准器进行检定或校
准的场合;
3.2.1.2 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计量标准器的名称与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
称不一致的场合;
3.2.1.3 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等级概念不易划分,而用被检定或被校准
“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 “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3.2.2 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被检定或被校准 “计量器具”或 “参量”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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